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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社交网站内容审查制度初探

——从Facebook和人人网看运营商对用户行为的责任与义务

陈之琰  岳 廷

2014年03月24日08:06    来源:人民网研究院    手机看新闻

摘  要:本文主要探讨中美两国社交网站为杜绝网站用户生产不当信息的服务条款、以及用户发布了不当信息后所采取的内容审查制度。本文采用质化的个案分析法,选取人人网与Facebook作为中美不同媒体的样本,主要从两者对社交网站用户生产内容进行审查的机制中特定环节的(服务条款)异同出发,分析当前社交网站运营商实践中的做法,进而探究社交网站对对用户行为法律责任的渊源。

关键词:社交网站运营商 内容审查Facebook 人人网

 

一、研究概述

    近年来,随着社交网络的发展,背后所带来的一系列媒介伦理与监管问题也纷纷涌出。许多媒介研究者对于自媒体时代中受众地位的转变、政府的行政监管、传统大众媒体的转型等方面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但仍较少有研究涉及网络新媒体的运营商在其用户发生违背媒介伦理与法规的行为时,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的问题。

    社交网站的运营商区别于传统大众媒体的经营者,也不同于Web1.0时代门户网站的运营者,其本质商业化的属性使其难以具备专业媒体从业者的自律精神和专业素养,而社会与民众在对社交网络充分应用起来的同时,也对运营者在内容上的管理提出了更多的要求。社交网站作为一种互联网应用服务,从主题来看,它主要涉及到社交网站参与者(受众)和运营商;从内容来看,其主要涉及各类信息,包括社交网站参与者个人信息,参与者发布的信息以及参与者转载的信息。从功能上看,社交网站将为数众多的人群聚集在一起。因此,社交网站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网站运营商不当使用社交网站用户的个人信息,以及涉及网站用户不当信息发布行为所产生的危害[1]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社交网站运营商在后一种情况下,即为杜绝网站用户生产不当信息的服务条款、以及用户发布了不当信息后所采取的内容审查制度。本文采用质化的个案分析法,选取人人网与Facebook作为中美不同媒体的样本,主要从两者对社交网站用户生产内容进行审查的机制(服务条款)异同出发,分析当前社交网站运营商实践中的做法,进而探究社交网站对对用户行为法律责任的渊源。

 

二、相关研究综述

    由于社交网站运营商内部的审查资料获取较为困难,目前国内对新媒体中运营商的责任问题的实证研究较少。从现有研究来看,中美两国针对互联网上淫秽、色情、威胁、恐吓等信息在社交网站上的传播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而运营商是否承担责任也有相关规定。

    在中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不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即“提示规则”与“明知规则”[2]。现有研究基本以《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和最高院201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为准,但对网络运营商是否有审查义务仍存在异议。在最高院司法解释中可知,目前国内通说认为,网络运营商在有教唆、帮助情形时,应对所运营网络上发生的伦理、法律侵害的事件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司法解释区分了直接侵权责任与间接侵权责任,直接侵权责任对应作品提供行为,而间接侵权责任对应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且在认定网络运营商责任的时候应注重运营商是否有教唆与帮助的行为,否则不能认定为承担连带责任[3]

    而美国相关法律的核心思路是,避免“强制性”的手段,尽可能通过“可选择”的方案来管制网络有害信息,以防止权力被滥用。1996年,作为《1996电信法》的一部分CDA(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法案(《传播净化法案》)规定,信息传递者故意向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传播猥亵言论或“不正当”信息(indecent material)构成犯罪。但这一法案遭遇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y Union,简称ACLU)的违宪指控。ACLU认为,猥亵言论不受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但“不正当”言论是受保护的。1997年,美国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认定CDA法案违宪。之后,美国法院又相继判决CIPA(《儿童在线保护法》)、COPA(《在线儿童保护法》)等有关限制网络言论的法律违宪。美国法院的判决显示其价值评判的趋向,它只是反对以法律来不当限制言论自由,但绝非主张放任“不正当”信息等的传播,例如,可以通过“过滤技术”(非强制的)、授权父母等方式来保护未成年人及网络用户。对社交网站运营商采取非强制性的法律政策体现在实际案例中。2009年,一名密苏里妇女被控在MySpace中利用伪装骚扰一名少女。原告指控MySpace未能启用现有的年龄核定软件,或将少女的账户默认设定为“不公开”。之后,美国多家联邦法院裁定,当未成年人在MySpace等社交网站遭到网友性骚扰时,网站不承担法律责任[4]

