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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完美釋放》被迫刪減看記者的道德困境

劉芳男

2012年12月04日14:09    來源:今傳媒    手機看新聞

摘 要:北京雨災遇難者遺孀受邀錄制《完美釋放》,該節目組官方微博隨即發布節目預告,引發公眾質疑,一時間“電視台消費苦難”、“炒作”之聲不絕於耳。相關節目片段最終迫於公眾輿論壓力被刪除。在災難報道面前,記者常常會面對“尼伯特之問”,如何抉擇、如何操作,成為記者的難題。筆者試圖由北京暴雨遇難者遺孀錄制《完美釋放》來探討新聞價值悖論中有關記者的道德困境問題。

關鍵詞:尼伯特之問﹔電視媒介道德﹔災難報道﹔新聞價值﹔道德困境

2012年7月21日北京雨災,邱艷的丈夫丁志健在“廣渠門”事件中遇難。7月26日晚上,剛剛參加完丈夫葬禮的邱艷,受邀錄制《完美釋放》,該節目組官方微博隨即發布邱艷參加節目的預告,引發公眾質疑,一時間“電視台消費苦難”、“炒作”之聲不絕於耳。相關節目片段最終迫於公眾輿論壓力被刪除。在災難報道面前,記者常常會面對“尼伯特之問”,如何抉擇、如何操作,成為記者的難題。筆者試圖由北京暴雨遇難者遺孀錄制《完美釋放》來探討新聞價值悖論中記者的道德困境。

一、什麼是“尼伯特之問”

1996年,一架美國環球航空公司的飛機在長島發生了爆炸,唐納德·尼伯特的女兒在這次事件中遇難。在之后的一次記者招待會上,他對記者的描述是,為了跟蹤悲痛欲絕的家庭、向死者的親人瘋狂提問和為進入禁區而滿口充滿謊言的人。他說:“全國性的新聞媒介和地方的報道隊伍都令人害怕。他們增加了我們的痛苦。為了什麼目的?為了增加收視率嗎?為了多賣報紙嗎?為了多賣地方雜志嗎?為了提高個人地位嗎?我不知道。但是我想知道,考慮到他們給死者家人帶來的痛苦──可能是永久的痛苦,這樣做對嗎?[1]”

尼伯特之問,就是指受害人家屬對所遭遇的一系列記者們追蹤以及報道的出發點所提出的質問。記者及編輯是否有權力,是否應該將所有真相都暴露在公眾面前,尤其是在揭露這些真相的同時可能會涉及到對一些個體造成嚴重傷害的事件。

其意義,指在進行災難報道的時候,記者首先要考慮國際同行之間的媒體公約:記者要用一顆同情之心來面對在自然災害、交通事故、戰爭、犯罪事件中的受害者及其家人,在採訪中不應該增加生者的痛苦﹔要杜絕一切對災難的娛樂化表達﹔在受害者家人面前時,記者絕不能以噩耗報告者的身份出現﹔尤其是要盡量避免以特寫的方式來展示死難者親屬的悲痛欲絕、失態表現[2]。

二、由價值沖突所引發的道德困境

新聞追求真實性、客觀性的工作理念,是新聞從業人員對於新聞報道最基本的要求。但往往在現實的採訪中,特別是記者在面臨災難報道時,面對著他人的不幸遭遇,會時常陷入一種兩難的困境。記者究竟是否有權力有責任把所有的真相和細節都暴露在眾目睽睽之下?當被採訪者是那些經歷苦難的當事人,作為採訪者是否應該讓他們再去回憶一遍他們曾經所遭遇的痛苦?記者是否有權力在採訪過程中讓當事人“二次受傷”?換位思考下,在揭露這些真相的時候,當報道公開以后,對於當事人是否又造成了一種更大的打擊?往往都是記者們忽略的。大部分典型悲劇事件的報道,都表現出了記者對這類問題的兩難困境:在這種情況下,究竟是事件報道的真實性比較重要,還是更多的考慮當事人的感受尊重他們更為重要?普遍的新聞理論都對記者作出了要求,那就是在報道事件時要認清角色,保持中立的身份態度,唯有這樣才能最大的還原報道的客觀真實性。無論任何事件,不能干預其進程,是記者最基本的職業要求。所以現在大部分的新聞記者在面對採訪時都會進行一種權衡:如果當事人正處在一種不幸、難過和極度痛苦之中,採訪者是否應該作為一名旁觀進行記錄(含圖像記錄)?不能否認,記者是社會事件的記錄者和守望者,在採訪實踐中經常會被推到道德的交叉口。該如何抉擇如何舍取,是把始終追求真實保持客觀的立場作為唯一目標?還是抱著同情和理解在災難報道中試著去減輕對當事人的傷害呢?這種同情心在新聞實踐中究竟是記者的弱點呢,還是讓新聞更具價值的助動力?[3]

在市場化環境的今天,電視媒體的競爭仍然取決於收視率的高低,而收視率則依賴於觀眾的需求。因此電視新聞的報道傾向,同樣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觀眾的興趣、品位和需求的影響。從另一方面講,電視媒體其實在很大程度上“操縱”了輿論形成和觀眾的“需求”,由於其對播出信息的過濾和刻意篩選,導致了播出的信息對觀眾具有明顯的單方面引導作用。而這些過濾后的信息某種意義上誘導了觀眾在收看電視媒體時對某些信息的需求增強。

例如那些在媒體報道中經久不衰的八卦娛樂、明星隱私等等,往往又是由於這些信息強大的受眾群體,更加驅使某些媒體人變本加厲的去挖掘名人隱私。正因為傳媒市場對明星私密事件的需求持久旺盛,使“狗仔隊”有利可圖並大行其道。而我們必須看到的是,傳媒應當承擔著的責任和義務:傳遞文明、引導輿論、傳授知識、加強道德建設和促進社會進步。如果說媒體人選擇背離這一點而僅僅是去滿足公眾的需要,那麼主流媒體的輿論導向作用就會變得岌岌可危,其價值甚至會喪失殆盡。而實際上,事實表明記者在採訪中涉及侵犯公民隱私權的事件也是越來越多,這也成為中國新聞界近年來的普遍現象。

在面對此類狀況的時候,記者們需要的是思考,不同的價值選擇應該建立在什麼樣的倫理原則之上。而倫理標准按理論歸納起來,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一種是義務論倫理學,另一種是目的論倫理學。義務論倫理學所關注的是正確的行為過程﹔目的論倫理學就更重視行為的結果。而我們在平時所運用到的倫理選擇標准,大部分都是在義務論倫理學的范疇之內。就比如“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記者設想自己是在被訪者的位置,這時是否願意接受新聞媒體的採訪?假如記者真的這麼去遵循了,那麼他很有可能就會放棄這個採訪。但如果記者所遵循的是目的論倫理學,即他認為這麼個生動的個案的報道是能夠引起公眾對於一場場災難的深切關注和同情,從而對受災地區、災民有所幫助,那麼這個採訪盡管會對幸存者造成傷害,也是合乎道德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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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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