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月前還對吳玉章獎懵懵懂懂,真沒想到能獲此殊榮。這份獎拿在手裡沉甸甸的,有點意外、也有驚喜,更是一份激勵。感謝吳玉章基金會的辛勤工作,也感謝所有對此書做出貢獻的師長和學友。
《新聞愛好者》得知我獲獎的消息,立刻打電話讓我寫點感想或對本書的創作與內容作個簡介,感謝他們的重視和對學術的尊重,我欣然接受了這一任務,也趁機整理一下頭緒,寫一寫過去那些無法寫進書稿和論文卻已融入生命的苦樂與思考,不然,時過境遷,它們都快爛在肚子裡了。
一、選題思路
從2004年開始,我就把知情權作為博士論文寫作,到畢業后的無數次修訂和2010年的出版,這本書凝聚了眾多師長和朋友的幫助。
剛接到復旦大學博士生錄取通知書,導師就“迫不及待”地把我的學位論文確定在知情權研究的范圍內。導師憑他多年的政治敏感和學術睿智,給我准備了一個學術富礦。然后,他留給我足夠的時間並為自己儲備了足夠的耐心,等我自己慢慢地去揣摩、去發現它的價值。同時,導師沒有為我限定太多的條條框框,而是充分尊重我的研究興趣,讓我去尋找研究的路徑,並在關鍵時候為我指點迷津,在這個過程中我深刻地體會到了打破砂鍋問到底和不斷探尋的學術樂趣。
知情權涉及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那麼,怎樣選擇一個切入點開始我的研究,一直是我很苦惱的一個問題。同時,還有很多問題令我困惑,比如說,為什麼知情權定義眾說紛紜、各執其詞?為什麼知情權在民主政治生活中這麼重要,卻在二戰后才被提出來?從學理上如何溯源?知情權究竟是什麼性質的權利?為什麼如此重要的權利卻一直被政府和人民所忽視?如何在信息傳播層面上,更大地發揮媒體的作用?如何在法律層面上,保障公眾知情權的實現?
現當代的知情權研究,缺乏專題性的深入,要麼是比較微觀層面的研究,如討論知情權的概念,知情權與表達權的區別,知情權是不是憲法權利,知情權是積極權利還是消極權利,突發事件報道如何保障知情權等﹔要麼是比較籠統的研究,如研究知情權的重要意義、知情權與信息公開,知情權與隱私權。所以,我選擇了從一個比較中觀的層面,研究知情權的法律保障。這樣的選題,(1)既能包含我對知情權基本理論的思考,厘清一些理論上的爭議﹔(2)也能讓我從新聞傳播的視角,分析媒體在政府信息公開中的主渠道地位,探討媒體如何幫助公眾實現知情權﹔(3)還有一個原因是,這樣的選題能夠發揮我的學術專長,我本科和碩士都是法律專業,近年來一直從事新聞法研究,所以,我力爭論文能把新聞與法律的知識結合起來﹔(4)當然,更重要的是,當前知情權在立法層面的缺失、公眾在要求政府信息公開時的無奈,和由此引發的一系列案件,讓我深感知情權的法律保障問題,才是最亟待研究的課題。
二、研究困難
知情權研究的學科交叉性很強,專業性也很強。
它既是新聞傳播學中的一個核心問題,也是法學領域的重要課題,還關系到政治學的大量問題,如責任政府、市民社會的建構等。
知情權制度的涉及面如此之廣,那麼多的線索、那麼多的制度,論文結構和篇幅的掌控非常困難。
剛開始的時候,每一章寫下來都有七八萬字,但為了不偏離邏輯主線,不得不忍痛割愛,比如,“知情權的法律價值”一萬多字,已經在法學核心期刊《太平洋學報》發表,但因放在書中文氣不順,就舍棄了﹔頗覺得意的“傳媒與公眾知情權”也在孫旭培老師的建議下刪掉了,孫老幽默地說:“這一章寫得雖好,但有點像在一件很珍貴的皮衣上補了塊花布。”
國外的第一手資料比較缺乏,國內的研究成果並不多,這給論文的寫作帶來很多困難。
無論在國外還是在中國,知情權的研究歷史都很短。知情權概念是在二戰后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的普遍立法,在世界上也隻有短短的幾十年歷史。中國有關知情權和信息公開的立法探索,也是近幾年剛剛開始,基本理論的認知還存在很多分歧,論著幾乎沒有。
在國內研究中,當時直接與知情權相關的論著隻有三本:劉杰著《知情權與信息公開法》主要對美、日、中三國信息公開立法的背景和制度進行比較研究﹔蘇成雪編的《傳媒與公眾知情權》主要討論在新聞報道中,知情權與隱私權的沖突問題﹔曲直著《知情權:陽光下的覺醒》,更像一種普法類的知情權小百科,這本書通過大量案例,以簡潔明快的語言,圍繞購物知情、就醫知情、媒體責任、政府義務等七個方面,與公眾討論了維護知情權的途徑,內容豐富而生動。
