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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則奇聞看近代中文報刊新聞理念的分歧

劉麗

2014年05月06日15:55    來源:今傳媒    手機看新聞

摘 要:本文從1874年《申報》與《彙報》關於一則奇聞的論戰出發,對於近代報刊關於新聞真實性的認定標准進行了探討。《申報》認為新聞紙的首要職責是傳播事實,記載時事。重要性、新鮮、及時性和真實性為新聞事件選擇的標准,特別是對於來稿的真實性具有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標准。

關鍵詞:《申報》﹔《彙報》﹔新聞真實性﹔新聞選擇﹔有聞必錄

一、引 言

近日筆者翻閱舊報,偶得一則奇聞。1873年8月28日,有人看見有一條龍從上海南匯上空飛過,隨即投書《申報》,據目擊者描述:

龍之長約五丈余,最粗處如人家儲水之牛腿缸,白如匹練而全身悉見,並雲相隨,惟周身有濛濛之白氣包裹,如人之裸體而披以紗綾之衣,雖不能細睹鱗鬣,而日照其上,色白如銀,蓋即龍之鱗也。其首上闊下狹,大如石缸,因有白氣環繞,故頭角不露,約略其形如牛馬之首焉。其四足皆在前半身,相離甚近,與世俗之繪者迥殊,四足皆長三尺余,爪則模糊不辨,頸與尾皆略細,而腹則獨粗,約計頸一丈,腹二丈,尾則三丈余也。四足在頸后腹下之粗處。故知后足之外皆龍尾[1]。

這則《記龍過南匯城事》,以文言記述,敘事要素齊備,可說是一則筆記小說式的消息,其中對龍的外形的描寫異常詳細生動。龍在中華傳統文化中既是民族的象征,也是帝王的象征。“龍現”的異兆往往與帝王登基或聖人出世相關。然而現代媒體中,“龍現”作為奇聞更多訴諸的是知識共享而非傳統筆記小說的文化共享。古老神話正面臨現代顯微鏡的透視:龍有多長?鱗片什麼顏色?頭角什麼樣子?有沒有胡須和牙齒?讀完報道,你就全都清楚了。

顯然,現代報紙通過新聞報道把一種傳統的“文化象征”(或文化事實)轉變成了一種羅伯特•帕克所謂的“作為知識的新聞”(或實証知識)。

如果將新聞視為形成公共知識與公共意見的來源,神話則是形成一般信仰的來源,現代報刊是以一種現代化的表述方式(如新聞報道)在一定程度上“杜絕”了神話的產生。這種“杜絕”本身就是一種對於傳統的隱性顛覆,這使得關於“龍現”的新聞似乎必然對於當時的傳統文人構成某種文化心理上的沖擊。

二、“慣犯”制作的假新聞:《彙報》對於《申報》“龍現”新聞的指責

這種沖擊的最直接體現是與《申報》同時活躍在19世紀70年代的上海的國人自辦報紙對這則奇聞作出了強烈的反應。由容閎創辦,鄺其照主持報務,管才叔任主筆的《匯報》,是一份1874年6月16日創刊於上海的國人自辦報刊。該報於1874年8月31日停刊更名為《彙報》。因創辦者身份立場迥異,《匯報》(《彙報》的前身)、自創刊之日起常就一些關系國計民生的“硬新聞”發生激烈的論戰與摩擦。關於這一點,新聞史學界最為關注的是兩報1874年關於“淞滬鐵路”等事件的爭辯,並且常常將爭論原因歸結為兩報之間激烈的市場競爭,乃至有學者將《匯報》此后停刊都歸結為《申報》在各方面的施壓[2]。在這次小小的“龍現”事件上,兩份報紙之間的沖突最集中地表現為辯論這起“龍現”的事件是否是“假新聞”?如果是,責任在誰?《彙報》認為該新聞顯然是虛假的,責任全在《申報》。

理由之一是這則奇聞題材荒誕。《彙報》所設想的新聞是大事,而街談巷議之類多系傳言或“荒謬之說”,從根本上說就難以查証,難以成為“新聞”一類。

“夫新聞之設,誠如所謂宣政令,通民情,伸公議。”

“至於神奇光怪之言,天下之大,容成有之,老庄楊列不少寓言,搜神齊諧編於秘籍,使必求其真實,則數千百年前之書,盡在不論不議之列,又何能以貴局為口實乎?[3]”

以此觀之,《申報》所刊登的“龍現新聞”顯然是“神奇光怪之言”,僅從“天空出現一條龍”的這種題材本身來看,這些東西已經“盡在不論不議之列”,“又何能以貴局為口實乎”?

理由之二是《申報》有刊登“假新聞”的“前科”。該報明明知道“龍現”之事是假,但為了報紙銷量,仍然故意刊登此事欺騙讀者。就這一點,《彙報》認為另一件社會新聞可以作為佐証。就在“龍現”一文發表前不久,《申報》上刊登了杭州織造經書案。這則由案件當事人之一所寄來的詳述杭州某織造以假死避罪的案件,其中多閨閣香艷、叔嫂通奸等聳動的內容,實在可以當成是現代的黃色新聞來讀。然而文末按語道:“此稿由武林郵寄申江,所以維持清議,舒寫沉冤也,幸覽者以為不留余地而棄擲之,幸甚。[4]”以此說明此文觀點是來書者的個人立場,這是《申報》一貫的逃避社會輿論壓力的方法。這則充滿桃色意味的來稿一經刊登,非議接踵而至。然而,正如《彙報》所諷刺的那樣,關於織造案件《申報》還有后續報道。1873年正月二十八日,有“江上閑人”投書於《申報》要求澄清該案事實。此人自稱本官,可能是知情的辦案官員。於是這一桃色事件由於官員的來稿有了定論,《申報》隨即推翻了之前的所有報道,並且稱:

文士筆端亦可畏哉!本館以相隔既遙,沒由確知虛實,姑而存之。以俟深悉此案顛末者論定雲,至中構之言,則固為理之所必無者,可不待予之申論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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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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