 

三、中美社交网站运营商的内容审查机制

    审查是指“调查核实评定是否正确、妥当”。在互联网领域,随着互联网用户的作用与日俱增,由于多重因素,对用户生产内容的审查成为政府部门、互联网运营商重要的工作之一。从社交网站运营商审查的流程来看包括:(1)发现、(2)判定、(3)处理三个步骤。

1.发现

1)举报

    包括人人网和Facebook在内的社交网站发现不良信息内容的主要形式是依靠用户主动举报。用户通过点击页面上的举报按钮,就能进入安全维护中心举报系统,提供进一步的举报信息。

    人人网对于用户生产信息的举报包括用户本人、图片等。对于用户本人的举报类型包括:(a)不文明行为;(b)发布非法广告;(c)举报星级用户资格;(d)举报刷人气;(e)举报内容反动;(f)紫豆音乐;(g)举报刷分享;(h)恶意网址举报。在图片举报类型包括:(a)内容反动;(b)内容色情;(c)盗用他人图片。

    Facebook对于用户生产信息的举报包括用户本人以及其所涉及的内容。对于用户产生内容的举报类型包括:(a)时间线;(b)评价他人的时间线;(c)账户照片;(d)封面照片;(e)私信;(f)公用主页;(g)群组;(h)事件。

2)审核员

    在依靠用户举报其认为的不良信息之后,社交网站运营商内部的内容审核员会对大量的信息进行判定。而这些审核员本身也是发现运营商不认可信息的来源之一。

    由于审核员在运营商公司内部的特殊地位,现有资料相当有限,根据现有的招聘信息,人人网内容审核员负责对网站用户发布内容信息的收集和整合;负责网站运营安全,即时处理色情、低俗等违规内容;负责对网站发生的突发事件的收集,描述,汇报等工作,要求职位申请者能适应24小时倒班。

    2012年,有媒体报道Facebook将8.5亿名用户上传的资料交给oDesk公司进行审查。Facebook就此发表声明称“为迅速且有效率地处理用户平均每天上传的数百万则内容,我们发现,承包厂商协助处理少部分遭检举的内容很有帮助。这些合约商皆受到严格的控管,我们亦有多层防护措施,保障用户资料。”[5]

    而这些审核员在企业内处于边缘地带,公司总部在北京的人人网将审核员的工作地点设定在武汉,而Facebook则将大量审核的工作放在印度、土耳其、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

2.判定[6]

在内容审查机制中,社交网站运营商如何判定所审查的内容属于不适合发布主要基于其自定的内容标准条款。人人网和Facebook在标准上呈现出较为鲜明的差异。同时,谁作为判定主体来施行判定行为,也是在此环节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判定主体不同,对标准的实行松紧程度和认识程度也会有所不同。

1)标准

    人人网在内容审查上的标准主要来自于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统一、社会安定的条款被置于最重要的地位,而涉及用户个人的内容则主要在法律法规中限定的淫秽、色情、暴力、诽谤等内容上。

    根据《人人网(renren.com)服务条款》,网站规定“用户不得使用人人网服务发送或传播敏感信息和违反国家法律制度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a)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b)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c)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d)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e)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f)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g)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h)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i)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而针对具体的用户行为,人人网规定“用户在使用人人网络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a)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b)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网络服务系统;(c)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d)不得利用人人网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的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e)不得利用人人网网络服务系统传输任何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f)不得利用人人网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千橡公司的行为。此外,人人网用户在使用人人网前须承诺“发表言论要:爱国、守法、自律、真实、文明。不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的,淫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泄露国家机密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的以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内容。”