選題比較敏感,一些體制性的問題較難深入。
比如,如何界定新聞自由,如何順著新聞自由的政治邏輯,圍繞政府、媒體、公眾三者間的關系,展開新聞傳播理論中的媒體體制研究與媒體政策與法律研究,並將思維的目標指向公民知情權的實現?如何平衡黨管媒體與媒體權利的實現?媒體如何處置政府信息流量,妥善報道公共信息,以滿足公眾知情權?這些問題,在論文中有所述及,但沒有太多的展延。
三、研究路徑
一旦確立了權利保障的視角,我的研究框架就基本明確了。
權利保障,一般而言有兩個層面的含義:一是指權利的實現必須依靠國家的幫助,國家不僅要為公民權利的實現提供各種物質條件,還要為公民權利的實現提供社會保障。二是指救濟性保障,不僅包括司法審判保障,還包括行政救濟保障。可見,“權利保障制度不是孤立的制度,而是由多項制度組合而成”。[1]對權利進行保障,就應該建立完整、系統、有效的權利保障體系。
我發現,構建知情權制度是一項系統工程。很多國家除了在憲法中確立知情權的基本權利地位外,更注重通過制定具體的制度來保障知情權的實現,並規定知情權的行使程序以及權利邊界。這些制度主要有政府信息公開法、保密法、檔案開放法、隱私權法、信息傳播法、權利救濟法等。
在以上法律制度中,政府信息公開法、保密法、權利救濟法,是知情權法律保障制度最主要的內容,所以在本書第三、四、五章中,我運用了比較研究的方法探討知情權制度的設計與完善,並將有關開放檔案、保護隱私權、傳媒在信息公開中的作用等內容,穿插在所有章節中進行討論。
在寫作過程中,我努力追求比較開闊的國際視野,盡量匯集世界各國知情權制度的文明成果,在各章節中,都是既有中國問題的討論,又有國外立法例的介紹或對比,這也是本書的一個特色。只是我做得還不夠好,因為,困難確實不少。
四、主要創新點
(一)概念創新
從收集的100多個知情權的定義看,大家各有說辭,可以說,知情權成了一個受人尊重而又模糊不清的概念,正如“權利”這樣一個魅力四射的詞一樣被過度使用著。①
很多學者從信息的內容和范圍出發,定義知情權﹔也有很多學者從信息的獲取方法出發,定義知情權。由於“信息”本身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信息的獲取和傳播渠道也多種多樣,以致知情權定義復雜多樣,分歧很大,知情權變成了一個極其廣泛、復雜的概念,有人說它是公法方面的政治權利,有人說它是私法方面的人格權,還有人說知情權包括國家權力的問題。[2]
經過綜合分析與研究,我認為,知情權一詞難以界定,主要的原因是下定義的邏輯起點存在偏差。所以,我嘗試從權利的性質出發,重新定義知情權的內涵與外延,將知情權分為公法領域的知情權和私法領域的知情權。從而,我把自己的研究界定在“公法領域的知情權”並將它界定為:基於對公權力運行的了解與監督,知情權是任何人依法獲取國家機關及其他管理機構公共信息的權利。本書所研究的公法領域的知情權,主要是公眾對政府信息的知情權。在這裡,知情權的權利主體是任何與請求事項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社會組織﹔知情權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及其他管理機構擁有和應該擁有的公共信息﹔知情權的性質是兼具自由權和社會權屬性的民主政治權利,是一項具有憲法地位的基本人權。
知情權一詞,至今沒有進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也許正像日本當年制定信息公開法一樣,因為知情權的內涵和外延還不夠清晰,立法部門採取了比較慎重的態度。②所以,我認為,在本書中花些篇幅廓清知情權在我國政治社會生活中的含義是很有意義的。
(二)發現規律
在梳理和界定了知情權概念之后,本書在第二章,從知情權的歷史發展與現狀出發,縱向與橫向地綜合考察了世界信息發達國家的知情權制度的構成,並詳細分析其特點,以便找出其規律性和普適性的東西。
考察世界主要國家的知情權制度的歷史與現狀,我發現,知情權制度幾乎不可能由國家權力機關主動構建,而隻能自下而上、並主要通過民間組織和團體的力量推動國家立法。
