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著名作家张抗抗的提案建议,将目前稿酬800元作为个税起征点与月收入3500元的起征点调整为一致。(3月9日《成都商报》)
800元的稿酬个税起征点从1980年执行到现在,至今已经过去了30多年。在近些年的时间里,我国的工资、薪金个税起征点上调了多次:2006年1月由800元提高为1600元,2008年3月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后又提高到3500元。而正式出版物稿酬个税起征点仍然是800元,而且税率是14%,超过4000元者税率达20%。
如此低的稿酬个税起征点,大大削弱了作者创作的热情。张抗抗举例说,有作家耗费5年写成一部30余万字长篇小说,获得税后稿酬3万元,税负近1万元,占到稿酬近三分之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很多作家以写作为生,还有自由撰稿人,稿酬是他们维系生活的主要甚至唯一来源。而稿费标准却长期实行极低的“国家指导价”,纳税标准也被单独列出。这另眼看待,如何让作家专心从事文化创作?
笔者认为,稿酬与工资、薪金属于同一类型的收入,实质上是文字工作者提供产品、服务后获得的报酬,不应该对二者区别对待、厚此薄彼。根据计算,当总收入水平相同时,文字工作者实际上承担了较高的税负,会造成鼓励他们从事其他行业的效应,所以从事文艺创作的人越来越少,有的人即使从事,也是把他看成第二职业,或者兴趣爱好。
国家要推进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就要鼓励更多有才能的人从事文化创作。激发他们的创作活力,就应先从提高稿酬标准、提高稿酬个税起征点开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