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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人民幣可兌換及相關問題

劉  燁

2013年04月15日10:06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新聞研究網    手機看新聞

引言

在21世紀,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簡稱WTO)將是中國經濟改革和發展的一件大事。我國一旦加入WTO,則自動地進入到一個公平、公正的自由貿易環境之中,將會為我國的出口增長提供一個穩定的、具有可預見性的市場環境,從而將大大地促進我國的出口增長。更重要的是,加入WTO也意味著中國接受國際通用的貿易標准和法律標准,因此政府部門對外商投資的管理也必須嚴格遵循國際慣例,這將大大增強中國對外資的吸引力。

從市場經濟的角度來看,我國要充分享有加入WTO給本國經濟帶來的好處,就必須實現人民幣的可兌換。這是因為:實現人民幣可兌換能通過本國貨幣與外幣的價值比較和可兌換形成市場均衡匯率,把國內外市場價格信號更直接、更及時、更准確地反映出來,因此,隻有實現人民幣的可兌換才能真正使中國經濟真正同實行自由競爭和自由貿易原則的國際經濟融合在一起,使國內價格體系逐步同國際市場價格體系“一價化”使我國的價格體系能夠真實反映我國的實際比較成本或利益,使我國的企業能准確了解國外產品同本國產品的相對價格與成本差異,從而能正確地進行成本和盈利的國際比較,並最終使我國的對外貿易真正建立在比較利益的基礎之上,同時引導企業按照“比較優勢原則”在國外進行積極有效的投資,使國內的投資和生產真正符合比較利益,使資源在更大的范圍內得以優化配置,從而使我國經濟真正獲得自由競爭和自由貿易所帶來的好處。而且,隻有實現人民幣的完全可兌換,才能為外商提供更好的投資環境(使外商能隨時匯出其投資利潤),從而不斷吸引更多的外資流入。由此可見,隻有實現人民幣的可兌換,才能使我國真正獲得加入WTO給我們所帶來的利益。

人民幣可兌換的國際背景

一、金融全球化、國際資本自由流動與WTO

從80年代中期開始,全球化的浪潮滾滾而來,席卷了世界每一個角落,WTO作為致力於監督世界貿易和使世界貿易自由化的國際組織,成為“經濟全球化”的具體表現,“經濟全球化”圍繞“金融全球化”全面展開。

基於完全開放的國際商品市場可以最為充分利用比較利益,從而達到資源配置的國際范圍最優化的比較利益學說,以發達國家為主導,以跨國公司為主要動力的全球范圍的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大轉移,帶動和加速了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促進了資本、商品、技術、人員等生產要素在全球范圍的自由流動。

早期的經濟全球化主要以跨國公司在全球范圍內安排生產(直接投資)為核心,而今的經濟全球化則和短期的資本流動、証券投資緊密相連。無論過去還是現在,“經濟全球化”都非常強調金融的紐帶作用。

現代經濟是金融經濟、貨幣經濟。全球經濟運行的軸心正從以鋼鐵、汽車業等為代表的現代工業轉向現代金融業,現代金融業源源不斷地為實質經濟的運行和發展提供潤滑和動力,更重要的是它推動著實質經濟的分化、重組和升級。在一個完全競爭市場中,資源(資本)充分流動,隨時進出,因此,資源配置將最優化並隨時達到均衡。將這一基本原理推廣到國際經濟領域,則意味著各國資本市場的開放有助於國際資源配置最優化。基於此,“金融全球化”成為“經濟全球化”的核心。

WTO正是應“經濟全球化”由現代工業經濟轉向金融經濟、保証貿易自由化、規范投資自由化的要求而取代GATT的一個世界貿易組織。這一組織大力推行經濟自由化,促進資本、商品、技術、人員在全球范圍內更加自由、更大規模地流動。