知情權制度在各國的確立都經歷了一個艱難的過程,政府往往成為建立信息公開制度的最大阻力。政府不願公開信息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兩個原因是:1.保密有利於掌握信息控制權,為政府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提供更多便利,使政府有更多的控制力和尋租機會﹔2.不公開信息,方便政府推卸責任或逃避問責。知情權的核心是政府信息的公開,其效力主要表現為對國家權力的制約。國家機關總想更多地佔有信息,而不讓人民充分了解信息,所以知情權立法不可能由國家權力機關主動構建,它必然是由下而上的,由民間組織和團體的力量推動,或者先在地方立法再經國家立法。例如,美國知情權制度的構建源於新聞界的努力,英國、日本知情權制度的構建主要由非政府組織推動,韓國知情權制度的構建由學術界和司法界推動,德國知情權制度的構建源於歐共體的壓力及國內環境團體的努力,新西蘭的知情權制度構建源於外來思想的影響,泰國的新聞封鎖促成知情權制度的構建。
(三)理論創新
本書的理論創新主要體現在知情權的權利救濟上。探討權利保障問題,最終必須落在權利救濟上。
中國的知情權救濟幾乎寸步難行:2005年的董銘案,2006年初的咪表案,2006年5月的馬聘案,都被法院以各種理由駁回訴訟﹔或者剛立案,當事人就不得不撤訴。由此出發,本書大膽設想“構建公益訴訟的知情權救濟模式”。中國民事和行政侵權領域,探討公益訴訟救濟的研究剛剛開始,國外卻早有理論,如法國的行政越權之訴。
中國公眾的知情權受到侵害時無法得到應有的救濟,主要原因是立法上沒有提起知情權救濟的合法依據。且不說目前知情權爭議不屬於《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即使法院受理了,依照這些法律,與請求事項沒有直接利害的人不是適格的救濟主體,對政府抽象行政行為有爭議的,不能要求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光這兩點,就卡死了大部分有關知情權的糾紛。即使依據剛剛頒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從2008年5月1日起,公民對政府機關不公開信息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但這種救濟,仍然僅限於對政府侵害知情權的具體行政行為。
我認為,要解決上述問題,就必須構建公益訴訟的知情權救濟制度:首先,要明確非直接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成為知情權救濟的適格訴訟主體﹔其次,要規定限制知情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都具有可訴性,擴大知情權的救濟范圍﹔再次,法院審理知情權案例應有別於一般民事或行政侵權案件,比如,可以採用非當事人主張的理由支持知情權請求人﹔最后,要確立知情權救濟的基本原則,即利益衡量原則和及時原則。
五、待深入研究的問題
2008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實施,它標志著中國信息公開制度建設跨出了關鍵性的一步。該條例以“考核評議制度、監督檢查制度、舉報調查制度、行政復議和司法救濟制度”五大制度,防止行政機關以保密審查機制為托詞,或者以第三方不同意為由,不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義務。條例規定了主動公開的基本要求和公開的內容,也規定了各級政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重點,還規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公開的信息,並明確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之外,所有政府信息都可以公開。這一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為保障公眾知情權和建立“陽光政府”奠定了基礎,便於從制度上和源頭上遏制和預防腐敗。該條例的實施,也促成了《保守國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的修訂,修訂后的保密法大大縮小了國家秘密范圍,促使政府信息更加公開。
