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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數據時代的“兩會”報道

孫光海 邢立雙

2014年04月22日08:28    來源:網絡傳播    手機看新聞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和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 分別於2014年3月5日和3月3日在北京開幕。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作《政府工作報告》時說,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密切監測跨境資本流動,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讓金融成為一池活水,更好地澆灌小微企業、“三農”等實體經濟之樹。這也是互聯網金融首度寫入“兩會”《政府工作報告》。

近年來,無論是各類“寶寶”,還是P2P,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日益蓬勃,給金融市場注入了巨大的新鮮力量。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的區別不僅僅在於金融業務所採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於金融參與者深諳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髓,通過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等工具,使得傳統金融業務具備透明度更強、參與度更高、協作性更好、中間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

據《中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前瞻》分析,在中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主要是監管套利造成的。一方面,互聯網金融公司沒有資本的要求,也不需要接受央行的監管,這是本質原因﹔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雖然具有自身優勢,但是要考慮合規和風險管理的問題。

李克強在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上正式提出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體現了我國政府對於互聯網金融的基本態度是“疏”而非“堵”。3月4日,央行行長以及兩位副行長共同表態支持,表示不會取締余額寶, 給互聯網金融吃了一顆定心丸, 並將其定位在金融創新, 提出鼓勵、支持、包容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理念。互聯網金融必須納入監管范疇2011年之后,隨著我國金融體系改革與創新步伐的加快,互聯網金融在我國呈現出快速發展的態勢,並於2013年發酵成為一場由投資者、類金融機構、民間資本、媒體以及公眾共同營造而成的互聯網金融“狂歡”。 目前,互聯網金融尚無明確的法律監管依據和技術性監管細則,行業發展的不確定性成為互聯網金融發展面臨的最大風險。特別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之后,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利率市場化以及金融業對外開放等諸多深化改革的政策因素與互聯網金融“野蠻生長”相互疊加,有可能成為我國金融體系下一個潛在風險爆發點。

互聯網金融在業務模式標准和進入門檻方面尚沒有明確的規定,行業發展整體上處於無門檻、無標准、無監管的“三無”狀態。由於進入門檻低,導致互聯網金融領域從業者心態浮躁,市場主體魚龍混雜。一批互聯網企業成為事實上的金融機構,而這些“披著互聯網外衣的金融機構”,普遍存在對金融風險和管控認識不足及能力不夠的問題。另外,互聯網金融普遍存在跨業經營問題,一旦出現系統性信用風險,將會導致大規模的雪崩效應,對整個行業產生毀滅性的影響。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上海社科院院長王戰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規范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市場准入,盡快制訂行業自律標准, 一是要進一步嚴格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市場准入標准,建立較高的行業准入門檻,規范市場主體交易行為﹔二是要積極探索互聯網金融行業失范企業的懲罰機制,用市場的手段讓那些損害投資者權益、導致行業惡性競爭的市場主體受到應有的行業懲罰,進而淨化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行業環境﹔三是要充分發揮金融行業協會、互聯網行業協會的作用,倡議互聯網金融行業維護行業競爭秩序,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自覺防范管控風險和維護公共利益,共同維護行業利益。

互聯網金融的業務種類繁多,不同業務類型企業的風險重點各不相同。另外,我國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存在著銀行主導、通信運營商主導、通信運營商與第三方電子支付機構聯合主導等不同的行業發展模式,致使互聯網金融行業事實上存在監管主體不明、監管措施不清的問題。隨著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快速發展,迫切需要構建一個靈活的、富有針對性與彈性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法律及制度對於互聯網金融還有空白地帶。互聯網金融由最初單一的支付平台,到投融資業務的出現,再到多元化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形成,其發展之迅猛讓各界始料不及,其蘊含的風險也未得到有效緩釋,互聯網金融風險的復雜性、隱蔽性正給消費者權益帶來更多的隱患。全國人大代表、重慶農商行董事長、黨委書記劉建忠指出,一方面,要順應互聯網金融發展趨勢,充分發揮其對金融創新、轉型升級的促進作用﹔另一方面,也要有效控制互聯網金融風險。“如果任由其無序發展,一旦某個點出現問題,將很有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對金融市場和經濟環境造成較大沖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因此,互聯網金融時代更加有必要關注和重視消費者金融權益的保護。王戰表示,構建分類宏觀監管體系可以分三步走:一是要盡快明確現有金融監管機構在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中的監管職責,做到既要包容創新,又要確保監管到位﹔二是互聯網金融監管要與時俱進,實現從傳統金融業務的機構監管轉向互聯網金融時代的功能監管﹔三是為避免大型互聯網金融企業虧損或倒閉帶來的市場信心損害,監管機構要為重要的互聯網金融企業提供重組或破產處置程序,明確該企業機構一旦出現破產倒閉,應如何合法處理企業債權債務關系和企業解體后的資產處置程序。

目前,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對互聯網金融這種新的金融業態普遍關注不夠,尚不存在專門針對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法律。但是互聯網金融發展速度已遠超預期,在其發展過程中也滋生了不少風險隱患,如果不加快對其進行立法規范,就可能會引起更大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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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玉瑤(實習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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