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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完美释放》被迫删减看记者的道德困境

刘芳男

2012年12月04日14:09    来源:今传媒    手机看新闻

摘 要:北京雨灾遇难者遗孀受邀录制《完美释放》,该节目组官方微博随即发布节目预告,引发公众质疑,一时间“电视台消费苦难”、“炒作”之声不绝于耳。相关节目片段最终迫于公众舆论压力被删除。在灾难报道面前,记者常常会面对“尼伯特之问”,如何抉择、如何操作,成为记者的难题。笔者试图由北京暴雨遇难者遗孀录制《完美释放》来探讨新闻价值悖论中有关记者的道德困境问题。

关键词:尼伯特之问;电视媒介道德;灾难报道;新闻价值;道德困境

2012年7月21日北京雨灾,邱艳的丈夫丁志健在“广渠门”事件中遇难。7月26日晚上,刚刚参加完丈夫葬礼的邱艳,受邀录制《完美释放》,该节目组官方微博随即发布邱艳参加节目的预告,引发公众质疑,一时间“电视台消费苦难”、“炒作”之声不绝于耳。相关节目片段最终迫于公众舆论压力被删除。在灾难报道面前,记者常常会面对“尼伯特之问”,如何抉择、如何操作,成为记者的难题。笔者试图由北京暴雨遇难者遗孀录制《完美释放》来探讨新闻价值悖论中记者的道德困境。

一、什么是“尼伯特之问”

1996年,一架美国环球航空公司的飞机在长岛发生了爆炸,唐纳德·尼伯特的女儿在这次事件中遇难。在之后的一次记者招待会上,他对记者的描述是,为了跟踪悲痛欲绝的家庭、向死者的亲人疯狂提问和为进入禁区而满口充满谎言的人。他说:“全国性的新闻媒介和地方的报道队伍都令人害怕。他们增加了我们的痛苦。为了什么目的?为了增加收视率吗?为了多卖报纸吗?为了多卖地方杂志吗?为了提高个人地位吗?我不知道。但是我想知道,考虑到他们给死者家人带来的痛苦――可能是永久的痛苦,这样做对吗?[1]”

尼伯特之问,就是指受害人家属对所遭遇的一系列记者们追踪以及报道的出发点所提出的质问。记者及编辑是否有权力,是否应该将所有真相都暴露在公众面前,尤其是在揭露这些真相的同时可能会涉及到对一些个体造成严重伤害的事件。

其意义,指在进行灾难报道的时候,记者首先要考虑国际同行之间的媒体公约:记者要用一颗同情之心来面对在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战争、犯罪事件中的受害者及其家人,在采访中不应该增加生者的痛苦;要杜绝一切对灾难的娱乐化表达;在受害者家人面前时,记者绝不能以噩耗报告者的身份出现;尤其是要尽量避免以特写的方式来展示死难者亲属的悲痛欲绝、失态表现[2]。

二、由价值冲突所引发的道德困境

新闻追求真实性、客观性的工作理念,是新闻从业人员对于新闻报道最基本的要求。但往往在现实的采访中,特别是记者在面临灾难报道时,面对着他人的不幸遭遇,会时常陷入一种两难的困境。记者究竟是否有权力有责任把所有的真相和细节都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当被采访者是那些经历苦难的当事人,作为采访者是否应该让他们再去回忆一遍他们曾经所遭遇的痛苦?记者是否有权力在采访过程中让当事人“二次受伤”?换位思考下,在揭露这些真相的时候,当报道公开以后,对于当事人是否又造成了一种更大的打击?往往都是记者们忽略的。大部分典型悲剧事件的报道,都表现出了记者对这类问题的两难困境:在这种情况下,究竟是事件报道的真实性比较重要,还是更多的考虑当事人的感受尊重他们更为重要?普遍的新闻理论都对记者作出了要求,那就是在报道事件时要认清角色,保持中立的身份态度,唯有这样才能最大的还原报道的客观真实性。无论任何事件,不能干预其进程,是记者最基本的职业要求。所以现在大部分的新闻记者在面对采访时都会进行一种权衡:如果当事人正处在一种不幸、难过和极度痛苦之中,采访者是否应该作为一名旁观进行记录(含图像记录)?不能否认,记者是社会事件的记录者和守望者,在采访实践中经常会被推到道德的交叉口。该如何抉择如何舍取,是把始终追求真实保持客观的立场作为唯一目标?还是抱着同情和理解在灾难报道中试着去减轻对当事人的伤害呢?这种同情心在新闻实践中究竟是记者的弱点呢,还是让新闻更具价值的助动力?[3]

在市场化环境的今天,电视媒体的竞争仍然取决于收视率的高低,而收视率则依赖于观众的需求。因此电视新闻的报道倾向,同样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观众的兴趣、品位和需求的影响。从另一方面讲,电视媒体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操纵”了舆论形成和观众的“需求”,由于其对播出信息的过滤和刻意筛选,导致了播出的信息对观众具有明显的单方面引导作用。而这些过滤后的信息某种意义上诱导了观众在收看电视媒体时对某些信息的需求增强。

例如那些在媒体报道中经久不衰的八卦娱乐、明星隐私等等,往往又是由于这些信息强大的受众群体,更加驱使某些媒体人变本加厉的去挖掘名人隐私。正因为传媒市场对明星私密事件的需求持久旺盛,使“狗仔队”有利可图并大行其道。而我们必须看到的是,传媒应当承担着的责任和义务:传递文明、引导舆论、传授知识、加强道德建设和促进社会进步。如果说媒体人选择背离这一点而仅仅是去满足公众的需要,那么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就会变得岌岌可危,其价值甚至会丧失殆尽。而实际上,事实表明记者在采访中涉及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事件也是越来越多,这也成为中国新闻界近年来的普遍现象。

在面对此类状况的时候,记者们需要的是思考,不同的价值选择应该建立在什么样的伦理原则之上。而伦理标准按理论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是义务论伦理学,另一种是目的论伦理学。义务论伦理学所关注的是正确的行为过程;目的论伦理学就更重视行为的结果。而我们在平时所运用到的伦理选择标准,大部分都是在义务论伦理学的范畴之内。就比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记者设想自己是在被访者的位置,这时是否愿意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假如记者真的这么去遵循了,那么他很有可能就会放弃这个采访。但如果记者所遵循的是目的论伦理学,即他认为这么个生动的个案的报道是能够引起公众对于一场场灾难的深切关注和同情,从而对受灾地区、灾民有所帮助,那么这个采访尽管会对幸存者造成伤害,也是合乎道德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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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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