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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當前電視調解節目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單艷軍

2014年05月06日16:00    來源:今傳媒    手機看新聞

摘 要:電視調解節目是在市場化大背景下融合談話節目和真人秀的一種新興節目類型。它的應運而生不僅迎合了當前民眾所極度缺失的心理情感訴求,而且是消費文化深刻背景下的必然產物。目前電視調解節目在熒屏上已成風靡之勢,各家媒體不惜投入血本進行競爭,然而在電視調解節目繁榮發展的背后卻存在著大量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通過對當前電視調解節目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與反思,為解決這些問題提出了一些應對之策。

關鍵詞:電視調解節目﹔問題分析﹔應對之策

進入21世紀以后,中國社會急劇轉型的發展方式給民眾生活所帶來的巨大影響逐漸顯現。民眾面臨著巨大的生活和生存壓力,因此不可避免的產生了大量的情感、財產糾紛。在這樣的人文背景下,民眾迫切的需求一個開放的可供自由宣泄的平台和一個公平公正的調解人,電視調解節目就這樣眾望所歸的產生了。在經過短暫的試水后,各地電視台競相推出百姓糾紛調解節目,比如以主持人、調解員、觀察員和當事人共同進行演播室錄制的江西衛視《金牌調解》﹔將司法局的人民調解室、公安局的聯合調解室、人民法院的庭前調解室搬進演播室進行錄制的北京科教頻道《第三調解室》﹔通過主持人和老娘舅們在節目現場調解百姓糾紛的上海新娛樂《新老娘舅》﹔以老娘舅走進當事人家庭進行現場調解的浙江電視台民生休閑頻道《錢塘老娘舅》等等。

雖然電視調解類節目在中國的發展時間很短,但卻迅速成為電視台收視亮點。從普通的電視調解節目,到成為老百姓日常熱議與見諸報端的話題,再到受到專業學界、業界的高度關注與研究,這一系列表現,都顯示出調解節目的熱潮正席卷整個媒體行業。但是,在表面的繁榮背后潛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當前我國電視調解節目存在的問題

(一)節目人員配置不專業

從節目主持的角度來看,在調解類節目的主持過程中,當事人的爭吵和抱怨總是會不可避免地出現,甚至當事人情緒失控也時有發生,因此,對於主持人的控場以及法律等相關知識的綜合能力方面要求頗高。而目前的一些調解節目中,部分主持人因為缺乏社會經驗而手足無措或無法及時安慰平緩當事人情緒使得節目無法正常進行的情況時有發生。還有一些主持人缺乏場面掌控能力導致各方調解員或當事人喋喋不休使得節目情節拖沓,或被調解員喧賓奪主。

從調解的角度講,由於調解員在對調解事件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因此一次調解事件的成敗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調解員的水平高低,這就對調解員的各方面的專業素質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是,目前活躍在各個電視節目中的調解員們,大多在法律方面意識淡薄,依靠個人道德倫理認知標准進行評判,容易忽視調解過程中的各種法律問題。而且這些來自社會上的業余調解員們,尤其是一些退休老年人,思想觀念不夠開放,調解方式不夠專業,有時易受當事人的影響而產生主觀偏差。這就導致了在實際調解過程中,觀點滯后,調解乏力。

(二)視角單一,編排嚴重

當前電視調解節目的選題視角過於單一,大多是家庭矛盾、情感處理、經濟糾紛等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問題。而且,在當前調解節目的制作過程中,制作方聘請演員扮演當事人,按照劇本設定劇情,故意混淆真實與虛構的界限。現在的很多電視台都喜歡雇佣臨時演員進行節目的錄制,不僅好操作,更容易出賣點,甚至從劇本編寫到臨演演出,都有公開價目表,從幾十到幾百不等。來自華西都市報消息,一些情感節目臨時演員的酬勞從80∼120元每場不等,而編劇則是以1000元起跳,為的就是將情感節目全面娛樂化。這種弄虛作假、欺騙觀眾的行為,完全摒棄了以真實性為核心的媒體報道基本原則。這樣的電視調解節目,不僅無法起到調解示范作用,更會損害媒體的社會公信力。

(三)非主流的輿論導向

傳播主流價值觀,進行正面而又積極向上的輿論引導,不僅是黨和政府,更是人民群眾賦予電視媒體的責任和義務。但有些電視節目為了賺取收視率吸引眼球,過多展示負面信息,使節目形成消極灰暗的情緒基調。例如上海新娛樂《新老娘舅》中就以“妻子竟然趁我熟睡時‘謀殺’我”、“丈夫愛上我姐姐”、“老公要離婚,還說要找個角落‘舔血’”、“母親真的是被兒子逼死的嗎”、“兒媳讓我們生活在恐怖中”等等為題﹔河南衛視公共頻道《百姓調解》中以“婚外情的代價”、“孽緣”、“我的老婆他的妻”、“家外有家能否回頭”、“男友愛上大他30歲的女人”等等為題目。

這些節目以刺激性或迷惑性的字眼來吸引觀眾的注意,主題的噱頭並沒有掩蓋住內容的缺失。兄弟姐妹反目成仇,或者是遺產、贍養糾紛,這些題材的扎堆出現,與編導沒有進行合理地篩選取舍有很大的關系,觀眾看過這些節目后,不僅起不到解疑答惑的作用,而且會在內心產生更多的疑惑於與擔憂,更會在社會上造成嚴重的不良示范效果。

(四)節目重心出現偏差

電視調解節目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通過電視媒體,在節目中自願進行協商,達成各方協議、解決糾紛的一個媒體平台。“自願”必須是節目的前提,但是,在一些節目中,當事人並不願意進行調解,卻被調解員採用強行拉住或以圍追的方式,強迫調解。這種強迫式的節目制作方式,無法達到預期的調解目的,還涉嫌侵犯當事人人身自由等權利。調解節目其本身的示范作用非常顯著,所以就更應該依照法律,在保障當事人權利的情況下,完成節目。除了“自願”必須是節目的前提之外,調解節目的重心應該在於“調解”。但是,有的節目並不是“調解”矛盾,而是一味的“勸和”。“勸和”是一種狹隘的調解方式,它並不適用於所有的矛盾調解,若是矛盾到了不可挽回的程度,依然試圖勉強勸和,雖然當事人可能礙於在公眾前的形象勉強復合,但破鏡豈能重圓?這樣的勉強不僅會使的當事人的問題無法正確解決,還會引起事后當事人雙方更激烈的情緒反彈。

(五)對獵奇心理和窺私欲的過分迎合

“鄰裡相望,老死不相往來”已成為現代都市人的生活常態,但是人與人之間的交往逐漸淡漠並不代表其內心深處窺探欲望的淡漠。在調解節目的制作過程中,制作方為了提高收視率與節目的經濟效益,不惜以違反媒體的職業准則為代價,過於追求“娛樂性”,故意放大矛盾,制造噱頭,博取觀眾的眼球。這種過分迎合觀眾窺私欲與獵奇心理的行為,對於電視調解節目的長遠發展是十分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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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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