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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采编中的媒体失德种种

王传宝 刘鹏越

2014年05月26日14:02    来源:青年记者    手机看新闻

媒体伦理失范,指的是媒体在传播信息过程中出现的违反道德规范,给受众和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的行为。它不是由对标准的歧见而形成的社会失范,而是对既定的甚至明确的标准的公然违背,因此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如果说无心之失尚可理解的话,那么缘于追名逐利而有意地对行业内道德准则视而不见,或者公然违背甚至践踏,这种媒体伦理的失范,我们也可以称为媒体失德。笔者将当前新闻采编方面的媒体失德现象归纳为以下几种,试析之。

立场错位

李普曼在《公众舆论》中提出一个重要的传播学概念——刻板成见。所谓“刻板成见”,就是人们对特定事物所持有的固定化、简单化的观念和印象,它通常伴随着对该事物的价值评价和好恶感情。新闻工作者以呈现事实、报道新闻为己任,角色定位要求其必须秉持中立、客观、公正的价值立场。虽然新闻从业者有自己的情感好恶、是非标准,但这种倾向性要尽量规避和淡化,哪怕是通过对客观事实的叙述来表现,也应该考虑到是否脱离具体语境,是否会给读者造成误导。在新闻采编过程中,我们常见一些采编人员,把对某一群体的刻板印象,通过感情色彩浓烈的新闻语言表达出来,甚至以贴标签的方式来突出。很显然,这是一种立场的错位,因为这违背了新闻的公正客观原则。

在新闻采编过程中,一些记者的刻板成见,会形成事实上的“新闻偏见”:注意力总是集中在社会精英身上,少数群体被边缘化乃至污名化,对弱势群体缺乏足够关注,对一些社会群体甚至对一些区域存在着认知上的偏见等。比如,对“官二代”的报道、对90后的报道、对富士康等企业的报道中,就存在着标签化、脸谱化的现象。在一些案件报道中,把与案件无关的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域作为突出元素点出来,这也是一种偏见。由于刻板印象,这种偏见在部分媒体上长久地存在。观点先行的结果,就是采编人员偏离了客观公正的立场,对信源选择性采信,在事实的筛选、新闻事实的呈现等诸多方面存在着偏见,这有悖于客观公正的新闻理念,是一种职业失德。比如,前不久《新京报》关于公务员子女压岁钱多的报道,就有一种先验的预设立场在作祟,无端助长了社会舆论中对公务员群体收入高、灰色收入多的不平情绪。还有,在最近东莞扫黄过程中,一些媒体起初受一些网络大V的影响,以扫黄不解决社会根本问题为幌子,或隐或显地为卖淫嫖娼行为辩护,这很明显是立场错位。

报道不实

不实报道,也叫虚假新闻,其泛滥已成中国新闻业的顽疾,称为新闻业的毒瘤恐不为过。虽然,包括专业的新闻媒体、新闻工作者和网友在内,大家都意识到了虚假新闻的危害,并且新闻主管部门也在不遗余力地通过各种教育、处罚措施阻击假新闻,但依然有各种各样的假新闻出现在媒体上。

不实报道的出现,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把关和甄别不严、调查不到位、采访不扎实所造成的,有偏听偏信造成的,有误转误传造成的,这些都可以归为无意失实。2013年《南风窗》杂志曾引起舆论强烈反响、产生恶劣影响的《村官腐败透视》一文,其中“这个村,有一半都是我的娃”就是失实典型。还有就是记者为了牟取私利刻意造假,而编辑和把关环节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让假新闻堂皇面世。如《金陵晚报》报道的《丈母娘婚宴上送400万元宾利轿车》假新闻。另外一种是主观故意失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长时间、大篇幅地采写、发表抹黑报道对象的报道,从中渔利,报社还理直气壮地大喊“放人”,误导了舆论,实为主观故意的严重失德行为。

除了假新闻,还有很不严肃的“逗你玩新闻”、“你猜新闻”、“春秋笔法新闻”等,如《中国证券报》关于山东C县公务员卖房的报道就属于此类,新闻要素不全,到底是哪个县,让你猜着玩儿。不实报道,还应该包括有偿新闻、策划新闻、以新闻面目出现的“伪事件”等。此外,严格来说,在重大新闻事件面前,媒体失语,或者采编人员被人收买,“有偿不闻”,这也应该算是失实。

《新闻记者》杂志总结了2013年的不实报道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数量大、种类多;第二,涉及的媒体类型广泛;第三,虚假新闻体现出鲜明的媒体融合特征。值得警惕的是,不少假新闻是假借传播正能量、伪托社会主流情绪的名头来传播的。从总体上来说,还是与造假成本太低、追究查处力度有限有关系。令人欣慰的是,2013年5月,浙江、上海、山东等地率先成立了新闻道德委员会,期待能够为遏制媒体失德行为发挥应有的力量。