從理論上講,金融全球化的理想狀態應該是達到貨幣、金融市場、金融業務和金融管理的全球一體化。現實中的金融全球化則是各國金融領域的對外開放和相互融合。這種開放和融合是以WTO建立后,在1993年締結的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框架下,1995年達成的關於GATS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協議以及1997年達成的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為標志的。在GATS中,“金融服務”的內容被概括為信貸、結算、(証券、外匯)交易、保險、資產管理、金融咨詢等六類,囊括了金融領域內的所有盈利性業務的對外開放。

從GATS界定的全球金融服務的角度出發,各國在相互提供金融服務的同時,必然伴隨著與之相聯系的國際資本流動。全球金融服務貿易的實現完全依賴於資本在國際間的自由流動,否則一國對投資、借貸、匯兌的限制性規定會直接阻礙國際金融服務,構成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壁壘。因此,必要的在全球范圍內的資本自由流動是全球金融貿易開展的必要前提。

與此同時,與國際間資本自由流動相聯系的必要的全球金融服務貿易也必須是自由貿易,否則將構成資本流動的壁壘,在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壁壘存在的條件下,資本不可能是純粹意義上的自由流動。

當前以金融活動“游戲規則”、金融市場參與者、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場的全球一體化及交易幣種多樣化、全球利率趨同化、金融風險全球化為主要特征的金融全球化,無不伴隨著資本的自由流動。

二、中國加入WTO與人民幣可兌換

中國作為WTO的成員國,便意味著中國將進行包括金融領域在內的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對外開放。在開放的經濟條件下放鬆管制是一種普遍趨勢。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是中國對外開放過程中的重要環節。

雖然WTO並不直接對外匯制度做出安排,但是它將外匯管制視為非關稅壁壘之一。GATS第十一條對外匯資本流動和匯兌便利做出了進一步規定和要求。敦促成員國重新審視並放鬆那些可能實質性阻礙外資金融機構有效進入市場的資本管制。這表明,WTO規則正日益向推動資本流動自由化方向發展。

 針對WTO的一部分成員國擔心中國會使用外匯管制來管理商業及服務貿易的水平和構成,中國在《中國入世工作組報告》“外匯和國際收支”部分明確表示:中國將根據“WTO協定”的規定及WTO中與IMF相關的宣言和決定盡中國在外匯方面的義務。根據這些義務除非IMF另有規定,中國將不採取任何法規或措施達到限制任何個人或企業得到進行經常項目下國際交易所需外匯的目的。中國將根據“IMF協定”第八條款5節的規定,提供外匯方面的信息,並提供在過度審查機制看來必需的其他外匯方面的信息。顯然,中國雖然已是WTO的成員國,但仍然堅持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可兌換原則,而資本項目仍屬於嚴格管制的對象。盡管整體上中國仍屬於資本項目嚴格管制的國家,但是涉及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四十多個項目中的二十多個項目已經開放,沒有開放的部分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中國企業直接向外舉債和把人民幣兌換成外匯進行對外投資﹔二是外幣投向中國本幣証券市場。

中國對資本項目加以管制主要出於以下幾方面的考慮:一是隔離國際游資劇烈變動引起的國際收支危機或匯率波動,進而沖擊國內金融市場乃至國內經濟穩定﹔二是保証國內儲蓄用於國內投資,限制國內資本外流、限制非居民擁有國內生產要素﹔三是限制對外舉債規模,謹防對外債務危機的發生﹔四是維護當局對本國金融活動、金融收入和金融財富的課稅能力﹔五是防止資本流動對經濟穩定和結構改革方案產生不利影響。無論哪方面的考慮均是為了維護金融穩定和防范金融危機。

雖然是WTO的成員國,但一國為維護金融穩定、防范金融危機而採取的限制性短期資本流入等措施,在多數情況下不在GATS的調整范圍內。即使這些措施與放鬆資本項目管制義務承擔相矛盾,成員國仍可以對資本項目交易進行限制。隻要這些限制國際資本交易的措施系為了確保金融體系的統一和穩定,構成審慎措施,成員國就可以自由採取。從這個角度分析,中國對資本項目的管制也是順理成章的。

