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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則奇聞看近代中文報刊新聞理念的分歧【2】

劉麗

2014年05月06日15:55    來源:今傳媒    手機看新聞

三、《申報》:從 “有聞必錄”到對於真實性的認定標准

《申報》“有聞必錄”的說法看上去雖然有推脫責任之嫌,但該報“記時事者,末必綴以疑詞”可能並不完全是《彙報》所說的出於混淆視聽的原因。作為西人所辦報紙,《申報》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西方報業理念中對於新聞乃至新聞真實性的認定,如認為新聞紙的首要職責是傳播事實,記載時事。強調新鮮、及時性和真實性為新聞事件選擇的標准,尤其是關於來稿的真實性標准的認定是與當時的國人所辦報紙之間有較大區別的。

分歧之一:新聞紙的首要職責是傳播事實,記載時事。《申報》在創辦之初便將自身定位為商業報紙,努力獲取吸引受眾的新聞是其生存的前提,這種目標之下“重視採訪”與“善於制造話題”是早期《申報》在經營上的兩大殺手?。早期《申報》經常刊登的“傳聞”和未經証實的信息。常常是一些大部分讀者都關心的重大事件和不便採訪到的官場消息。對於消息的迫切需要,使得作為商業報紙的《申報》對於題材並無“歧視”。這則聽上去十分荒謬的奇聞之所以會出現在報紙上,《申報》給出的理由是:

此事具有新聞價值,不可不選為新聞。…至七月初十,梅史由家到館,談及龍現一事,而滬上之人均尚未知,因思如此奇觀,豈可聽其湮沒,故將所記之稿送至申報館也。南匯瀕海,龍現時有,唯得如是之清楚耳[5]。

從這段自述可以看出,《申報》恰恰是將真實性作為新聞價值之一種。從對於龍現傳聞的處理中可以看出,《申報》的“真實”標准主要還是強調目擊者的在場觀察。這種“在場”,成為很大程度上報紙規避責任風險的一種重要手段。

有著一些務實的關於新聞真實性的操作准則。《申報》看來,判斷一件新聞事件是“真實的”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1.來信人是實有其人。《匯報》的駁斥之所以站不住腳就是因為他所說的人証根本不存在﹔這樣一條荒誕的傳聞是一位親歷者親自到報館所述。從《申報》的歷來對於採訪的重視,甚至不妨大膽揣測,這位親歷者就是該報的業余通訊員﹔

2.來信者曾經目睹或參與其事,並且給出了一些証據﹔

3.來信者有兩人以上的旁証。本事例中,便提到有許多人都見到了這條龍。“被驚者初亦逢人必告,數日復亦無談及之者,蓋目所共睹,無庸多談。[5]”

正是有了這三個要素,一條龍飛過南匯上空的事件便獲得了新聞意義上的“真實性”。報館的“確認”的責任似乎也已經盡到。至於其客觀事實本身到底是真是假,飛過南匯上空的究竟是龍還是龍卷風,《申報》編輯其實並不打算追究清楚,只是為了不被讀者與同行追究,事前要進行程序化的來書人身份的確認﹔事后要加上編輯們適當的補充和解釋罷了。

分歧之二:新聞價值何在?真實性之外,《申報》在新聞選擇上更重視的是新鮮、及時、社會影響等尺度而非內容題材。就近代報刊上關於新聞題材的選擇來看,刊登所謂奇聞是一件極為尋常的事。就在9月18日的《彙報》首版上還登載著《節孝合傳》,《僵尸被焚》的格調不高的奇聞,並且文中並無關於採錄者的任何說明。《申報》選擇在重要的首版刊登“龍現”奇聞,一方面是對其“真實性”有一定的把握,同時也考慮到這則奇聞會因為中國人的傳統文化心理造成相當的社會反響,希望借此引發進一步的來稿與討論,擴大社會影響。而如《彙報》所登載僵尸被焚的奇聞,其實並無確實記錄者,只是街巷傳言。《申報》雖然同時也有所刊登,但不但冠之以“傳聞”,而且放在了專門刊登瑣事與廣告的第四版末尾,足見其輕視這一傳聞的編輯意圖。

四、小 結

將商業邏輯落實到具體的新聞實踐當中,在認同真實、新鮮等等新聞理念的前提下,積極進行新聞選擇。商業報紙《申報》的新聞理念與《彙報》這樣將報紙視為另一種書籍樣式的辦刊理念分歧明顯。《申報》在確認新聞真實性的前提下對於新聞進行價值判斷,這種新聞真實性認定一方面要進行事前記錄者的身份確認﹔事后要加上編輯們適當的補充和解釋。正是這種事先確認和事后解釋,逐漸發展成為日后《申報》等報對於外勤記者特別強調的一種確保真實性的常規辦法。隨著職業的發展,更是逐漸發展成為新聞業彰顯其客觀公正等原則的一種“專業程序”。從此后的歷史來看,自覺地以採錄新聞為職,在實踐中逐漸樹立對於真實性的操作准則,這可能是《申報》等商業報紙在職業化之路上的特有貢獻,隨著《申報》上採錄新聞比例的加大,正是日后採訪活動的逐漸規范化為現代報刊的現代新聞理念的形成進一步指出了方向。

基金項目:本文是安徽省高校優秀青年人才重點項目:“自媒體環境下高校網絡輿情監測與引導機制研究”(2013SQRW008ZD)﹔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堅持馬克思主義新聞觀與完善輿論引導格局研究”(12AZD014)的階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簡介:劉麗,女,安徽大學新聞傳播學院講師,新聞學博士,主要從事新聞理論研究。

參考文獻:

[1] 記龍過南匯城事[N].申報,1873-08-28.

[2] 方漢奇.中國近代報刊史(上冊)[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1.

[3] 橫嚴小隱.為匯報主人答嘲,1874-10-23.

[4] 江上閑人.續論杭州織造經書案件[N].申報,1873-02-15.

[5] 南匯龍現非謬[N].申報,187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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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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