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月9日电 (记者 赵光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1月7日通报称,决定自1月9日零时起至16日零时,暂停四川卫视所有商业广告播出7天;自1月9日零时起至24日零时,暂停新疆兵团卫视所有商业广告播出15天。
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系教授展江对于总局的处罚表示质疑,昨晚发表微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权处罚违法违规广告吗”,称《广告法》规定,广告管理机关是县以上工商部门。可是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刚刚处罚了新疆兵团卫视和四川卫视的超时播购物广告问题。
对于展江的质疑,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常务副院长尹鸿微博评论称,“管理的是电视台而不是广告。”尹鸿认为,两家卫视违背的是广电规定而不是广告法,所以应该行政处罚。
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是否有权处罚两家卫视一事,展江还与一些网友展开了辩论:
@山系人文:你这是偷换概念。《广告法》是指广告内容本身违法归工商管,而播出方式等违法属于《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处罚广播电视台违规广告行为的部门是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展江:呵呵,不要扣帽子。我上世纪80年代供职媒体时,广告管理全由工商局执行。
@燕矶高中: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权处理违法违规广播电视广告。《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播出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展江:这是自立家法,背离国法。
@山居明月清泉:的确不违反《广告法》,工商局处罚对象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处罚的是电视台(广告的一种发布平台)。
@展江:1995年2月实施的《广告法》的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截至记者发稿时,据某网站调查“广电总局对新疆兵团卫视和四川卫视处罚是否适当?”的结果显示,目前共有40122人参与,过半网友认同总局做法,认为处罚过轻,表示处罚适当的占到了近35%,表示处罚过重的仅有2.6%。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自1月1日实施后,全国各级卫视频道认真遵照执行,开局情况良好。但在总局三令五申和多次责令整改的情况下,截至1月6日凌晨,新疆兵团卫视播出的“鬼谷子下山大罐”和“香薰睡眠宝”,四川卫视播出的“中华玉兔登月紫砂壶”,时长均超过20分钟,严重违反了总局有关规定,在全系统和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严肃纪律,总局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