推動人民幣可兌換的國內因素

我國的人民幣目前還不是可兌換貨幣。由於我國對資本項目實行嚴格的管制,使人民幣無法成為可兌換貨幣,因此這就帶來以下問題:第一,不利於吸引更多的外資流入。第二,不利於從根本上解決人民幣匯率的不合理問題。第三,不符合WTO所倡導的自由競爭、自由貿易原則、非歧視或“國民待遇”原則。第四,不利於使中國的價格體系同國際市場的價格體系、中國市場同國際市場,中國經濟同國際經濟真正融合在一起,很難真正實現加入WTO給中國經濟帶來的好處。第五,更重要的是,無論是從國際經濟學原理,還是從其他國家的管理經驗來看,一國在實現貨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的同時對資本項目進行管制,必然導致利用制度上的漏洞進行資本外逃的行為(即資本外逃)。一般來說,在“經常項目可兌換、資本項目管制”的外匯管理體制中,資本外逃的最常見途徑是貿易轉移,即在進出口貿易活動中高報進口或低報出口。其次,通過對外投資也是資本外逃的途徑。再次,借助境外融資實現資本外逃,其方法一是先通過外商投資制造“外債”,將驗資后的投資款或資本金以外的資金再作為外債登記,使得下一步的資本流出成為合法。二是通過“平行貸款”(Parallel Lending)在國外投資。三是在向境外籌資過程中改變借款或証券認購與包銷條件,將部分資金留在境外。還有,通過其他項目混入經常項目結售匯也是資本外逃的可能途徑,例如國內資本以外國投資者在我國投資收入的名義,通過經常項目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后匯出境外,此外,諸如居民轉移支付、地下走匯、國際平行貸款等也是資本外逃的可行途徑。盡管國家要求嚴格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收支,但由於國際結算手段和工具不斷創新,無紙化貿易進程不斷加快,違規資本流出入的方式多樣,且極為隱蔽。銀行在操作上也難以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收支進行區分和甄別,大大影響了外匯管理的整體效率,加大了管理成本。而且,在給中央銀行外匯調控造成了一定壓力的同時,增大了外匯儲備規模的不穩定性,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金融外匯風險。

還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我國雖然於1996年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但我國現行的結售匯制度實際上使人民幣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大打折扣。這是因為:我國現行結售匯制取消了國內企業的所有現匯帳戶,並規定出口企業的外匯收入必須全部結售給外匯指定銀行,企業進口購匯也須持經嚴格審批的進口許可証等有效憑証,並且須按外匯指定銀行的當日牌價交易,這實際上等於在時間、價格及數量等方面對企業的外匯買賣施加了限制,因此,這實際上仍然留有過去那種對外匯進行價格管制和數量管制的行政干預痕跡。這意味著我國對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的“自由”兌換實際上仍實行較為嚴格的外匯管制,因此這還不能說我國真正實現了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

總之,我國現行的對資本項目進行嚴格管制的做法及經常項目中的結售匯制度既不符合WTO的基本原則,同時又不利於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這是因為貨幣可兌換在本質上是與市場經濟體制緊密聯系在一起的,人民幣可兌換的實質是完全引入國際市場經濟機制。因此,為成功地加入WTO,並真正實行市場經濟體制,中國必須逐步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下的可兌換,並進一步完善人民幣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從而最終使人民幣成為完全可兌換的貨幣。

人民幣可兌換的實現過程

人民幣誕生至今,已經走過了五十四年的歷程。人民幣對內、對外幣值的穩定為世人所稱道。目前人民幣經常項目已實行了可兌換,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也日益提上了日程,我們離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還有多遠?我們可以從人民幣匯率機制的歷史沿革的角度思考這個問題。