    Facebook在满足美国互联网相关法律对内容规定的同时,对于用户行为的限定主要依据公司内部生成的条款,对用户自身安全等也在条款的考虑范围之内。

    根据《Facebook使用条款(即权利与义务宣告)》,Facebook要求用户承诺“不会在 Facebook 张贴侵犯、违反他权利或违反法律的内容或任何行动”。通过《Facebook社区标准》,网站界定了言论的类型,以及可能会造举报和移除的内容类型,这些包括但不限于:(a)暴力和威胁,即会造成实际人身伤害,或对公共安全有直接威胁的信息;(b)自残,即所有宣传或鼓励自我伤害、暴食、饮食失控或毒品滥用的内容;(c)欺凌和骚扰,即针对私人个人的不当行为,包括针对其他用户不断发出对方不想要的交友邀请或讯息。而其中用户自由发表公共议题和人物相关言论是被允许的;(d)恨恶言论,以种族、民族、国籍、宗教、性别、性倾向、肢体残障或疾病为由攻击他人的言论,但会区分严重和幽默含义的言论;(e)有虐待性写实暴力的图片内容;(f)裸露和色情,即分享色情内容及任何涉及未成年人的露骨性内容,但尊重用户分享对个人具有重要意义内容的权利(那些内容可能是米开朗基罗的戴维雕像图,或是母亲哺乳的家庭照片);(g)身份和隐私,即未经他人同意而发布的个人资料,冒充他人身份,建立虚假的组织代表,或是建立多个账号;(h)知识产权,即未经版权方许可的版权作品、商标等;(i)网络仿冒和垃圾邮件;(j)未经同意以商业意图与用户联络。

2)主体

    人人网对于用户信息是否属于不良信息的判断以千橡公司为独立判定主体,并未提供用户上诉通道。除了公司之外,人人网还存在隐性的监管机构,如网络监管部门等。

    Facebook与30余家机构和组织缔结伙伴关系,以帮助其对举报信息的处理。这些机构包括Facebook网络支持、Safety Advisory Board,NCSA等。Facebook主页下方明确链接到了多家合作的社会团体,如安全连接(Connect Safely)、家庭在线安全研究所(Family Online Safety Institute)、国际儿童网(Childnet International)等。

3.处理

    若用户的行为不符合《人人网(renren.com)服务条款》对于言论、行为和知识产权的规定,人人网将作出独立判断进行处理,立即取消用户服务帐号。用户需对自己在网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用户举报后的处理流程,Facebook的安全团队曾在The Next Web网站的专访中描述了Facebook如何将团队分工以及处理不同报告类型。对于不同内容类型的举报,Facebook设立安全、欺凌和骚扰、冒犯性内容和网络安全四个团队。根据不同内容,四个团队进行分别判断,若确定为不良信息则会根据程度不同做出警告、删除或封闭账号的处理行为。根据《Facebook使用条款(即权利与义务宣告)》,如果Facebook认为用户在该社交网站上张贴的任何内容或资料违反其政策,Facebook有权移除内容。如果用户重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Facebook将会在适当时候停用用户的账号[7]

 

四、中美社交网站运营商责任的范围与渊源

1.范围

    多数国家将网络控制与管理视为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其立足点在于禁止有害信息、保护个人权益等方面。对这些方面的立法规范就成为各国对网络信息管理的重点所在。

    在信息内容方面,当用户行为违法法律规定时,如果网站运营商确有教唆或帮助等行为,则其应该承担法律上的连带责任;除此法律责任以外,日常运营中运营商的责任很大程度上出自对其企业利益和社会评价的考量,进而产生行业自律的义务。其中,义务的范围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保护用户知识产权、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除了认定两国共有的对互联网在侵权行为上的责任之外,中国还强调了互联网在维护国家安全上的责任与义务。

