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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子論文]“媒介傷害”的表現與防止

——以媒介對楊武案的報道為例

杜茂林

2012年12月05日16:17    來源:人民網-傳媒頻道    手機看新聞

【摘要】:這是一個技術快速發展的時代,媒介技術的不斷更新讓麥克盧漢關於“地球村”的預言變得更加堅實。與此同時,公眾對媒介技術發展背后的媒介傷害的關注度也在與日俱爭。李普曼已經說過現代人生活在擬態環境中。面對著鋪天蓋地信息,傳播者該如何傳播,受眾該如何看待都值得我們深討。文章以媒介對楊武案的報道為例,分析媒介傷害的表現以及怎樣方式媒介傷害,以求盡可能地減少媒介傷害。

【關鍵詞】:媒介傷害 媒介素養 楊武案 表現與防止

“媒介傷害”的概念界定

“傷害”在現代漢語中解釋為“使受傷”或者使情感或心靈受到某種傷害,區別於我們常說的對身體上損害不同。至於對“媒介傷害”的界定,清華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王君超教授把“媒介傷害”定義為一個基於媒介批評和法學實踐而提出的概念,泛指受眾在使用大眾傳播媒介的過程中,由於媒介傳播的內容包含不雅不敬、色情、暴力、褻瀆、侮辱、誹謗、歧視等負面信息,或者傳播未經授權的個人信息,從而引發接受者情感上的不快、痛苦,以致造成精神、名譽和地位等的無形損失?。但值得注意的是在這個定義中,“媒介”本身只是造成傷害的載體,給受眾帶來傷害的不是媒介本身,而是媒介的內容,即附加於媒體的符號信息,價值取向和意識形態以及媒介操縱者和相關信息的傳播者。但在筆者看來,這個定義並不完整,麥克盧漢說:媒介即技術。從這個角度講,媒介既是載體也可能造成傷害,因為技術本身就能控制受眾,所以才有我們今天所講的“手機控”,“微博控”。這種事物一旦任其發展,可能銜生出一種病態,當然也算是媒介傷害的范疇了。就楊武案來看,對楊武及其家人造成的傷害主要表現為媒介所報道內容帶有歧視,所採取的非客觀的價值取向以及傳播者本身行為的不恰當。

“媒介傷害”的分類及表現

關於“媒介傷害”的分類,由於所採取的角度不同,分類的標准也就不同。從傷害的動機來看,媒介傷害可以分為“故意傷害”和“無意傷害”,所謂故意傷害就是說信息傳播者為了達到某一個目的借助媒介(主要指大眾媒介)把一些可能有損於他人的信息的信息傳播出去,讓信息中的當事人處於輿論的焦點,從而提升自己或者所在媒介單位的知名度,賺取受眾。這裡需要說明的是,“這些可能有損於他人的信息並不一定是可以構成誹謗的假信息,恰恰相反,這些信息往往大部分是真實的,只是這些信息與普通大眾接受的信息相比更具私密性,而且多以“丑聞”的形態出現。”?與“故意傷害”相對的是“無意傷害”,造成無意傷害的原因有很多,總結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媒介從業人員素質所限2.價值觀念的影響3.媒介報道中不可避免的主觀影響。當然,在實際當中,有些例子包含著兩各方面,並不是對立的。

從“楊武案”來看,這裡面不排除有個別媒體想借此事件,攥取噱頭,吸引受眾的注意。這主要表現為一些紙媒介在擬定標題時故意放大個別字眼或者特意強調某一詞語,如《南方都市報》標題:妻子遭聯防隊員毒打強奸 丈夫躲隔壁“忍辱”一小時,突出忍辱兩字,《江淮晨報》,更是以“‘我是世界上最窩囊的丈夫’,是的,你還好意思說”的淺薄評論為標題,當然這也有可能不是故意為之,只是想表達自己的立場和觀點,但這個具有明顯的價值取向的標題給當事人造成的第二次傷害,而這傷害真實來源於媒介而不是其他人。除開紙媒介,在視頻和網絡中,經常能看到類似於“最懦弱丈夫”等字眼。其次,在對楊武案的報道當中也存在一些無意傷害,比如媒體進入楊武家進行採訪,直接拍攝當事人的面孔及居住環境,未使用馬賽克,粗暴地曝光父母和孩子,這些都是對當事人造成媒介傷害的集中表現。