一、 人民幣經常項目下可兌換的實現

1.人民幣實行匯率並軌

在1994年實際外匯改革之前,我國基本上實行的是固定匯率制度。從1994年1月1日起,人民幣匯率實行並軌,取消官方匯報率,以1993年底外匯調劑市場匯率1美元合8.72元人民幣作為全國統一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並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按官方匯率計算,人民幣貶值33%。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前一營業日外匯市場形成的加權平均匯率,公布人民幣對美元、港元、日元三種貨幣基准匯率,市場外匯買賣美元可在基准匯率上下3?的幅度內浮動,港元、日元在基准匯率上下1%的幅度內浮動。外匯指定銀行可按規定自行確定挂牌匯率,對客戶買賣外匯。各銀行挂牌的美元買賣價不得超過基准匯率上下0.15%,港元、日元外匯買賣匯率不超過基准匯率的1%。三種貨幣以外的其它外幣匯率,則按美元基准匯率,參照國際市場外匯行市套算中間匯率,買賣匯率不得超過中間匯率的0.5%。1994年4月1日起,國有企業退出外匯調劑中心,外匯指定銀行成為外匯交易的主體,這一天銀行間的外匯市場--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在上海成立,4月4日中心系統正式運營,銀行間的外匯交易統一由中心進行,人民幣匯率由國內外匯市場上的外匯供求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設立公開市場操作室,根據宏觀經濟政策目標進行市場干預,調節供求。至此,人民幣匯率的確定進一步走向市場化,使十幾年來的人民幣匯率制度改革得到進一步深化,並取得了重大的突破。

2.人民幣實現經常項目可兌換

?人民幣匯率實現了由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浮動匯率以來,取消外匯留成和上繳,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度﹔建立銀行之間的外匯市場,改進匯率形成機制,取消境內外幣計價結算,取消外匯券,禁止外幣在境內流通,取消外匯收支指令性計劃,國家主要利用經濟和法律手段實行對令性計劃,國家主要利用經濟和法律手段實行對外匯和國際收支的宏觀調控,這就為人民幣實現經常項目可兌換奠定了基礎。1996年3月17日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明確提出:"要完善結售匯體制,在2000年前有步驟地實現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可兌換"。1996年7月以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買賣,仍須委托外匯指定銀行通過當地外匯調劑中心輸,統一按照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匯率結算。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買賣原則上要求當地平衡,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統一高度,對各地外匯交易余缺進行適當調節。1996年7月后,國家取消了外商投資企業的經常性用匯限制,外商投資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納入銀行結售匯體系,允許其保留一定比例的經常性外匯收入,並允許在華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輸外商投資企業的結售匯及付匯業務。1996年7月1日以來,幾次提高居民因私兌換外匯的標准,擴大了供應范圍,如一般用匯,每人每次可兌換2000美元﹔居民出境定居,其離退休金、退職金、撫恤金可全部兌換外匯。移居境外的原中國居民的境內的資產收益可兌換外匯匯出。居民攜帶外匯出境在2000美元以內,人民幣6000元以內,海關予以放行。1996年,我國還取消了出入境展覽、招商等非貿易經常性用匯的限制,並允許駐華機構、來華人員的合法人民幣收可兌換外匯匯出。上述措施實施后,我國提前三年達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入條款的要求,1996年12月1日,我國宣布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

