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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群體性突發事件反思媒體的社會責任

阮擁軍,王  勇

2012年12月04日14:03    來源:今傳媒    手機看新聞

摘 要:群體性突發事件是近年來影響社會安定和政治穩定的突出問題。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發生,暴露了新聞媒體在社會預警責任、人民喉舌責任和輿論監督責任方面存在缺失。導致媒體責任缺失的原因,主要是一些媒體片面追逐經濟利益而忽略了社會責任,一些新聞記者熱衷追逐金錢,追求舒適,難以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預防群體性突發事件,需要媒體正確處理經濟利益與社會利益的關系,將社會責任放在首位﹔需要新聞工作者繼承和發揚新聞界的優良傳統,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關鍵詞:群體性突發事件﹔新聞媒體﹔社會責任

群體性突發事件是近年來影響較大的社會問題。在2010年《社會藍皮書》發布會上,中國社科院社會所所長李培林指出:“現在比較突出的一個問題是群體性事件的發生,並且仍然保持著多發的態勢。[1]”群體性突發事件影響政治穩定、社會安定,因此防止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發生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課題。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發生,有政治、經濟、文化等多方面的原因,值得各地政府,乃至全社會從不同角度去反思,吸取教訓。新聞媒體,作為社會的信息傳播系統,作為黨和人民的耳目喉舌,也需要從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發生反思自己的社會責任。

一、群體性突發事件暴露新聞媒體社會責任的缺失

群體性突發事件,是指具有一定數量的人群,為一定目的,採取或游行示威,或罷工罷課,或聚眾鬧事,或沖擊黨政機關等非法手段,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發性行為。它具有參與人數多,破壞性大的特點。群體性突發事件一般是社會矛盾不斷積累、不斷升級、不斷擴大,最終釀成的結果。近年來發生的群體性突發事件,不但暴露出當前我國社會存在一些矛盾和一些地方政府工作上存在不足,也暴露了新聞媒體在社會責任方面存在缺失。

(一)社會預警責任的缺失

美國傳播學家施拉姆曾把新聞媒體比作“社會雷達”,認為新聞媒體作為社會的信息系統,作為專門採集和傳播信息的機構,是社會的預警機制。監視環境、守望社會,及時發現社會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向社會發布警示信息,促使社會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社會矛盾,防患於未燃,保障社會平穩運行,是新聞媒體的社會責任。

美國著名報人普利策,曾對媒體的這一社會責任作了更形象的闡述。他說:“倘若一個國家是一條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聞記者就是船頭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無際的海面上觀察一切,審視海上的不測風雲和淺灘暗礁,及時發出警告。”這句話后來成為廣為流傳的名言,成為新聞界大多數人的共識,因為它給新聞媒體和記者作了非常形象的定位:國家航船的船頭瞭望者﹔因為它精辟地指出了新聞媒體和記者的社會責任:及時發現社會運行中的“不測風雲”“淺灘暗礁”,及時向社會發出警告信號。

因此,深入社會,深入基層,及時發現社會中的突出問題,及時給予報道,使黨和政府及時了解情況,及時採取措施解決問題,把危機消滅在萌芽狀態,防止破壞性大的群體性事件發生,這是我國媒體理應承擔的社會責任。

然而,從近年發生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看,新聞媒體並沒有很好地承擔起社會預警責任。

群體性突發事件,看似突然,其實是一些社會問題長期積聚的結果。具體分析近年來群體性突發事件發生的原因,要麼是個別地方政府違規行政,侵害群眾利益﹔要麼是個別地方干部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作風粗暴﹔要麼是個別地方政府不作為,社會治安差,人們沒有安全感,心裡不滿意﹔要麼是個別地方領導干部不關心群眾疾苦,社會貧富差距拉大,人們生活困難,心裡不平衡……這些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不斷積累、升級、擴大,最終釀成群體性突發事件。

例如驚震中外的“貴州瓮安事件”,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卻演變成上萬人聚集的惡性事件,看似偶然,其實有其必然性。原貴州省委書記石宗源在總結這次事件的教訓時指出,“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這次事件,表面的、直接的導火索是女中學生的死因爭議,但背后深層次原因是當地在礦產資源開發、移民安置、建筑拆遷等工作中,侵犯群眾利益的事情屢有發生。[2]”和瓮安事件一樣,大多數群體性突發事件,在發生之前都有征兆、有苗頭。