從行為主體來看,媒介傷害可以劃分為“媒體從業者”和“受眾群體”。這裡的媒介從業者主要是指在報社,雜志社,電視欄目,廣播等傳統媒體中擔任編輯,記者等角色,具有固定性和職業性,以區別於在自媒體時代人人都是“記者”的傳播信息的人。這部分人大多都經歷過較為專業的學科教育,有一定的採編技能和較好的媒介素養,所以他們造成的傷害往往是無意的媒介傷害。另一大行為主體就是“受眾群體”,正如前文所述,自媒體時代的到來使得媒介傷害超過了其最先的概念范疇,每一個個人都可以通過論壇,博客以及微博表達自己的觀點和立場,當然個人的爆料遠達不到媒介傷害,但是隨著轉發量和評論量的增加,當某個消息熱議的時候的對象之時,媒介傷害也就隨之產生了。從行為主體不同也可以看出,媒介傷害的表現已不再僅限於傳統渠道的傷害,如報紙,電視,廣播等,也涵蓋了新的傳播渠道,如微博等,這為我們防止媒介傷害提出了新的難題,因為不同於專門的媒介從業者,受眾群體的媒介素養就顯得參差不齊了。勒龐在《烏合之眾》這本書中就指出,“受眾群體”在智力上低於鼓勵的個人,因為個人的意見往往會被群體所忽視,反而會受到群體的感染而喪失理性。?

行為主體在對“楊武案”的報道中的表現是顯而易見的,比如媒體從業者進入楊武家門,堵住躺在床上已經有精神失常跡象的妻子,要求對方回答隱私問題,在楊武明顯對媒體產生厭煩並遮住臉的情況下,依舊不顧當事人心態繼續追問,“你這一個小時在想什麼”、“為什麼不出去施救”等問題。同時在具體報道中,有選擇性地報道某類消息,輿論隻集中在受害者一方,而對事件的另一相關方,報道較少,一方面阻礙了信息全面的傳播,也給受害人一家造成巨大的心理傷害。再來分析行為主體中的“受眾群體”,“受眾群體”往往由於掌握信息的不全面性,導致信息傳播的失真。比如在微博上我有看到有人用這樣一句話來概括楊武事件:楊武坐視妻子受辱。請注意,這裡用的是坐視,實際上在整個過程中,楊武一直躲在隔壁屋,強忍不敢作聲,並沒有坐著,“坐視”反應出的是看客心態,但真實情況是這樣嗎?至於在自媒介中盛傳的“陰謀論”、“釣魚門”等消息更是不計其數,受眾群體在互聯網上把“群體劣根性”表現得淋漓盡致。

筆者認為,媒介傷害通常的幾種表現形式:

1.媒介暴力:媒介暴力涵義豐富,但這裡所討論的媒介行為的暴力是指媒體利用議程設置和話語霸權,造成對被報道人等的二次傷害。在楊武案中表現的地方太多了,央視一套節目部主任許文廣評論道:在楊武事件中,令人震驚的不僅是施暴者的暴力,還有媒體的暴力:無視個人尊嚴和隱私,對施暴過程細致入微的描述,對受害方冠以“最怯懦丈夫”的武斷判斷,闖入私宅將鏡頭強行對准一個精神瀕於崩潰的女人。讓被侮辱與被損害者內心充滿恐懼的,正是那些司空見慣的,在欲望驅使下喪失底線的行為。

2.媒介逼視:其實媒介逼視在筆者看來就是媒介暴力的一種,之所以在這把它提出來,只是因為這是在媒介傷害中的比較常見的一種方式,陳力丹教授提出了“媒介逼視”的概念,“媒體對私人領域的過度公開會給處在媒介‘逼視’下的被報道個體產生莫大的壓力”?在楊武案中,楊武妻子屢次說自己不想在回憶相關情節,求記者出去,但是記者還是把話筒伸到受害者嘴邊,詢問“你怎麼被強奸的”,柴靜在其博客中指出,受害者夫婦來自農村,可能不知道媒體強行進入私宅涉嫌違法,不知道報道中對性犯罪的受害人必須給予隱私保護,避免二次傷害的新聞倫理,也不知道即使在庭審階段也需要對此類案件進行非公開審理。這樣一個新聞,被毫無尊嚴地,粗暴地曝光於他們的鄰居,父母,孩子面前。他們確實不知道怎麼反抗暴力,對自己最脆弱的保護,隻能用袖子掩住臉,來避開採訪。這也算柴靜對自己的同行表達出自己的不滿吧。

3.媒介審判:媒介審判也叫報刊裁判,我國學者魏永征認為媒介審判是指新聞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報道人作出定性的判斷。?這種媒介傷害是對公民權力的損害,甚至會影響司法審判的獨立。在一段遼寧衛視播放的視頻中,記者屢次追問:你為什麼不反抗?你為什麼不正當防衛?似乎媒體在採訪楊武之前,已經對楊武定性為“懦夫”。這種先入為主的理念在媒介傷害中屢見不鮮。