二、人民幣實現資本項目下可兌換的進程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定義,資本項目可兌換是指"消除對國際收支資本和金融帳戶下各項交易的外匯管制,如數量限制、課稅及補貼"。70年代,實行資本項目開放的只是洗染發達國家,80年代以來,全球貨幣可兌換進程明顯加快。90年代到1995年6月,幾乎所有的發達國家均實現了資本項目的可兌換,發展中國家了紛紛取消了部分外匯管制。在1990年底,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155個成員國中,有72個國家實現了經常項目可兌換,到1998年182個成員國中,有144個國家實現了經常項目可兌換,不少發展中國家也實現了資本項目可兌換。9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以利率、銀行業務和市場自由化為牲的金融自由化不斷深化,國際資本流動的限制越來越少。世界金融正朝著國際化、一體化、証券化、全球化的方向發展。在此情況下,資金要求能夠自由地、迅速地流向全球回報率最高的地方,為此,掃清一切外匯管制,加快貨幣可兌換的步伐,為國際資本自由流動創造備件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我國人民幣在1996年12月1日實現經常項目可兌換后已經開始了向資本項目部分可兌換過渡的進程。當時有不少人認為,人民幣在不太長的時間內,可實現資本項目的可兌換,有的把此目標定在本世紀初,即2000年前后。1997年7月由泰銖貶值引發的東南亞金融危機,使亞洲乃至全球的經濟金融受到嚴重的破壞和沖擊。1998年,東南亞國家經濟普遍出現負增長,貨幣貶值、外匯市場動蕩、股市暴跌、失業嚴懲資金大量外逃、外匯儲備急劇流失、企業及銀行紛紛破產倒閉,損失高達5000億美元。當前亞洲經濟金融危機已趨緩和並走向復蘇,但是不穩定因素繼續存在。從亞洲這場危機來看,它有其自身的內因,但是與國際資本的沖擊、頻繁快速地大進大出興風作浪無不關系。因此,又有人認為,正因為人民幣資本項目沒有開放,才抵御了國際資本的沖擊,雖然,我國經濟外貿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但人民幣仍然持續保持了國內外幣值的穩定。經過這場危機后不少人認為,應該放慢人民幣可兌換的步伐,有的甚至信為,越晚越好,再過三、四十年也為時不晚。我認為,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實現后,已打下了向資本項目可兌換邁進的基礎。但是要清醒地認識到,這是一個有序漸進的過程。就我國而言,一蹴而就,一步到位是不可取的。但是把時間拖得太長,不積極創造條件也是不明智的。它一定要符合我國的具體國情,適應和符合國際經濟金融發展的趨勢,努力加快實現可兌換的必要條件。

實現我國人民幣可兌換的條件

一、 實現人民幣可兌換的時機未成熟

根據國外的經驗,本國貨幣實現可兌換至少要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外匯儲備充足﹔二是本幣被低估或貶值至合理水平,建立銀行同業為主體的外匯市場﹔三是國家經濟實力的增強。毋庸置疑,人民幣有管理的單一浮動已於1994年1月實現,市值水平較為合理﹔銀行同業間的外匯市場已於1994年4月1日正式成立運轉,且運作情況良好﹔我國經濟實力大為增強,以經濟增長速度為指標,70年代未以來,我國經濟一直保持著年均10%的高速增長,即使是遭受亞洲金融危機和特大洪災影響的1998年,經濟增長率也達到了7.8%。1999年九屆人大第二次會議中指出,今年我國經濟預期增長率將為7%,仍會保持較高發展速度﹔我國外匯儲備,至1998年底,已達1450億美元,絕對量居世界第二,人民幣可兌換實現成為可能。但是,我們並不能得出人民幣可兌換近期就可以最終實現的結論。理由有二:其一,上述三個條件的考察中,我們僅僅使用了絕對量的標准,其中就不可避免隱藏著復雜的宏微觀的陷阱﹔其二,可兌換實現后,我國外匯體制很可能陷於不穩定。

可兌換的經濟特征是央行掌握國家外匯儲備充當政策手段,通過市場吞吐,通過匯價波動來調節進出口貿易和國際資本流動。反過來,其他原因的貿易和大量資本流動,沖擊外匯市場供求,亦會引起匯率的劇烈波動。而大幅度波動的匯率是極為有害的:(1)造成商品計價的困難,阻礙進出口貿易的發展﹔(2)造成國內貨幣市場不穩定,加大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的難度﹔(3)損害公眾對本幣的信心。所以,為了避免不利影響,中央銀行就必須首先具備充分調節市場供求,達到匯率穩定的能力。因此,人民幣可兌換改革的關鍵在於:中央銀行是否具有克服匯率大幅波動的能力。

要實現中央銀行對外匯供求的充分調節,達到穩定匯率的目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充足的外匯儲備。包括中央銀行可支配的短期外匯頭寸,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普通提款權(ODRs)和特別提款權(SDRs)﹔