诱骗式采访

顾名思义,诱骗式采访就是隐瞒身份或者动机,违背被采访人意志,以诱骗的方式获得新闻素材,从而进行报道的行为。诱骗式采访多存在于舆论监督报道中,往往打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旗号,以隐性采访、体验式采访居多。隐性采访,又叫暗访,可以分为介入式采访和非介入式采访两大类。介入式采访,即记者假冒各种身份,与事件的当事人交往,以获得新闻信息;非介入式采访,是指记者不显露自己的身份,以旁观者的身份观察,不介入或干预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而获得新闻信息。暗访,只要目的得当手段合法,也不是不可以,但有些记者,采取诱骗式的手法,从当事人嘴里套话,其目的相当可疑。程序不正义,实质正义也是靠不住的。

还有两种诱骗式采访,一种是假装和当事人聊天,让当事人在不设防的情况下向记者吐露心声、透露一些私密信息,记者明确表示不会报道,但最后不讲信用,让私密内容见诸媒体。另一种就是在电视节目中,对当事人进行诱导,以产生戏剧性效应,提高收视率。如南京电视台的《有请当事人》这档法制类节目中,主持人把有家庭矛盾的当事人请到一起,对当事人进行激将、诱导,制造矛盾冲突,然后以调解为名,“消费”当事人,这也是一种诱骗式采访。这类采访,因为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其后果不言而喻,影响自然恶劣,在对当事人造成伤害的同时,也伤害了媒体的信誉和品格,自然可视为失德。

忽悠受众

一些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惯用标题党手法,哗众取宠,夺人眼球,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忽悠受众。现在的一些军事论坛,已经遭人鄙弃,就是因为标题党横行,令人生厌。如果传统的主流媒体,不是靠严肃可靠的内容,而是靠标题来故弄玄虚,其结果,也将是灾难性的。媒体忽悠受众等于给自己挖坑,尤其是在信息时代,媒体并不天然地比受众更具有判断力和鉴别力。事实上,大多有“眼球效应”的新闻都在第一时间被受众戳穿。但令人担忧的是“一再地”出现,它意味着错误与代价不对等,也意味着媒体至今还没有充分的“以消费者为本”意识,这才是媒体滥用“眼球效应”的根本原因。

当然,忽悠受众的手法远不止这些,比如摘转其他媒体的报道时断章取义,为我所需,想当然地篡改标题,误导受众,伤害原作者、原报道媒体等,也是此类。最为典型的要数腾讯网的一例。2012年5月29日《环球时报》发表社评,标题是“反腐败是中国社会发展的攻坚战”,腾讯网当天在转载该文时将标题故意改成“要允许中国适度腐败,民众应理解”,误导了读者。而腾讯网做的这个标题,在社评全文中没有出处。腾讯网最后不得不向《环球时报》公开发文道歉。忽悠受众,还包括记者在访谈时不顾访谈对象说话的具体语境,断章取义,拿孤立的一句“雷语”说事。还有的记者,拿人家私下里的一些话,公开发表,制造轰动效应。至于道听途说、抄袭改编、要素虚化、“伪托专家”等行为,就更不用说了。还有的媒体,把广告文案以新闻故事的形式来发表,这也是典型的忽悠,这样违背新闻操守的行为,影响恶劣,严重失德。

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者过失报道的形式向社会公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不当内容或者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破坏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社会对他们的评价的违法行为,这也是一种在采编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失德行为。由于新闻媒体的覆盖面广,影响力大,新闻侵权造成的伤害较一般侵权更大。

媒体上的新闻侵权现象经常出现,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新闻报道内容失实,这是最主要的新闻侵权类型;二是新闻报道评论不当,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他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词,对客观事实进行随意评论,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构成侵权;三是未经核实转载其他媒体报道,事后证实报道不实,构成侵权;四是在报道中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者未经相关方同意采用照片,构成侵权;五是过失报道或暴露他人隐私导致侵权;六是无中生有任意拔高,对当事人而言不但没有抬高声誉,反倒在社会上引起非议,造成当事人精神层面的痛苦等。这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的。

