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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完美釋放》被迫刪減看記者的道德困境【2】

劉芳男

2012年12月04日14:09    來源:今傳媒    手機看新聞

三、尊重報道對象人格和生命,將傷害降至最低

在理清媒體權力的性質和范圍時,我們需要的是去把握好傳媒工作的實質和特征。事實上,媒體就是一個傳遞給受眾各類信息的橋梁,一個信息交匯流通的巨大樞紐。而它的源頭則是廣闊的社會活動,在這個樞紐之中有著外人難以想象的信息挖掘能力。而重點在於,是誰賦予了媒體去採訪挖掘新聞並進行傳播的權力。公眾和政府就是最重要的兩個節點。在媒體傳播的過程當中,公眾起到了最根本的作用,是媒體廣闊的基石。如果沒有公眾,媒體就沒有發展的空間和賴以生存的土壤。所以公眾地位的重要性,決定了其本身要摒棄盲從具有獨立思考的能力,有較為成熟的媒體觀,能夠根據自己的需求來引導媒體採訪,而非被動接受媒體刻畫。

新聞媒體在面對報道對象時,常會顯現出兩種不同傾向:一是眼球效應,將被訪者的事件經歷變成牟利的工具,用過度的噱頭或夸張手法吸引受眾的注意力﹔另一種則是在社會弱勢群體的報道上,用煽情的表現手法和細節的刻畫來博得受眾的關注與同情,希望以此讓弱勢群體可以得到來自社會各界的關愛和幫扶,卻未曾站在當事人角度思考,反而給其造成了更多的煩惱和傷害。

就之前對於貧困生的報道而言,部分記者在進行報道時,出於好心希望社會上更多的人去關心幫助這群有理想有抱負的貧困學生,卻忽略了被訪者最基本的人格和尊嚴。報道讓他們倍感各方面的壓力,甚至不情願自己的真實信息被媒體公布,這樣的報道效果對於他們來說反而變成了一種傷害。中科院心理研究所王極盛教授認為,貧困生的自卑和虛榮心不容忽視。如果把他們的隱私暴露在眾人面前,一些貧困生就會產生很大的壓力。在記者進行的報道的時候,尊重報道對象人格和生命是第一准則。記者不僅僅是一個職業人,同時也是一個社會人,因此他們面臨著多重壓力,以及多種角色的期待,和多重社會角色的扮演。筆者認為新聞記者首先是作為一個社會人存在,其次才是新聞人。因此,在新聞報道中首先要承擔社會責任,然后才是專業責任[4]。

責任感是新聞報道中見不到的那部分,是記者對報道、對新聞事業和公眾的義務,同時它要求記者寫出的報道是准確的,公平的和平衡的。也隻有當記者在職業價值觀、受眾、社會責任之間找到合適的平衡點時,新聞才能真正實現它的社會價值[5]。

現代社會的發展使得媒體作為人們獲得信息的渠道的功能越來越強大,所以新聞倫理道德就更不應該被忽視,這不僅需要逐步確立具體的新聞法規,更需要的是新聞工作者的道德自律。他們所需要的,是“使出渾身解數以挖掘應該公布但卻被保密的消息,盡量提供有關政治、經濟和其它范圍的信息,使得公眾可以充分掌握消息以參與社會發展,進而為公共利益服務”,同時尊重“在收集和表述新聞的過程中遇到的人的尊嚴、隱私、權利和幸福”,將鏡頭背后的傷害減少到最低程度。

回顧京城雨災遺孀受邀參與錄制《完美釋放》遭譴責的事件,之所以受到眾多網友及學者的譴責,原因是被認為是為了爭取收視率而“消費痛苦”。而欄目編導則表示希望通過節目給邱艷一個釋放壓力的平台。這並不是一個是非判斷的問題,收視率一直都是懸在中國電視人頭頂上方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如何判斷其合理性,隻能靠“尼伯特之問”,媒體是否有對被訪者最根本同情,是否是出於幫助的目的。筆者認為,記者無法擺脫價值沖突中的道德困境,取舍的標准隻能是基於最基本人性,給被訪者帶來最少傷害、最大幫助。

參考文獻:

[1] (英)羅恩•史密斯.新聞道德評價[M].北京:新華出版社,2001.

[2] 尼伯特之問[OL].互動百科,http://www.hudong.com/wiki/尼伯特之問.

[3] 陳力丹,周路佳.新聞價值悖論中的記者道德困境[J].今傳媒,2006(7).

[4] 趙黎.新聞、受眾、社會的平衡杆——新聞道德[J].新聞知識,2007(3).

[5] (美)埃弗利特•E•丹尼斯,約翰•C•梅裡爾著.王緯等譯.媒介論爭——19個重大問題的正反方辯論(《Media Debates》)[M].北京:北京廣播學院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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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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