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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模板的知識產權蔽護出路

金鈴林

2012年12月04日13:40    來源:今傳媒    手機看新聞

摘 要:在如今的市場經濟下,電視節目模板早已發展為一種創意文化經濟產業,但其知識產權保護爭議卻一直未有定論。本文從電視節目模板法律概念模糊的角度分析了無法可蔽的法律空白現狀,並提出電視節目模板並沒有被版權摒棄於“作品”概念之外,最終應在較高的獨創性認定標准和侵權認定標准下通過《著作權法》實現積極保護。但鑒於如今的《著作權法》對節目模板保護“無明文規定”,可以先以《反不正當競爭法》消極保護為過渡。

關鍵詞:電視節目模板﹔知識產權﹔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

近年來,各大電視台巧妙迎合社會價值觀的現實碰撞,帶著各種真人秀節目鋪天蓋地而來,彼此爭奇斗艷,火藥味十足。但相反的,國內的電視綜藝節目沒有原創性,卻也是電視界眾所周知的秘密。節目間模仿、抄襲之風盛行,“撞車”事件層出不窮。從1998年湖南衛視的《玫瑰之約》(克隆台灣的《非常男女》),到2006年底上海東方衛視《舞林大會》被英國BBC節目《與星共舞》內地版權引進方北京世熙傳媒公司提起訴訟,再到2010年江蘇衛視《非誠勿擾》遭湖南衛視《我們約會吧》申訴,到如今浙江衛視《我愛記歌詞》被國外節目模板所有人指控抄襲。節目模板的知識產權保護爭議一直持續,但如何保護卻從未有定論。

在電視節目模板於國際市場上產生巨大產業的同時,為何其法律保護卻一直舉步維艱?作為智力成果的節目模板為何遲遲享受不到知識產權的蔽護?在如今電視節目模板國際流轉市場的不斷成熟之下,節目模板究竟該源於何法尋求蔽護?這一個個問題都值得我們思考!

一、“電視節目模板”無名統一

在電視媒體行業中,“電視節目模板”(Television Program Format)早已是一個慣用詞,又被稱為電視節目模式、電視節目板式。它起源於一個創意,一般要再經過腳本、制作和攝制、播放,然后才形成通常意義上的節目模板。由於節目模板包含有顧問、制作、准則、圖像、節目、舞台設計、音樂等眾多內容,因此又被稱為“電視模板包”(TV Format Packet)[1]。

雖然電視業界對電視模板可以有如上的解釋,但是在法律層面上,若要將電視節目模板作為法律保護的客體,則必須有准確而全面的定義。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在立法上對電視節目模板有權威界定。從1990年英國嘗試制定草案,到2006年美國學者Moran和Malbon給出定義,這中間有不少專家和學者試圖創造節目模板的法律概念,但要不過於模糊、籠統,要不隻求特征而未給定義。在法律領域內的這個新詞,一直“名不正而言不順”,得不到法律的蔽護也便可想而知。

二、“電視節目模板”無法可蔽

早在2001年,中央電視台節目《夢想成真》就因各地方電視台的大量模仿而希望尋求知識產權保護。制作方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尋求專利權保護,但因無先例而被拒絕。此后,在專業人士建議下,制作方又向版權局就節目模板申請登記注冊,卻再次碰壁。這是國內第一例尋求節目模板知識產權保護的案例,卻以失敗告終。

知識產權本身可以分為《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誠然,電視節目模板中的部分內容可受到知識產權保護,如電視節目模板中的產品隻要具備新穎性、實用性和創造性的“三性”就可以申請專利,電視節目的名稱也可以通過商標注冊申請進行侵權預防。但作為整體的電視節目模板卻無法歸入任何一種法律保護客體,從而無法可蔽。

在知識產權法的眾多類別中,著作權法似乎是最貼近於節目模板的一門法律。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包括文學作品、音樂作品、戲劇作品等。電視節目模板形式雖與小說等不同,但“其獨創性表現在節目形式、背景布局、主持風格、游戲種類、游戲規則等方面,而這些正是一個電視節目取得成功的關鍵”[2],這些要素似乎都十分貼近“作品”的特點。然而,《著作權法》中有一項重要的規則——“思想表達二分說”,即隻保護表達而不保護思想。電視節目模板究竟屬於“思想”還是 “表達”一直被學者們所爭論,但卻一直未有定論。早在歷史上第一個有關於電視節目模板的法院判例中三位法官截然不同的論斷,在如今也能相當具有代表性地反映學者們的不同觀點。

該案發生在1979年的英國,格林訴新西蘭廣播電視公司侵犯其節目名稱、節目腳本、節目模板享有的版權[3]。雖然該案最終以原告敗訴告終,但是三位法官的陳述卻是全面展現了對節目模板版權保護的各種看法。第一位法官Sacey認為根據版權法客體范圍,隻有電視節目中的表演部分才符合戲劇作品范圍,從而可受到版權法保護。而節目模板屬於思想,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受到保護。第二位法官Sommers則認為版權法不保護大致的節目概念,但是模板在通過各種細節表達得足夠詳盡的時候則可能整體作為文字作品獲得版權法的保護。第三位法官Gallen也認為節目模板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受到版權法保護。但他是從作品獨創性的角度出發,認為節目框架如果具有突出特色,能夠具體表達,並對節目內容起到很強作用,那該節目模板就能作為文學作品或者戲劇作品受到保護。雖然該案已經時隔數十年,節目模板市場也早已今非昔比,但是就這個典型案例而言,一個案件就會有來自專業法官的三種不同意見,這足以見得節目模板版權保護爭論意見之雜。

(一)電視節目模板的知識產權蔽護出路

在現有的法律規定之下,電視節目模板的知識產權保護屬於法律空白。但2004年1月,在法國戛納成立了歐洲第一個電視節目版式版權協會[4],該協會雖只是個民間機構,但是畢竟促進了電視行業對節目版權的認可和保護。而且美國、英國等國家也均支持電視節目模板獲得版權登記。就這點上而言,電視節目模板至少並沒有被版權摒棄於“作品”概念之外。但鑒於如今的《著作權法》對節目模板保護“無明文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先以《反不正當競爭法》消極保護為過渡,最終在較高的認定標准下通過《著作權法》實現積極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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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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