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記者利用新聞採訪報道牟取不正當利益,將受到怎樣的處罰呢?廣東盛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丁龍說,根據情節輕重不同,將可能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或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行政處罰:吊銷出版許可証和記者証
日前,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通報了幾起利用出版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案例。其中,《中國特產報》就因記者在寧夏、陝西等地採訪時,多次牟取不正當利益,而被吊銷報紙出版許可証﹔吊銷涉案記者的新聞記者証,並列入不良從業記錄﹔注銷該報社其他人員的新聞記者証。
刑事處罰: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損害商譽罪等
山西黃河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薛寧告訴記者,在刑事處罰中,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主要是針對真記者,而敲詐勒索罪、詐騙罪以及損害商譽罪等則是真、假記者均適用。丁龍說,如2013年6月,山西運城假記者楊俊林就因詐騙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0萬元。
其他處罰: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行政拘留等
薛寧說,新聞敲詐和假新聞還涉及民事侵權,如侵犯隱私權、名譽權等,也有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被處以行政拘留的情況。今年1月15日,太原市公安局萬柏林分局千峰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楊某某自稱是記者並出示《新聞工作証》阻礙公安人員正常檢查。經查,楊某某所持《新聞工作証》為其通過辦假証獲得,本人並不是新聞從業人員,公安機關對其進行了拘留5日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