2.渊源

1)法律法规是运营商责任和义务的主要渊源

    通过对比人人网与Facebook的内容审查制度,回溯其法律渊源,能够发现,中国的网络法规一直以来多重在“限制”而非保障。强调互联网运营商的连带责任是中国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不同于美国的主要体现,也是中国社交网站运营商采取主动审查的主要因素。而美国由于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限制,为了不违背言论自由的原则,在对互联网运营商的责任认定上采取较为宽松的处理方式。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公布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其中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亦即,社交网站的运营商当且只当在用户行为违法且其有教唆、帮助两种情形时,才能对用户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这也不意味着社交网站应该对服务对象的行为侵权进行事先审查,中国《著作权法》和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监控义务,但其采用的“通知删除”规则事实上是认可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主动监控义务的。[8]然而,《侵权责任法》中“明知规则”使得互联网运营商仍有承担用户侵权后连带责任的风险。

    在互联网管理法规的数量上,美国相关法律与中国的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时刻都在受到言论自由的挑战。以1996年的《电信法》为例,其第五部分《传播净化法案》(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对网络中的不良信息传播进行了限制,目的主要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但这一法案很快收到了美国公民与权利协会的抗议,指出其违背了美国言论自由的宪法准则,最终被最高法院认定违宪。由此可见,美国法律在设定网络运营商责任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言论自由的问题。

2)利益最大化促使运营商被动承担监管义务

    在日常的社交网站运行中,互联网企业的商业化本质属性总会迫使其被动去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为一家企业,追逐最大化的利益是其永远不变的目标。因此,人人网宁愿事先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备的监管机构,对用户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审查,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Facebook也自然有这方面的考虑,Facebook曾发表声明说,“为迅速且有效率地处理用户平均每天上传的数百万则内容,我们发现,承包厂商协助处理少部分遭检举的内容很有帮助。这些合约商皆受到严格的控管,我们亦有多层防护措施,保障用户资料。”[9]由此可见,固有的利益最大化目标,使得网络媒体的运营者宁愿事先被动承担一些监管责任。

3)社会声誉要求运营商主动承担监管义务

    网络新媒体兼有企业和媒体的属性,这就要求运营商竭力主动去塑造良好的形象和声誉,以期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

    人人网为实现信息的高效化传播,专门设置了热点内容排行的栏目,方便用户更轻松地从碎片化的内容中找到最有价值的信息,而这些信息是必然是经过了严格内容审核的。在Facebook的服务条款中对企业的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表述,如严格保护用户隐私、保护用户知识产权等。

4)用户需求不同呈现中美社交网络审查区别

    用户对社交网站的使用习惯和需求,也使得中美两国的社交网站运营商有不同的侧重点。

    在中国,随着用户规模的扩张和用户层次的不断丰富,社交网站正在成为网民获取资讯,传播信息的重要渠道。选择“可获得的有用资讯多”、“感兴趣的话题多”的用户分别占到32.4%和21.4%[10]。尼尔森在线研究团队指出,90%的被访美国网民使用实名注册Facebook账号,比人人网高出38%。就发布内容来看,36%的Facebook用户经常或有时候发布“非常个人的信息”,而人人网的这一比例高达61%[11]

    对于美国社交网站用户而言,Facebook更像一个网络上的真实社交圈。美国用户会对隐私和良性内容报以期待,从而决定了运营商必须考虑审查会引起不良影响的内容。而对于中国的用户而言,对于淫秽、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敏感度不高,他们更期待传统媒体无法呈现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往往是会触及到政府底线的,所以中国社交网站在内容审查方面是以迎合政府需求为主导的,而将对用户自身的保护放在的第二位。