(二)充分的外匯資金融通渠道,即中央銀行向國外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以低成本及時借入外匯資金的能力﹔

(三)境內應有發達的國際金融中心和外匯市場,能通過各種高增殖的外匯保值服務等,吸引外匯資金集中留存於本國的大銀行。

這三個條件是實現中央銀行對外供求的充分調節,穩定匯率的基礎,三者相輔相成,互相配合而發揮作用,任何一個方面薄弱都將造成抗風險能力的下降。

此外,充分的可兌換,不僅要求中央銀行有能力調控,而且還要求存在一種市場緩沖能力,能自動抵消國際資本劇烈運動的影響。因此,就需要有發達的外匯市場和眾多跨國大銀行,形成境內的國際金融中心,以廣泛吸引海內外資金留存於境內銀行,形成對外匯供求的深厚緩沖力,中央銀行也能充分利用大商業銀行的外匯資金平抑匯率的劇烈變動。

二、實現人民幣可兌換的客觀條件

在金融全球化的時代,幾乎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能置身於世界金融市場的運作之外,各國參與金融自由化是不可避免的。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已不可逆轉。但是,全面推行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必須認真審視是否已經具備一系列重要的前提條件。

1.中國經濟實力有待提高、對外支付能力亟需增強。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以9.52%的高速度增長,近十年中國經濟增長出現下滑,但同美國等5個具有代表性的國家和地區經濟增長率相比,仍處於相對高位的平穩狀態,維持在7%--8%的水平上。然而,經濟運行態勢良好的背后,存在的問題是:(1)2000年,中國GDP躍居世界第六位,僅佔世界GDP的3.4%,是美國的1?10、日本的1?4。人均GDP(856美元),是日本的1?50、新加坡的1?25、韓國的1?11。假定人民幣對美元的實際匯率上升100%,到2050年,中國的人均GDP可達2萬美元,相當於中等發達國家2000年的水平。可見,中國的經濟實力水平還很低。(2)在中國目前經濟發展階段,僅保持7%的經濟增長水平並不能有效地解決就業問題,這是中國經濟增長中一個突出的中長期問題。(3)從中國經濟增長的需求結構來看,近年來(1998--2001年),外需的貢獻呈下降趨勢,內需的貢獻逐步上升,特別是2001年外需的貢獻成為負值,經濟增長完全靠內需拉動,雖然2002年上半年對外貿易呈現較快增長,但是世界經濟發展的不確定因素直接影響中國的出口創匯,較低的出口創匯能力潛伏著對外支付危機的可能。

2.中國財政收入增幅下降,財政支出居高不下,潛伏著經濟波動的可能性。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之初的1997年,中國財政曾出現巨額赤字達135.4億元,佔當年GDP的3.35%,經過調整以后,幾年有所減少,而后又開始回升,尤其是1998年起,針對結構性需求不足的現實,政府主動採取積極財政政策,財政赤字增加較快,2001年為2473億元,2002年預算赤字為3998億元,分別是1997年的20倍和30倍。由於中國實行利率和資本項目的管制,所以巨額的財政赤字並沒有影響人民幣匯率和中國宏觀經濟的穩定。中國外貿出口形勢嚴峻、國內消費需求和民間投資難以明顯增加的現象,在一定時期內難以改變這種局面,促使中國政府仍將推行以大量國債投資為特征的積極財政政策。在這樣的背景下,實行人民幣資本項目的可兌換是很不科學的選擇。因為巨額財政赤字的存在是宏觀經濟不穩定的主要表現之一。伴隨著人民幣利率市場化的實現,通過發行國債維持財政赤字會引起市場實際利率上漲,一旦高於國際市場利率水平,假定人民幣資本項目已實現可兌換,就會引起大規模的短期資本流入,進而引起實際人民幣升值,造成出口產品國際競爭力的下降和經常賬戶的惡化,最終引起匯率和宏觀經濟的波動。