可是,縱覽近年來發生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就會發現,新聞媒體並沒有起到“船頭瞭望者”的預警責任,沒有及時報道這些社會問題以及這些群體性突發事件的征兆和苗頭。實際上,有些社會問題早已相當明顯,相當突出。

例如在瓮安事件發生之前,當地社會治安極差,“兩搶一盜”和打架斗毆等事件時常發生,年發刑事案件達到數百起,破案率僅為50%左右,人民普遍沒有安全感。石宗源說:“2007年,瓮安群眾的安全感是59%。……有好幾個黑惡勢力存在。‘黑’到什麼程度呢?瓮安婦女不敢戴耳墜。……說戴了以后耳朵就不存在了……一個縣,有300多人從事黑惡活動。[2]”社會治安差,刑事案件不能及時偵破,積案較多,人民缺乏安全感,群眾不滿意……,這些都是早就存在並非常明顯的社會問題,但事前沒有哪家媒體報道過。這突出反映了新聞媒體社會預警責任的缺失。

(二)人民喉舌責任的缺失

我國的新聞媒體是黨和人民的事業,是黨和人民的耳目喉舌。所謂人民的喉舌,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說我國的新聞媒體是人民群眾反映意見和呼聲的渠道和平台。我們常把新聞媒體比作是聯系黨、政府和人民群眾的紐帶和橋梁,因為一方面,新聞媒體要將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及時傳達給廣大人民群眾,另一方面,新聞媒體要將人民群眾的心聲和訴求及時反映給黨和政府。

毛澤東同志曾明確要求黨、政府和黨的報刊要傾聽人民群眾的呼聲,反映人民群眾的意願。他曾在有關必須重視人民來信的批示中指出:“必須重視人民的通信,要給人民來信以恰當的處理,滿足群眾的正當要求,要把這件事看成是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加強和人民聯系的一種方法,不要採取掉以輕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義的態度。[3]”《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准則》也明確要求新聞工作者“准確反映他們(人民群眾)的願望、呼聲和正當要求”。因此,擔當人民群眾表達意見和訴求的渠道和平台,及時准確反映人民群眾的願望、呼聲和要求,是我國新聞媒體義不容辭的社會責任。

可是,近年來發生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卻反映出我們的新聞媒體並沒有很好地擔當起人們群眾的喉舌的責任。

研究表明,大多數群體性突發事件是由於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受到侵犯,利益訴求長期被漠視而引發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產生的直接原因80%以上來自基層,80%以上是有道理或有實際困難應當解決的[4],但是這些問題並沒有及時得到解決並最終釀成災禍,一方面是個別地方領導特別是基層干部缺乏應有的責任感,甚至失職瀆職,導致群眾反映問題遭遇“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能解決、該解決的問題,推諉扯皮,作風簡單粗暴﹔另一方面,新聞媒體沒有承擔起人民喉舌的責任,沒有及時反映人民的疾苦和呼聲,使黨和上級政府不能及時了解人民群眾的意願和要求。這樣,人民群眾的問題不能及時得到解決,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也得不到表達和上達,他們就選擇非制度化甚至非法的渠道進行利益表達,通常就是採取“聚眾鬧事”的辦法表達訴求,爭取利益。

例如雲南“孟連膠農事件”,就是因為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長期得不到重視,也缺乏表達的渠道,得不到表達和解決而最終釀成的。談起這起群體性突發事件的教訓時,雲南省委副書記、省長李紀恆就指出,“膠農利益訴求長期得不到解決,群眾利益訴求反映機制不健全,群眾沒有地方講話,反映的情況得不到處理,是這起沖突事件帶給廣大領導干部的一個重要教訓”。為此,他提出“要建立健全群眾利益訴求的反映機制,讓群眾有地方講話。[5]”作為黨和人民的耳目喉舌,作為聯系黨和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新聞媒體顯然應該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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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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