但是,該條例畢竟不在基本法層面上,與國外的信息公開法還有一定的距離,通讀下來,仍有不少遺憾。比如,在立法目的上,它強調“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立法沒有體現以“保障公眾知情權”為本位,其出發點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改善政府形象﹔強調政府信息對“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而回避了政府信息對公民“民主政治活動的服務作用”﹔在立法原則的設置上,僅僅規定了“公開、公正、便民”的一般原則,回避了“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基本原則。
當今時代是一個信息時代,又是一個權利時代。美國法哲學家博登海默指出:“法律對於權利來講是一種穩定器,而對於失控的權力來講則是一種抑制器。頒布自由與平等的憲章的目的,就在於確保今天所賦予的權利不會在明天被剝奪。”[3]在這樣一個信息、權利的時代裡,知情權正是公民獲取各類信息的一項最基本的權利,也是公民積極、有效地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實現民主權利的必要條件。貫穿全書的法律理念,是以權利制約公權力,建立服務型的責任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權的充分實現。讓我們共同走進權利的時代!讓我們在信息的海洋上,乘著民主法治的東風,駕著權利的巨輪,以公共利益為航標,駛向全人類自由、和諧發展的彼岸!
尾 記
此書的出版和獲獎,對知情權的研究似乎是一個比較滿意的收筆,其實不然。筆者一直對忍痛割舍的“傳媒與知情權”一章耿耿於懷,媒介權利體系的構建仍是當前新聞法研究中的當務之急,採訪權、報道權、輿論監督權、信息傳播權等還需要立法保障。畢業前導師關於“四權研究”(知情權、表達權、監督權、參與權)的囑咐與期望還時時縈繞在耳旁,一直潛心新聞基礎理論研究的楊保軍師兄又以“十論封筆、四權樹立”鞭策小師妹(師兄要寫新聞十論,已經完成七論)。自嘆任重而道遠。
最后,再次感謝為本書付出努力的所有師長和朋友,感謝吳玉章基金會的評審專家,你們的提攜和友誼是我一生的財富!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資助項目(11BXW027)﹞
(作者為暨南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注 釋:
①“據粗略統計,西方思想史上關於權利概念的定義不下數十種”,英國《牛津法律大辭典》“權利”條目的編纂者對此不無感嘆地寫道:“權利(right)是一個受到相當不友好對待和被過度使用的詞。”
②在立法討論中,有很多人主張將“知的權利”作為基本理念寫入該法的目的條文中。但是,《信息公開法綱要案》《信息公開法案》及《信息公開法》均沒有將“知的權利”寫入條文。對此,立法者的解釋是:“知的權利”用在法律條文中是否適當,作為法律問題有必要另外討論﹔“知的權利”基本上是抽象的權利,有待於先以法律規定為具體的權利。所以,日本政府對“知的權利”是作為抽象的理論問題對待的,在具體立法中採取了比較拘謹的態度。
參考文獻:
﹝1﹞楊春福.權利法哲學研究導論[M].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2000:163-164.
﹝2﹞楊立新.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沖突與協調[M].//王利明,主編.中國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總則篇.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48.
﹝3﹞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M].鄧正來,譯.北京:華夏出版社,1987: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