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暫行報律》的出現,現行研究者多以尊重歷史、審視歷史的態度給予支持。大多數研究者認為該報律規定的內容強調的是報紙雜志出版應該登記,不可報道失實和毀人名譽三項,這三項幾乎是所有的新聞法律都要涉及的,《暫行報律》並無逾越。至於“不准在報刊上散布破壞共和國體的言論”項,在民國初始,各種情況紛繁復雜,外有敵對國虎視眈眈,內有晚清殘余勢力時刻伺機復辟,從新聞法的角度保護新生的革命政權,不僅無可厚非,而且十分必要。如實報道以及禁止散布破壞共和政體的言論,是新聞媒體應盡的職責。為了穩定社會秩序和鞏固新生政權,暫定的報律對新聞事業進行適當的管理和約束是完全必要的。在當時報業發展迅速的背景下,新政權對全國的新聞媒體進行大致了解,要求注冊在案是在情理之中的。
顯然,民初新聞界幻想的絕對的新聞自由是不存在的,顯然脫離現實的社會政治環境的絕對自由是不現實的。報界在《暫行報律》風波上的勝利,並不是新聞自由思想的勝利,也不是新聞界良性發展的體現。這種毫無法律約束的自由,在導致新聞人對自由的濫用同時,必然會掀起一輪更強大對新聞活動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初新聞人思想上的幼稚和對西方新聞自由理解上的偏差。
四、“暫行報律”風波對民國新聞法制建設的影響
新聞法制是指有關新聞業的法律、規章和管理制度,涉及國家對新聞業的控制和管理、新聞業內部行為准則等方面。南京臨時政府制定《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原則上確立了以言論出版自由為本的新聞法制准則,是開始在中國建立自由新聞體制的標志。實際上,以孫中山為代表的資產階級革命派一直十分重視報刊的輿論引導功能,在革命促成過程中,反復提及報刊的宣傳引導作用。革命成功后,孫中山對革命報刊在辛亥革命時期所起的作用評價極高。曾在《民立報》的茶話會上說過“此次革命事業,數十年間屢仆屢起,而卒觀成於今日者,實報紙鼓吹之力。報紙所以能居鼓吹之地位者,因能以一種之理想普及於人人心中。[10]”
辛亥革命后,清朝的《大清印刷物專律》、《報紙應守規則》,無形中被廢除了。以“三民主義”為政治原則的國民政府形式上掌握了國家政權,成為新統治者,新聞自由似乎獲得了以往所不曾有的對待。《暫行報律》明文肯定言論出版自由,相比於先前的專制報律,在中國新聞法制演進過程中顯然是一個歷史性的進步,是新聞法演進的第一次自覺選擇新聞法律制度。也正因為這次《暫行報律》風波的產生在民國初立之時,軍閥勢力,清末殘余,國外各方勢力群立,甚至當時革命派中,還有相當一部分主張絕對民主和自由的人們,這些不同的勢力和組織基於不同的目的一起反對《暫行報律》,報律的夭折是注定的結局。“民初《暫行報律》事件不只是一場新聞界爭取新聞自由的斗爭,更是幾派政治勢力對孫中山領導的南京臨時政府的一次攻擊。”
單純從新聞法自身發展來看,這次絕對新聞自由的“無法”狀態的形成,也為此后袁世凱政府制造“癸丑報災”提供了機會。袁世凱上台后,為了是現狀及的絕對專制目的,以新聞界自由無序發展為由,頒布對新聞界實行嚴密控制的《報紙條例》,實行比清朝更嚴密的言論控制制度。並以《報紙條例》為執法依據,對異己的報刊和報人加以迫害,民初報人努力爭取並認為已經獲得的“絕對新聞自由”在袁世凱政府的打壓下成為一紙空談。縱觀歷史,人類取得的所有成果均有賴於法律的肯定與保障。新聞法律法規自然也是一把雙刃劍,它在限制規范報業和新聞從業者的行為的同時,對新聞業實行有效的管制,防止言論自由泛濫和報業無序發展,從某些層面也保護了新聞業。從根本上說,在特定歷史時期新聞法規的出現,也是為了政治體制的穩定和國家社會的安定,沒有了這些基礎,新聞事業是無從發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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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論國會宜早召集[N].申報,1912-03-06.
[10] 論新政府今日急宜痛除虛驕之習[N].申報,1912-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