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无论是在绝对数量上,还是在相对比例上,都呈现出上升趋势。许多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闻报道中,报道对象的隐私权常常受到侵害。本文主要运用文献分析法、观察法、访谈法和问卷调查法,从未成年人犯罪与隐私权的概念等入手,分析此类新闻报道中出现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表现、原因和对策,突出强调新闻报道中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重要性。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 新闻报道 隐私权 李某某
2013年2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接到一名女性的报警,称其在2月17日晚上被“李某某”等人带至一宾馆进行轮奸。次日,“李某某”等五人以涉嫌强奸罪为由被警方刑事拘留。五位嫌疑人中,“李某某”是著名歌唱家李双江和梦鸽的儿子,身份最为特殊。众多电视媒体、纸媒、网媒对此事件进行了大量的报道,微博等社交媒体上也是充斥着“李某某”的众多信息。一些媒体在报道时,使用诸如“李双江之子”、“梦鸽之子”作为标题十分普遍,甚至有媒体直呼其名,配上其与家人合影的的照片。
一、未成年人犯罪新闻报道
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概念,以年龄为标准进行划分,有着明确的界定。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等存在差异,在法律上对于未成年人的界定也不尽相同。
一般来说,世界上多数国家把是否年满十八周岁看做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节点,但是也有例外,比如日本的法律规定年满二十周岁才能称为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称为未成年人,可以获得社会特别的保护。
未成年人犯罪,简而言之就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因为年龄的限制,所以未成年人犯罪后并不是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年龄如果没有达到一定的标准,行为人即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也不负任何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媒体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闻报道中,通常有两大禁区是不能逾越的。其一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其二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而本文的研究对象“李某某”,出生于一九九六年四月,至涉嫌参与强奸案时,实际年龄为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的范畴,理应得到相应的保护。
二、隐私权的范畴
2.1隐私权的含义
美国是对隐私权理论研究和系统立法最早的国家。1892年哈佛大学教授撒莫尔·沃(Samuel·Warren)和路易斯·布兰蒂斯(Louls·Brandeis)发表了一篇论文《隐私权》,在其中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规定,隐私权需要具备四个特征才能受到依法的保护。其一,具备合法性,这是根本前提;其二,特征性要件就是要有秘密性;第三,不欲为外人所知性;最后一点是有私人性,即只与自己相关。
本文谈到的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任何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权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①
2.2新闻报道中保护隐私权的重要性
隐私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利,起于出生,无法剥夺,没有终点。只要人类存在,文明在延续,那么隐私权就不会消亡,而且随着物质文明的发展,对这种权利进行保护的需求就越强烈。在新闻报道中,对报道对象的隐私权进行保护有两个好处。其一,对于报道对象来说,即使是一名作恶多端的犯罪分子,他也同样拥有隐私权,报道时也要注意防止侵害;其二,对于新闻工作者自身来说,如果侵犯了报道对象的隐私权,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例如遭人打击报复、诉讼等。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新闻时,更是要注意防止侵害报道对象的隐私权。
三、未成年人犯罪新闻报道中侵害隐私权的表现
新闻传播活动通常分为新闻采访和新闻播报两部分。一些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新闻时,常常做出侵害其隐私权的行为,包括采访的过程中以及新闻播报时。
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或是审判进行新闻报道时,常常发现一些记者在采访的过程中,为了获取更多的信息,做出侵害采访对象隐私权的行为;由于部分媒体有意的把关不严或是无意的把关漏洞,同样会造成侵害行为。
3.1采访过程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事实上,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在犯罪后是悔恨当初。他们并不希望受到外界的关注,因为这样会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虽然此条法令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调查主体是公检法机关,但是现实中新闻媒体越位采访和调查的现象仍旧不休。
对此,部分媒体表示希望通过采访“李某某”本人,从而能对更多的未成年人起到教育作用,而事实上我国的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禁止媒体采取这种做法。
“李某某”只是一个年满十七周岁涉嫌犯罪的普通孩子,他和媒体的关系,更像每一个普通人与媒体之间的关系——既可以选择对媒体保持沉默,也可以对媒体毫不留情关上“大门”。
3.2新闻播报时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是指在新闻播报中,公开披露当事人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在未成年人犯罪新闻的报道中,公开其个人隐私,对身心和人格尊严来说,无疑是一种巨大的伤害。然而媒体在报道“李某某”强奸案时,却频频出现侵害其隐私权的现象。
2013年2月23日,全国十余家主流报纸的绝大多数头版,都直接刊登了未成年人未经处理的照片,内文多直呼其名。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包括纸媒、网媒在内的许多媒体还使用了“李双子之子”、“梦鸽之子”、“李双江的痛”等作为新闻主标题。
一些网友将“李某某”从小到大的照片搜集起来,进而利用图像PS技术,将其“身穿囚服”的照片通过自媒体平台公布出来,此后许多网络媒体对此进行了转载和报道。
虽然曾有媒体探讨过“李某某”强奸案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但显然未能抵挡汹涌的网络传播。事实上,“李天一”化名“李某某”或“L”与否,已经没有实际的意义。2013年6月25日,《三联生活周刊》一篇题为“一个‘特权子弟’断裂的成长路”中,从“李某某”的“家庭和成长”、“超级学校”、“在美国”、“边缘人”四个方面进行了报道,全文以“L”对“李某某”进行指代;文章的末尾,还特别注明:“虽然本文主角已广为人知,但因为仍属未成年人,故其姓名以‘L’指代。”