还有两种侵权行为,属于媒体失德范畴的。一是对报道对象进行选择性报道,滥用批评话语权,监督过当,对当事方造成严重的伤害。如陈永洲受人指使,发表多篇针对中联重科的失实报道,这种不端行为,不仅当事方愤而起诉,在业内也产生了劣评,当引以为戒。还有一种行为,是将别人的劳动成果,轻松拿来而不注明出处,损害当事记者和媒体的著作权,这在媒体中也很常见。财新传媒记者王和岩以极大的勇气,付出了诸多劳动,写出了一组关于谷俊山被查的报道,但报道刊发出来之后,被许多媒体无偿转载,有的媒体没有注明出处和记者的名字,对新闻生产者极不尊重。另外,媒体评论版转载其他媒体的稿件,不付转载费,这都属于侵权的无德行为。

放大伤害

新闻媒体承担着传播信息的职责。面对各种新闻事件,新闻工作者有责任报道尽可能多的新闻事实,满足公众的新闻需求。然而,报道并非越详细越好。个别媒体由于报道目的不端正,为取悦公众、挖掘猛料而无视受伤害人的利益,强制采访,且没有必要的保护和节制,在报道中“跑偏了题”,挖掘太多与本案无关的个人隐私,特别是媒体获取这些信息的方式,是以伤害受害者为代价。此举违背社会伦理,也违背了社会对媒体的期待。

一些记者为了抢新闻,对受害者家属缠访,给受害者家属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和伤害。虽然这只是少数媒体的行为,仍需引起我们足够的警惕。更严重的是,一些记者不顾当事人的切身感受,为了挖新闻,不择手段地追堵当事人,揭人伤疤,放大伤害,甚至引起了公愤。最新一例是,2014年2月18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复旦投毒案”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件审理结束后,林森浩的父亲掩面而泣,但一些记者不顾此情此景,反复追问他的感受,甚至对欲离开的林父进行围堵,强制采访,严重地伤害了当事人的权益。这种行为也引起了一些在场记者的不满。

格调走低

2014年1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通知,对5起报刊刊载虚假低俗内容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涉及刊载低俗标题、低俗广告、失实报道、虚假新闻等行为。其中,两家媒体都因标题粗俗而受罚。这两家媒体为自己打擦边球的做法付出了代价,可谓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这两家媒体编辑的“小聪明”,可以说是媒体格调走低的例证。

近些年来,低俗之风、有偿新闻、虚假新闻、虚假广告,被公认为媒体业界的四大公害。媒体低俗化的表现多种多样,究其原因也非常复杂,概括起来,无外乎以下五种原因:收视率的诱惑与利益驱动、传播观念的异化和扭曲(对受众观念的错误理解、对消费主义的过度开发与张扬)、社会责任感的淡化和职业道德的滑坡、监管的缺失、公众媒介素养的缺失等。虽经几番治理,但收效不明显。尤其是在新闻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以低俗之风来赢得读者,占领市场,成为媒体不自觉的选择。此次东莞扫黄,有网站借报道之名大量展示扫黄现场图片;而一些电视媒体,对弱势者(如扫黄中的“小姐”)的报道,没有采取技术性的保护措施,尽显冷漠。

通俗不是媚俗,更不能是低俗。在消费主义观念盛行的今天,低俗的内容和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冲击力也越来越大,但对于以传承文明、形塑社会、引导舆论为己任的大众媒体来说,不能将其拿到碗里当作菜。杜绝低俗语言上版面,自觉抵制恶俗的标题党手法,这不仅是职业伦理使然,更是其社会责任所决定的。如果媒体以对低俗投诚的姿态来吸引眼球提高发行量和收视率、收听率、点击率,这样失德行为的结果就只能是饮鸩止渴,以牺牲品格和公信力的代价慢性自杀。

媒体审判

“媒体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在司法机关正式宣判前,媒体已经以一个“新闻法官”的角色宣布了判决,这种情形下媒体的活动已经扭曲为对司法独立的不当干预——“媒体审判”。知名学者魏永征将“媒体审判”界定为:“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其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体审判,是媒体在报道过程中的越位,不利于司法公正,影响了司法独立,这种失德行为,很具有隐蔽性,其危害事实上是很大的。

在网络时代,网民对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件往往有自己的好恶和评判,但这种评判更多的是根据自己的感觉来的,情绪化非常严重。媒体在报道的时候,不能随波逐流,擅自越位,否则,就会对司法审判造成压力,甚至造成不当干扰。2013年,李双江之子强奸案,媒体的不当报道给审判造成了压力。受网络上部分网民仇官仇富情绪的影响,加上个别行为不端的当事律师的鼓噪,一些媒体没有进行有效的情绪把关,对案件无论是审查前、审判中还是审判后,都进行了倾向性非常明显的报道,造成不良影响。

新闻失德,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危害具有共同性,那就是伤害当事人,“消费”受众,损害媒体的公信力,渲染不当情绪,进而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必须予以矫治。

(王传宝: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新闻传播系教授;刘鹏越:空军报一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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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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