5)文化背景塑造不同样态的企业义务

    此外,中美两国的社交媒体运营商责任范围和限定因为其迥异的历史文化差异而充满了或大或小的不同。

    中国古代商人讲求“以义为利、趋义避财”,“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里的“义”和“道”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中国人对心中道德律的遵循。中国人崇尚自然的道德,这直接体现在今天中国的精神文明建设中对淫秽色情等内容的低容忍度上,而对于知识产权,中国人则信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格言,从未真正引起过重视。熟人化的社会形态也让隐私保护步履维艰,“人肉搜索”屡禁不止便是很好的一例。

    美国人对自由有着一种近乎偏执的追求,宪法第一修正案几乎渗透到了每个社会领域,尤其是类似社交网站这种言论的表达平台。Facebook在内容审查中对信息的容忍程度较之中国更高,且法律规定企业需进行的审查责任总会得到众多自由机构的抗议。与此同时,美国的民主自由化浪潮推动了众多NGO组织的出现,这些NGO组织主动承担起了保护社交媒体中用户信息安全、人身安全、隐私权和未成年人保护等工作,Facebook页面下方就链接了多家合作的社会团体,如安全连接(Connect Safely)、家庭在线安全研究所(Family Online Safety Institute)、国际儿童网(Childnet International)等。

 

五、结论


    上表反映了人人网和Facebook在内容审查制度及其责任渊源的异同。由于社交网络运营商内部资料获取的难度,本文尽可能搜取了人人网和Facebook在内容审查方面的信息。但由于材料限制,仍缺少一些一手资料,这是未来相关领域研究可以进一步发展的空间。考虑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如果内容审核是必须的话,那么站在用户和运营商的立场上,我国新媒体领域应当借鉴美国的经验,尽量减少官方的管制,发挥社会团体参与管制的力量;而当用户出现侵权行为时,法院应该充分考察运营商在管理新媒体时的审查方式和对具体内容有无教唆与帮助,方能确定运营商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

1. 李俊慧,社交网站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信息网络安全,2011年02期,P49-50。

2. 孙晖,网络内容审查制度研究,2003年。

3. 孙旭培,新闻传播法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

4. Herbet N. Foerstel. Banned in the media: A reference guide to censorship in the press, motion pictures, broadcasting, and the Internet. Westport, conn: Greenwool Press, 1998.

 



[1]李俊慧,社交网站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信息网络安全,2011年02期,P49-50。

[2]侯娟娟,对中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批判,法治与社会,2011年22期,P40。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报》,2012年12月17日。

[4]王可心,美法院裁定社交网站不承担性骚扰法律责任,TechWeb.com.cn,2009年7月2日。< http://www.techweb.com.cn/news/2009-07-02/414576.shtml >

[5]Chen, Adrian. Inside Facebook’s Outsourced Anti-Porn and Gore Brigade, Where ‘Camel Toes’ are More Offensive Than ‘Crushed Heads’. Gawker.com. 2012, Feb 12th. < http://gawker.com/5885714/inside-facebooks-outsourced-anti+porn-and-gore-brigade-where-camel-toes-are-more-offensive-than-crushed-heads>

[6]本节参考人人网和Facebok的服务条款。

[7]Olanoff, Drew. Facebook and safety: A behind-the-scenes look at what happens when you click “Report”. The Next Web.com. 2012, Jun 19th. < http://thenextweb.com/facebook/2012/06/19/facebook-and-safety-a-behind-the-scenes-look-at-what-happens-when-you-click-report/ >

[8]周斌、卢杰,网络运营商不对内容负主动监控义务,法制日报,2012年12月27日: 5。

[9]世界时报,Facebook审查手册:禁裸可见尸体审查员时薪1美元,2012年2月22日。< http://www.sinonet.org/news/tech/2012-02-22/188419.html>

[10]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9年中国网民社交网络应用研究报告,2010年。

[11]尼尔森,2011中美社会化媒体比较研究:人人网vsFacebook,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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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瑜、唐胜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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