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教授,您怎麼看?為什麼李某某的律師團隊會提出這樣一個無罪的辯護?
洪道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我個人認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對被告人有利的辯護意見,這就說明無罪辯護必須要建立在尊重事實和法律基礎上,這個辯護意見才能夠被法院所採納,這樣的辯護意見也是最好的辯護意見,但是如果無罪辯護是違背事實和法律的,也就是無罪辯護是沒有事實作為基礎,也沒有法律作為依據的,那麼這樣的辯護一定不會被法院所採納,那麼這種辯護就是最差的辯護,對於被告人來講,也是最不負責任的辯護,那麼這個就根據法律,我們完全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
至於本案李某某的辯護律師自始至終就是一直堅持給李某某做無罪辯護,而且把這種無罪辯護的觀點對外放話。我個人認為,往輕了說,也隻能說明辯護律師法律知識比較缺乏,對法律規定沒有一個很好的認識,錯以為隻要天天堅持喊無罪辯護,就能夠改變這個案件的客觀事實,錯以為辯護律師沒有獨立地位,唯委托人的意志為轉移,委托人做無罪辯護就堅決做無罪辯護,換句話說,就是他們對法律的理解是存在著偏差的。如果往重了方面去說,這麼明顯沒有事實法律根據的這樣一種辯護意見,為什麼還堅持,他背后的動機、目的到底是什麼,我們恐怕就要給他打一個大大的問號了。
主持人:還有一個細節,被告人李某某的律師團隊,曾經在庭審之前就把自己的辯護詞通過一種公開的方式,把它向公眾給公布了,那麼在法律上這是不是被允許的?為什麼律師會採取這樣一種做法?
洪道德:我個人認為律師採取這種做法,無非就是一方面缺乏守法的意識,另外一方面也是想借助輿論來干擾這個案件的法院的審判。這種做法肯定不被法律所允許的。把一個不公開審理的案件辯護意見往外公布,首先就違反了不公開審理的原則要求。其次,在法庭辯論開始之前,就往外公布自己的辯護意見,這個也是有違我國《律師法》給律師所制定的律師的責任和紀律的。《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被這個行為都給破壞了。
主持人:謝謝洪教授,其實剛才我們一直在強調一點,這是一個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出於不管是哪個角度,對於未成年人的犯罪,要保護未成年人的種種權益,另外一個審理要盡量地低調。但是我們也注意到,被告人李某某的母親卻自始至終一直是相對比較高調的,可能恰恰是由於她的高調,也使得這個案件一直在媒體的高度關注之下,我們繼續關注。
解說:一審宣判輿論自然會把關注的目光再次聚焦到一個母親身上,她就是李某某的監護人夢鴿。媒體報導說,聽完宣判,夢鴿沒有說一句話,庭審后,在法庭特別安排未成年人與監護人的親情會見中,夢鴿有親吻李某某的動作。從2月案發至今,半年多時間,這一案件的輿論關注度始終未減。一直到8月30日,也就是在案件開庭審理后的第二天,夢鴿才第一次通過媒體向公眾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