“媒介傷害”的防止

要想防止媒介傷害,我們首先就要找到媒介傷害產生的原因,筆者認為媒介傷害之所以產生的主要原因是媒介自身發展的問題,簡單說來就是媒介素養的提高跟不上媒介技術的進步,換句話說,媒介技術帶來的媒介日異月新的變化,讓人們陷入媒介狂歡中,然而沒有相關規則的約束以及對媒介道德的的反思,讓媒介像脫?的野馬肆意奔騰。尼爾波茲曼在他的著作《娛樂至死》中就已經預見到一切公眾話語都日漸以娛樂的方式出現,並成為一種文化精神。一切文化內容都心甘情願地成為娛樂的附庸,而且毫無怨言,甚至無聲無息,“其結果是我們成了一個娛樂至死的物種”。?人人都在媒介中娛樂,卻很少有人反思媒介。

然而想讓媒介技術與媒介素養共同進步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那麼我們又該如何防止“媒介傷害”呢?

任何事情的解決通常都需要內外的結合,防止“媒介傷害”也是如此,一方面,既需要媒介內部的自救和反思,另一方面也需要相關規則制度的制衡。

首先,對從事媒介的工作人員,加強其本身媒介素養顯得尤為重要,新聞專業主義理論認為記者應以客觀、真實、准確的態度去報道事實,挖掘事實的真相,把事實的原生態展現在讀者面前。新聞專業主義的目標是服務於全體人民,而不是某一利益團體。在對楊武案子報道中就更是要強化媒體“把關人”的角色,作為記者和編輯應客觀真實地再現新聞事實,把事實和意見分開,對弱者的報道更要守住倫理的底線。1947年發表的《一個自由而負責任的新聞界》中明確提出“新聞界還必須是可以問責的。它必須對社會負有如下責任:滿足公眾需求,維護公眾權利以及那些沒有任何報刊代言、幾乎被遺忘的演說者的權利。它必須明白,他的缺點和錯誤不再是個人的無常行為,而已經成為社會公害。新聞界的聲音向壟斷走了那麼遠,以至於它喜歡自己的智慧與觀察具有的獨家性,以剝奪其他聲音被聽聞的機會和公眾投稿的權利。”?,這種社會責任理論為我們防止媒介傷害提供了另一種思考。當然,筆者已經在前文中指出Web2.0時代的到來,信息互動已經實現,帶來的直接影響是受眾也成為了把關人,那麼要防止這種傷害,加強媒介教育就十分必要了。有學者認為:媒介教育是指培養學生有效利用媒介能力的教育。?事實上,在我國內地從小到大學未普遍開設媒介教育的課程,使公眾在這方面的知識普遍缺乏,其實媒介教育一方面提高了自我面對大量信息傳播的保護能力,另一方面也防止他們不能生產和傳播有害信息,從楊武案的角度來看,如果公眾有一定的媒介教育,用理性的眼光審視楊武案,也就不會出現微博上謠言四起的狀況。

其次,加強法律制度的約束,“媒介傷害”相比於其它傷害,在法律上幾乎為空白,(除開媒介中常有的誹謗等傷害,但實際上現在媒介傳播假信息來誹謗被報道人的事件已經在減少,反而是一些隱性的媒介傷害比例在上升)。完善相關法規,制定一部關於新聞的正式法律,其中對個人隱私的保護以及對記者亂用話語權對被報道人造成傷害的界定都應該有一個明確的法律規定,像楊武案中,記者涉嫌私闖民宅,對受害者的隱私缺乏保護等等都應該得到司法的審判,毫無以為,這是防止“媒介傷害”的有效手段。

總之,作為新聞媒介的工作者,堅持新聞專業主義,客觀中立真實的報道是每一位的責任和義務,正所謂“鐵肩擔道義,妙手著文章”。而作為受眾,也應秉承社會責任的相關理論,慎用話語權,理性地看待新聞報道中的事件,隻有這樣通過大家多方的努力,才能漸漸拉近媒介素養和媒介技術之間的鴻溝,也才能盡可能地減少“媒介傷害”。(作者系西南交通大學藝術與傳播學院學生)

注釋:

? 王君超、來揚《網絡時代的媒介傷害》37頁(新聞與寫作》2009.06

? 李駿?《傷害了,就不能一笑而過》16頁《傳媒觀察》新華日報報業團.2009.05

? 勒龐(法)《烏合之眾》19頁 馮克利譯 中央編譯出版社 2005

? 郝雨等《媒介逼視的正負效應及社會控制》南通大學學報 2009

? 崔幽《電視法治報道如何避免媒介審判》159頁《新聞傳播》2011.6

? 尼爾波茲曼(美)《娛樂至死》 章艷譯23頁 廣西師范出版社

? 新聞自由委員會(美)《一個自由而負責任的新聞界》展江譯 05頁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劉清泉《應盡快啟動媒介教育》 山東教育科研199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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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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