3.物價水平持續走低,通貨緊縮局面尚未扭轉,存在危害中國經濟發展的隱患。針對1994年出現的兩位數(居民消費價格上漲為24.1%)通貨膨脹,中國政府實行緊縮性貨幣政策治理通貨膨脹,在治理通貨膨脹的過程中,物價總水平不斷下降。從1998年開始,出現了通貨緊縮現象,到2002年上半年,物價水平持續下降、低位運行的狀況仍未得到改觀。可以預見,在履行加入WTO的關稅承諾后,必有低價商品涌入中國市場。我們不能排除新一輪通貨緊縮發生的可能性。

通貨緊縮會導致企業利潤下降,甚至出現虧損,直接削弱企業投資的積極性。更為嚴重的情形是企業被迫縮減生產、裁減員工,乃至破產倒閉。其結果是居民收入減少,消費支持緊縮,財政收支困難。這種不敢投資、不願消費、經濟增長下滑的趨勢,反過來又會加劇社會需求不足和通貨緊縮,使經濟陷入惡性循環的漩渦之中。

4.國內市場發育尚不成熟。突出表現為金融市場規模狹小且不能有序運作,商品市場存在一定的人為阻隔,市場價格尚未全面形成。

5.產業和企業國際競爭力有限。我國民族工業產品質量、性能、技術和成本等方面與發達國家尚有一定差距,現階段尚不具備承受外國商品“自由”進入中國的沖擊﹔國有企業改制尚在進行當中,負債率高、產銷率低、虧損嚴重仍普遍存在﹔企業的出口換匯成本偏高,出口商品的結構和檔次也有問題,在國際市場上競爭力不強。

6.國內金融體系脆弱,無法抵御離岸金融的沖擊。離岸金融是以國際資本巨額的規模運動為其特征,其經營難受東道國金融法規的約束,是最具沖擊力的一類金融。但目前國有商業銀行轉變經營機制還未完成,從而無法與國際銀行業競爭﹔真正的規模化的投資銀行體系遠未建立,証券信托類公司部分替代了投資銀行的職能﹔而基金業才剛剛開始,如此等等均表明我國金融體系尚無法與國際金融業相競爭。

7.宏觀調控能力尚待挖掘。當前,財政迫於赤字的壓力,調控功能在弱化,而金融剛剛由直接調控向間接調控轉變。純粹的直接調控“一刀切”也有效力,但嚴重損害了國家信譽,因而在人民幣可兌換后不宜經常使用,隻能憑借間接手段,但目前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業務、再貼現政策的規模都還有限,達不到靈活調控市場的目的。同時中國的金融監管水平對於目前的國內市場都顯得力不從心,更不用說去監管復雜的離岸銀行業了。

 三、人民幣可兌換對外匯儲備的要求

要實現人民幣的完全可兌換,需要很多的相關條件,除了經濟發展階段、金融業競爭能力、國內金融監管,此外,另一個重要保障是外匯儲備。雖然我國外匯儲備,至1998年底,已達1450億美元,絕對量居世界第二,大多數人認為我國的外匯儲備量相當充裕。但這樣的規模是否足以防止匯率沖擊?

國際收支平衡表反映了絕大多數國際經濟活動,因此對匯率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但與此同時,影響匯率的還有另一個重要因素——經濟主體對外匯的貨幣需求:一個居民可以由於種種原因將自己的本國貨幣換成外幣而不進行任何國際經濟活動,從而不在國際收支平衡表上反映出來,但卻直接影響到匯率水平。從國際金融和匯率理論的演變來看,從70年代開始,隨著凱恩斯主義經濟理論的衰落,貨幣替代關系逐漸進入主流匯率模型,成為研究的重點。在這方面,西方的國際收支調節的貨幣理論集中研究外匯需求問題,可以作為這類模型的一個代表。

根據國際收支調節貨幣理論建立小國貨幣均衡模型,有gR=1/r×ηygy-(1-r)/r×gD,其中gR是外匯資產(私人外匯資產和政府外匯儲備之和)增長率,r是期初的國際儲備率,即外匯資產與國內貨幣總量之比,ηy是貨幣需求的收入彈性,gy是國民收人增長率,gD是國內信貸增長率。