事实上,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审判也有特殊性,处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一般是采用不公开审理。一审中,法庭曾要求在庭审结束前不得报道庭审的相关内容,然而所有诉讼参与人还没走出法庭,相关内容就已在网上传开了。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媒体同样没有例外。而事实上,由于一些媒体的过度曝光和娱乐化报道,使得此案已经没有隐私可言。
四、未成年人犯罪新闻报道中隐私权受侵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新闻报道中,报道对象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4.1新闻工作者的法律素养欠缺
媒体记者的职业素养一般包括新闻业务素养、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等。在现实社会中,许多新闻工作者并非科班出身,经过一系列的培训和自学后,他们的新闻业务和道德素养还是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但是对于法律素养方面,除非是法律相关专业出身的从业人员才能很好地掌握新闻法律知识,而普通的新闻工作者在法律知识方面还是比较欠缺的。这就造成许多媒体记者在采访的过程中出现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行为。
4.2受众的需要
在“富二代”、“星二代”、“轮奸”等标签的笼罩下,受众对于这类新闻报道,会显现出浓厚的兴趣和高度的关注。而原因就在于公众担心掌握大量社会资源的人及家人涉罪后会借助手中的资源,通过非正常途径来施加影响,造成权力滥用,引发社会不公。这是公众对权力滥用的恐惧,而不是对某个人的偏见。所以当“李某某”触犯法律,他的隐私信息被网友及媒体不断披露时,超七成人却给出“应该披露”的答案。多数人认为,只有不断地施压舆论压力,才会有真相大白的一天。因此,部分媒体在报道中,会充分考虑受众的“需要”,继而进行“刨根问底”式的采访报道,这就使得许多犯了罪的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不断受到侵害。
4.3媒介之间的激烈竞争
在当今这个传播工具多元化的时代里,传播可依赖的工具不仅有传统媒体,还有了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要在众多媒体中有一席之地,各媒体之间的竞争是一场生与死的较量。“李某某”强奸案发生后,众多媒体争相进行了报道,有的媒体甚至对此陷入了狂热的追逐,于是就出现了在新闻采访、制作以及传播过程中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现象。
4.4司法规范不到位
司法规范通常是行为举止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防范和惩处机制,媒体出现这种报道越位的现象十分普遍。虽然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来看,在隐私权问题上,多部法律法规都有涉及,但是涉及处理与执行时却存在巨大的空白区间。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对犯罪未成年人隐私保护都有明确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一旦披露犯罪未成年人资料,就会受到刑事处罚。在台湾地区,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将被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新台币罚款;香港地区中,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将被处以1万元港币罚款以及6个月监禁;但在大陆地区,并没有针对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具体处罚措施。②
五、未成年人犯罪新闻报道中隐私权的保护策略
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新闻报道中隐私权的保护”这道难题,关键在于对引导媒体进行正确的新闻监督。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认知水平有限,在报道涉及未成年人的新闻时,务必心存敬畏、谨慎落笔。具体来说,一方面是要明确媒体的角色定位,防止“话语权”的滥用,避免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是要完善惩处制度,从司法层面上避免这种现象的产生。
3.1提高新闻工作者的素质
坚持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客观性原则,能够有效避免侵害报道对象隐私权现象的发生。为此,新闻工作者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包括新闻业务知识、道德水平和法律素养等内容,注意报道与观点分开,严防“标签化”新闻的出现,把真实客观的信息呈献给受众。
3.2推崇新闻人性化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众人物同样也是拥有隐私权的。新闻媒体不能只站在自己的立场考虑,要充分尊重报道对象的隐私权。
3.3加强新闻行业自律
新闻业有自己的行业性组织,对于媒体司法报道流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严格的规范,防止行业内部出现无序的竞争。媒体作为意见领袖,拥有极高的“话语权”,担负着引导受众的重任,一旦出错,后果十分严重。为此,媒体本身要加强新闻自律,行业内部也有必要对此进行审查。
3.4完善司法规范
目前我国法律在保护隐私权方面,多部法律已有涉及,当务之急在于如何执行。为此,相关政府部门和立法加官需要完善执行的方案和措施,防止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新闻中出现侵犯隐私权的现象。
六、思考与结论
在报道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闻中,他们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常常被忽略。事实上,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起于出生,无法剥夺,即使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也同样拥有。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对事物的认知水平有限,因而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时,无论是普通人的身份还是公众人物的子女,其隐私权都应该得到依法的保护,不能逾越。媒体在报道此类新闻时,要特别注意,谨慎报道,切实保护好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詹扬龙,西南交通大学艺术与传播学院传播学专业。王倩,西南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
注释:
①骆路青.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北方工业大学,2008.
②摘自《中国青年报》.2013年9月16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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