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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評:記者監督社會,也該受到監督

秦川

2014年03月28日13:18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人民網評:記者監督社會,也該受到監督

  據央視《焦點訪談》報道,王銘澤所在的《中國特產報》被多次舉報有違規行為,已在2013年4月停刊整頓。就在報社停刊整頓期間,王銘澤等人依然打著“輿論監督”的招牌,到處進行敲詐勒索。實際上,從2010年開始王銘澤等人就先后在陝西省各個縣市作案40多起,涉案金額高達80多萬元。

  王銘澤敲詐的套路並無新意,先是找到一些基層政府,稱要做反面報道,又聲稱,如果相關政府“買我一個版面,8萬元,最低4萬元”,就不做報道了,於是,錢一給、票一開,就坐車走人。案發后,王銘澤所在的《中國特產報》被吊銷出版許可証,他本人也被吊銷記者証,並被刑事拘留。可謂咎由自取!像王銘澤這樣的新聞敲詐並不罕見,《中國經濟時報》河南記者站副站長郗永豐,《西部時報》甘肅記者站站長馬玉華、山西記者站站長田華等人的招數如出一轍。

  誠如報道所稱,這些新聞敲詐的案件都有一個特點,就是以“監督”和“曝光”為籌碼,專挑毛病,借用媒體採訪報道的權利來獲取利益。不僅敲詐的數額越來越大,手段和花樣也越來越多。對此,中宣部、廣電總局、國新辦、公安部等九部門近日聯合印發通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打擊新聞敲詐和假新聞的專項整治行動。

  盡管涉及新聞敲詐的記者畢竟是少數,但危害不容小覷。新聞敲詐,觸犯法律,必須嚴厲打擊。否則,不僅敗壞整個新聞行業的生態,更會污染新聞記者的整體形象。記者,本應該“鐵肩擔道義,辣手著文章”,如果蠅營狗苟,熱衷於敲詐勒索,如何承擔社會責任?又如何寫出客觀公正的報道?如果拖累了整個行業,新聞業的公信力就會大打折扣。

  一些記者大搞新聞敲詐,以監督為名大行違法勾當,本質上是把監督權當成了可變現的工具。媒體有權利行使監督權,但是如果把敲詐視為監督,就背離了監督的本義,與監督背道而馳,屬於赤裸裸的違法。按照“兩高”去年的司法解釋,利用或者冒充新聞工作者身份敲詐勒索規定數額的50%(1000∼2500元以上),認定為符合“數額較大”的標准,就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罪,換言之,記者敲詐千元即可入刑。那些再試圖敲詐的記者可得掂量掂量了。

  防治記者敲詐,還應該監管記者所在的媒體。據中國記協黨組書記翟惠生表示,有些媒體列出一個名單,今年要搞哪幾個,明年搞哪幾個,很多的新聞敲詐,大部分是捕風捉影。有這樣喪失底線、毫無法律敬畏的媒體,就必然有視敲詐為能事的記者。媒體靠記者敲詐的不義之財生存,而記者通過提成致富,這種異化的生財之道必須叫停!

  此外,一些地方、單位和企業選擇“破財免災”,也給記者敲詐提供了“機會”。身正不怕影子斜,遭遇記者敲詐,相關企業不必選擇息事寧人,可向有關部門舉報。前不久,深圳市龍崗區檢察院公布了某証券類報紙兩名記者敲詐勒索案。相關記者利用職務便利虛構事實,妄圖通過威脅敲詐獲得不義之財,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龍崗檢察院指出,各新聞媒體應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約束,涉案單位或公民對於敲詐勒索行為亦堅決不可妥協,同時也要管好自身,不做違法違紀的事,讓敲詐勒索之人之事無所遁形。顯然,被敲詐方一方面應該毫不猶豫地舉報涉嫌敲詐的記者,另一方面也應該潔身自好,不留把柄。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記者有監督社會之責,更應該嚴格自律,筑牢法律底線,恪守職業操守。媒體監督社會,也要受到監督。隻有時刻念著職業道德的緊箍咒,對照法律法規的試金石,才能大浪淘沙、去偽存真,才能維護社會良知的底線,保護社會秩序的根本。近年來,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中國記協、全國三教辦多次強調強化行業自律,加大對新聞敲詐等問題的整治力度。記者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堅持科學監督、准確監督、依法監督、建設性監督,絕不搞以輿論監督為名的敲詐,這是最起碼的底線,絲毫不能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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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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