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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书不算偷”辨

李昌文

2014年05月26日14:32    来源:青年记者    手机看新闻

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生存法则,而这种生存法则就是潜规则。对于新闻行业的潜规则,外界知之甚少,是不便公开的。不少媒体都有一份“战略合作名单”,凡是广告客户,除了正面宣传外,负面新闻是一律不编发的;至于给记者的误餐费、车马费、封口费等小惠小利更成了司空见惯的事情。于是,这种潜规则的心态多年来演绎成了一种“窃书不算偷”的心态。在这种心态的推波助澜下,有偿新闻甚至新闻敲诈事件已不鲜见。

当前,有一种时髦的职业——自由撰稿人,其始作俑者可能是意欲兼济天下刺贪刺虐的正义之士,然而随着这支队伍的不断壮大,不少见利忘义的“笔刀客”也钻进了这个阵营,扮出一副“维护人间正义”的嘴脸,表示“关心民生疾苦,关注一方发展”,然后获取被攥住了把柄的地方党委政府“破财消灾”的“灭火钱”。这类野记者一般没有固定的职业,基本上靠这种收入生存,一开始往往是单兵作战。随着交游更加广泛,有的发展为有组织的团伙,有的甚至建立了“探马”网络,有的与一些小报相互勾结,有的则打着“中央报刊”的牌号或者盗用作废刊号非法出版刊物,形成新闻领域的黑产业链。

再有一种类型就是少数主流媒体的记者与地方的通讯员相互勾结,根据通讯员提供的线索,组织采访撰写文稿,然后故意把清样交给被曝光单位“征求意见”,得到钱财就不予发表,否则就编发。主流媒体的此种做法,比小报记者的性质更恶劣,因为主流媒体影响大,被曝光对象更重视对他们的“公关”。

还有一种类型就是个别媒体栏目的创收“绝招”。有些不良媒体或者其栏目集体开展“新闻敲诈”,并作为一项创收的硬性指标分配到每个记者的头上。这种不可思议的歧途创收情况近年竟然也有了先例,像湖北省某报社内部达成以曝光当事方丑闻的方式强拉广告的默契,为此上下通力配合,形成了一条报社领导——记者——受要挟单位的“媒体腐败食物链”。

两种“新闻敲诈”的方式虽有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滥用媒体监督权这一公权力,将新闻作为牟利的工具。在这个过程中,新闻披着舆论监督的高尚外衣,一方面营造着虚假的正义,另一方面又在传布着真正的黑暗。

“新闻敲诈”不是一个新发明,马克思在1861年的最后一天写了一篇政论,标题就叫《法国的新闻敲诈——战争的经济后果》。在这篇文章中,马克思批评巴黎一些媒体的臆造和英国一些报纸的煽动性文章,“不仅是帮助某些当权人物进行政治投机,而且同样也是帮助某些个人进行交易所投机。”

“新闻敲诈”败坏了媒体的声誉,并使舆论监督“污名化”,是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的一剂毒药。究其原因,一是敲诈者利欲熏心,滥用了公众对舆论监督的敬畏,不惜以身试法。二是被“采访”单位或个人确有“软肋”。被敲诈者在“花钱消灾”思想引导下,往往选择“私了”,从而使得敲诈者得逞。三是正常的舆论监督缺位。由于地方保护势力的阻挠和既得利益集团的干扰,当前一些正常的舆论监督较难开展,不正常的“新闻敲诈”乘虚而入,行“劣币驱逐良币”之实。四是自律组织缺失。

如果从当前的媒介环境来考察,“新闻敲诈”发生的原因更为复杂。“自媒体”时代是一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多元化、个性化的“小众媒体”和“自媒体”大量兴起。新的媒体传播格局一方面有利于信息的公开、透明和公民新闻的生长,另一方面也给一些滥用“监督权”的敲诈者提供了身份之便。

从国外治理行业内的“新闻敲诈”行动看,除了依靠法律手段予以惩治,最主要的是靠公众的自觉抵制和“报业评议会”、“新闻评议会”等自律组织处理投诉。像我国这样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和运动式的宣教治理方式,一些政策性的法规也只是局限于“不得从事……”等这种层面的规定,缺乏有效的检举、揭发、打击、处罚措施,往往难收釜底抽薪之效。

西方有句谚语:“没有哪一滴雨认为洪涝灾害是自己造成的。”当有偿新闻成了一种习惯,成了一种常态,那就到了一种非常危险的边界。刚参加工作时,听老记者说过一句话:“做新闻的人,要比别人多长个心眼儿。”这话今天才悟透了。“窃书不算偷”吗?新闻人当戒!

(作者为山东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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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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