從這一模型我們可以發現:當一國國民收入增長時,其貨幣需求會增長,對外幣的需求也將增長,外幣最主要的來源有三個,一是經常項目的順差,二是資本項目的順差,三是外國增加對我國的貨幣需求而單純產生的貨幣交換(匯兌)。外國增加對我國的貨幣需求是其收入增長的結果。因此在假設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一國如果經濟(收入)增長速度超過國際平均水平,則該國必然表現出淨國際貨幣需求,即該國的國際收支必須保持順差,而不僅是平衡,才能維持匯率的穩定。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增長速度一直大大高於世界平均水平,我國各經濟主體的淨外匯資產始終處於不斷上升之中,而且在未來相當長一段時期內也將如此,這就決定了我國在今后一個階段必須保持國際收支較大幅度的順差。

根據國際收支平衡表的分析認為,我國外匯儲備的作用是穩定國際收支,即緩沖對進出口貿易、外債償還和外國直接投資的意外沖擊。國內根據這一思路進行的外匯儲備適度性研究認為,我國的外匯儲備是偏高的。顯然這一結論的得出是以保持國際收支平衡為基礎的,忽略了各經濟主體的對外匯的貨幣需求。在正常時期,各經濟主體的外匯需求偏好基本穩定,其外幣積累是漸進的,忽略這一因素的影響不一定很大,因為可以通過匯率的調整自行實現平衡,而不需要政府干預(當然這時的均衡匯率將低於根據國際收支平衡的計算值,政府不能迷信計算值,認定實際匯率失衡而強行干預)。但在某些特殊時期,經濟主體對外匯的貨幣需求傾向可能在短期內發生劇烈的、甚至是非理性的變動,其程度遠遠超過國際收支的變動,迫使政府入市干預,從而對外匯儲備產生大量需求。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國際金融危機時期。因此對外匯儲備適度規模的確定實際上也要回答這樣一個問題:外匯儲備是以能夠保証正常時期國際收支需要為足夠,還是要能夠穩定經濟主體的外匯需求,從而有效抵御金融危機的沖擊?

我國現階段仍應以后者為標准。這是由於近年來國際金融危機發生頻率越來越高,危機破壞力越來越大和我國經濟金融體系仍然不夠完善等多方面因素決定的。因此我國的外匯儲備必須准備充當保衛金融安全的第一道防線。在這種情況下的我國外匯儲備需要量可以用“短板理論”來分析:一個國家的匯率危機可以由多種因素引發,如經常項目持續逆差、外債數量過多、外債結構不合理、外國直接投資突然逆轉、經濟主體的外匯需求突然發生變化等.要防止危機的發生,外匯儲備不是由這些沖擊的平均值或最小值決定的,而是由其中對外匯儲備最大的需要量決定的,如果這一最大量不能得到滿足,則危機就可能從這一因素中尋得突破。在我國,各經濟主體對外幣的需求是對外匯儲備需求最高的因素。

在目前形勢下,各經濟主體對外匯的貨幣需求是制約我國人民幣完全可兌換進程的一個關鍵障礙,為了防止外幣需求變動可能對我國經濟金融的不利沖擊,我們必須保持一定的外匯儲備。根據周邊國家的可比標准,這一外匯儲備的需要量是相當巨大的,在今后一段時期內,我國的外匯儲備仍然很難充分滿足這一要求。這就要求我們既要採取多種手段保持和擴大國際收支順差,加快外匯儲備的積累,同時必須放棄對外匯儲備作用的過分依賴,一方面不斷提高穩定匯率的綜合能力,另一方面加快經濟金融的改革和發展,積極防范和化解各類經濟金融風險,建設一個完整、規范、和諧的國民經濟體系。但上述工作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這也決定了中國實現人民幣可可兌換仍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並為之付出更多的艱苦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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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惠芬、戴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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