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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完美释放》被迫删减看记者的道德困境【2】

刘芳男

2012年12月04日14:09    来源:今传媒    手机看新闻

三、尊重报道对象人格和生命,将伤害降至最低

在理清媒体权力的性质和范围时,我们需要的是去把握好传媒工作的实质和特征。事实上,媒体就是一个传递给受众各类信息的桥梁,一个信息交汇流通的巨大枢纽。而它的源头则是广阔的社会活动,在这个枢纽之中有着外人难以想象的信息挖掘能力。而重点在于,是谁赋予了媒体去采访挖掘新闻并进行传播的权力。公众和政府就是最重要的两个节点。在媒体传播的过程当中,公众起到了最根本的作用,是媒体广阔的基石。如果没有公众,媒体就没有发展的空间和赖以生存的土壤。所以公众地位的重要性,决定了其本身要摒弃盲从具有独立思考的能力,有较为成熟的媒体观,能够根据自己的需求来引导媒体采访,而非被动接受媒体刻画。

新闻媒体在面对报道对象时,常会显现出两种不同倾向:一是眼球效应,将被访者的事件经历变成牟利的工具,用过度的噱头或夸张手法吸引受众的注意力;另一种则是在社会弱势群体的报道上,用煽情的表现手法和细节的刻画来博得受众的关注与同情,希望以此让弱势群体可以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关爱和帮扶,却未曾站在当事人角度思考,反而给其造成了更多的烦恼和伤害。

就之前对于贫困生的报道而言,部分记者在进行报道时,出于好心希望社会上更多的人去关心帮助这群有理想有抱负的贫困学生,却忽略了被访者最基本的人格和尊严。报道让他们倍感各方面的压力,甚至不情愿自己的真实信息被媒体公布,这样的报道效果对于他们来说反而变成了一种伤害。中科院心理研究所王极盛教授认为,贫困生的自卑和虚荣心不容忽视。如果把他们的隐私暴露在众人面前,一些贫困生就会产生很大的压力。在记者进行的报道的时候,尊重报道对象人格和生命是第一准则。记者不仅仅是一个职业人,同时也是一个社会人,因此他们面临着多重压力,以及多种角色的期待,和多重社会角色的扮演。笔者认为新闻记者首先是作为一个社会人存在,其次才是新闻人。因此,在新闻报道中首先要承担社会责任,然后才是专业责任[4]。

责任感是新闻报道中见不到的那部分,是记者对报道、对新闻事业和公众的义务,同时它要求记者写出的报道是准确的,公平的和平衡的。也只有当记者在职业价值观、受众、社会责任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时,新闻才能真正实现它的社会价值[5]。

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媒体作为人们获得信息的渠道的功能越来越强大,所以新闻伦理道德就更不应该被忽视,这不仅需要逐步确立具体的新闻法规,更需要的是新闻工作者的道德自律。他们所需要的,是“使出浑身解数以挖掘应该公布但却被保密的消息,尽量提供有关政治、经济和其它范围的信息,使得公众可以充分掌握消息以参与社会发展,进而为公共利益服务”,同时尊重“在收集和表述新闻的过程中遇到的人的尊严、隐私、权利和幸福”,将镜头背后的伤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回顾京城雨灾遗孀受邀参与录制《完美释放》遭谴责的事件,之所以受到众多网友及学者的谴责,原因是被认为是为了争取收视率而“消费痛苦”。而栏目编导则表示希望通过节目给邱艳一个释放压力的平台。这并不是一个是非判断的问题,收视率一直都是悬在中国电视人头顶上方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如何判断其合理性,只能靠“尼伯特之问”,媒体是否有对被访者最根本同情,是否是出于帮助的目的。笔者认为,记者无法摆脱价值冲突中的道德困境,取舍的标准只能是基于最基本人性,给被访者带来最少伤害、最大帮助。

参考文献:

[1] (英)罗恩?史密斯.新闻道德评价[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

[2] 尼伯特之问[OL].互动百科,http://www.hudong.com/wiki/尼伯特之问.

[3] 陈力丹,周路佳.新闻价值悖论中的记者道德困境[J].今传媒,2006(7).

[4] 赵黎.新闻、受众、社会的平衡杆——新闻道德[J].新闻知识,2007(3).

[5] (美)埃弗利特?E?丹尼斯,约翰?C?梅里尔著.王纬等译.媒介论争——19个重大问题的正反方辩论(《Media Debates》)[M].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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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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