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為過渡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知識產權保護的補充。當實踐中無法用相對確定和成熟的知識產權法保護時,人們一般借助相對靈活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尋求保護,這也不無成功實踐予以支持。但也有人說《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涉及商業銷售行為,電視節目模板並不屬於商業行為,所以不因受到該法的兜底保護。這種“辯解”在筆者看來過於牽強。雖然電視節目與一般商業銷售不同,但節目從制作到投放市場的過程完全是一個商業操作行為。在市場經濟下,電視台往往通過提高節目收視率以吸引廣告商從而收取利潤,各電視台之間為此暗暗較勁,這本質上已與商品市場上經營者的競爭並無差別。而另一類人以“該法對電視行業無明文規定”來抗辯就更是站不住腳了。在實踐中,我們早已以此法認定了注冊、使用域名和網絡超鏈接等行為為不正當競爭,而這些都是在“無明文規定”背景下利用法律原則來裁定的。所以,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節目模板進行保護完全具備理論和實踐的雙重依據。
(三)在較高認定標准下進行著作權主導保護
如前文所述,節目模板著作權保護的爭議主要在於對其究竟歸屬於“思想”還是“表達”的爭議。在各方的爭辯之下,節目模板似乎是落入了“思想和表達的模糊地帶”。但是,筆者認為節目模板不是一般的創意概念。它基於創意,但是卻將創意具體化,具體成為一個節目的框架、環節的安排等,可以說已經是一種表達方式。它可以被人感知,甚至是復制(眾多電視節目的“套娃”式模仿就是對該“復制性”的最好佐証)。就復制這點而言,節目模板就具備了著作權保護客體的特點。而且在當下的市場經濟環境下,節目模板早已發展為一種創意文化經濟產業,英國Fremantle Media公司的節目已經流轉至全球150個國家和地區,節目超過20000個小時[5]。縱觀2011年的中國娛樂節目,包括《中國夢想秀》、《我心唱響》、《年代秀》在內的11個收視較高的綜藝節目都是通過購買國外節目模板版權后創造的。不管從理論角度分析,還是從市場發展考慮,節目模板都已沒有理由要被排除在“作品”之外了。鑒於此,筆者建議,我國可以確立用《著作權法》對電視節目模板起主導的保護作用,允許電視節目模板進行版權登記,並以此作為今后糾紛的依據。當然,在給予電視節目模板“版權”保護可能性的同時,為了給處於發展期的中國電視業留下借鑒和模仿的空間,從而鼓勵改造與創新,我們應該採取較高的作品“獨創性”認定標准和侵權認定標准。
在考察獨創性時應該同時考慮節目的發展狀況、影響力、創新性等因素,並且考察節目模板是否能整體展現並且被觀眾所識別。而在侵權認定標准中,我們可以參考英美法系國家判例中法官的認定標准。首先,侵權認定中應該進行嚴格的“實質性相似”,即應該把原告作品中不受版權保護的思想排除,把原告版權覆蓋范圍內的屬於公有領域的內容過濾,最后才將所剩下的部分進行對比,看是否還有實質性的內容相同。其次,將判定主體定位為“消費者”,也就是電視節目的主要收視群體,對該樣本進行抽樣調查,判斷是否構成抄襲。當然,國內民眾知識產權保護專業知識相對缺乏,所以在依據“主要收視群體”判斷的同時,也可以加入行業專家或者法律專家等對兩個節目進行對比。這兩方面的結合可以保証從內部邏輯到外部表現的各個層次都做到實質相似性的判斷,從而在較高標准下做出侵權結論。
當然,筆者承認我國電視產業發展還不成熟,但也正是因為此前法律“寬鬆”規制的環境才醞釀了如今電視節目單一化的尷尬局面。反觀外國電視行業的發展,歐美發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成熟,新穎獨特的電視節目層出不窮,很多國家將節目版權賣於我國國內電視台,從中收取的高額版權許可費為其收入增添了“濃墨重彩”的一筆。所以不管從保護電視台收益角度出發,還是促進我國電視行業創新發展出發,對電視節目模板實行知識產權保護都是非常必要且緊迫的!
參考文獻:
[1] 羅莉.電視節目模板的法律保護[J].法律科學,2006(4).
[2] 程德安.媒介知識產權[M].成都:西南師范大學出版社,2005.
[3] 胡騁.電視節目模板的版權性質[J].人民司法,2011(15).
[4] 王婧.中國電視節目版權保護的法律盲區[J].青年記者,2010(9).
[5] 周欣欣.本土化與時代性:模式類節目的發展趨勢[J].視聽界,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