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4月23日電 (徐雋、蓋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原告磨鐵數盟公司、麥家、於卓起訴蘋果公司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三起案件做出一審判決,判令蘋果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向原告賠償人民幣總計70余萬元。
原告起訴稱,其享有《明朝那些事兒》系列叢書、《風語》、《風聲》、《暗算》、《解密》、《挂職干部》等作品的著作權。被告美國蘋果公司經營的應用程序商店(App Store)在線銷售並未經原告許可,為iPhone、iPad用戶下載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涉案作品,獲取經濟利益。
被告答辯稱,美國蘋果公司是一家經營硬件為主的企業,涉案的應用程序商店(App Store)並非由其經營,而是由其位於盧森堡的關聯企業艾通思公司負責運營和管理。
蘋果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艾通思公司作為本案第三人參與了案件的審理,稱向開發商提供信息存儲服務,並受委托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在扣除標准佣金后將全部收益轉交給開發商,並不知道開發人的侵權行為。
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得出結論:蘋果公司作為綜合性網絡服務平台App Store的運營者,對其具有很強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並通過收費下載業務獲取可觀的經濟利益,因此對於涉案應用程序的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