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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媒體監督制度的建立

劉海燕,楊  超?

2014年02月13日09:37    來源:今傳媒    手機看新聞

一、引 言

媒體監督,大多數學者以媒體對政府監督為主,將其等同於輿論監督﹔有的學者以媒體對市場(或公司)監督為主對其下定義﹔筆者認為,媒體監督是綜合性的,是指媒體以法律賦予的權力對政府、市場或個人的公共行為是否合法、合理的監督。伴隨著政治文明的進步和人民群眾民主法治意識的增強,媒體監督受到社會的重視,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2013年10月,《新快報》記者陳永洲事件引發整個社會對媒體監督的重新審視,媒體在監督社會的同時,誰來監督媒體?成為了不得不考慮的問題。長期以來,社會對媒體監督重視而忽略了監督媒體,這導致部分媒體時常越過法律和道德底線對自身監督權力“尋租”現象的產生,對社會帶來了極其負面的影響。習近平總書記在中紀委第二次全體會議上講話時指出,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那麼,媒體監督權力也應該被放進制度的籠子裡,以確保媒體監督的公平公正。

二、媒體監督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媒體在政策制定、官員腐敗和社會重大問題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都起到了重要的監督作用。這促進我國民主政治文明建設,有助於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完善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媒體監督獲得了社會的一致認可。但是,目前我國新聞媒體行業的制度建設尚不完善,監管不到位,一些缺乏自律性和社會責任感媒體工作者在監管不力的情況下濫用新聞自由的權利,利用媒體監督的強勢地位進行不正當報道、謀取個人私利,造成混淆視聽、新聞腐敗和新聞造假等不良影響,這暴露出我國媒體監督的以下問題:

1.監督地位不明確。媒體監督難主要體現在:(1)媒體監督法律基礎薄弱。《憲法》中關於新聞媒體的規定隻有一句,即其第2 條的規定:“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其中並沒有保障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字眼。隻能從《憲法》第35 條和第41 條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中去尋找間接的憲法依據。也就是說,新聞媒體的監督權利,淵源於公民的政治權利。這在《出版管理條例》第5 條中也得到印証:“ 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保障。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因此,對媒體監督權的法律保障,也就隻能沿用對公民權利保障的救濟手段了。而法律地位不明確,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媒體監督權的削弱和被侵犯[1]。(2)監督不能獨立。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我國媒體管理制度是在不斷發展變革中逐步形符合中國國情的一個黨政結合分業種垂直管理制度即事業單位[2]。二是,企業化經營。在這種模式下,媒體的主要收入依賴廣告,在監督廣告客戶上是否能做到客觀公正值得商榷。(3)社會對媒體防范意識增強。政府、企業為了維護自身的形象,對媒體監督,搞形式主義敷衍媒體監督。

2.監督過度。媒體監督過度表現在:(1)監督尺度過度。大部分媒體對於司法案件的監督不隻扮演了監督者的角色,更是扮演了當事人和法官的角色。媒體報道特別是新興媒體對案件的報道往往能迅速引起社會輿論關注。此外,媒體會迅速把案件當事人的背景資料挖掘出來,使社會大眾往往忽略了案件本身,而且大多數人並不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對案件的看法僅僅是從道德角度的思考,影響司法活動,踐踏了法律權威。比如,在藥家鑫案和李某某案中,社會輿論更多的關注在於案件當事人的背景是富二代或官二代上,公眾更是帶著仇視社會不公的心理去看待案件。這對兩起案件的審理帶來了極大的難度。(2)監督手段過度。媒體為了獲取相關的信息,經常採用暗訪、偷拍、監聽等手段獲取信息。如央視《焦點訪談》、廣東電視台《社會縱橫》等。雖然這些節目揭露了社會丑惡現象,對各種違法、不道德行為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媒體自身為了監督而採取的手段已經違法在先。(3)監督對象過度。媒體監督的對象應該是具有公共影響力的政府、企業或個人行為。但部分媒體打著監督的幌子對政府機密、企業商業機密和個人私生活進行曝光,威脅國家安全、危及企業存亡和侵犯個人隱私。

3.監督不實。這主要表現在媒體為了獲取經濟利益或者從業人員自身素質不高做出失實的監督報道。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如:2013年,《京華時報》對“農夫山泉標准門”的報道和評論。有人在2013年5月13日打開《京華時報》發行中心小藍帽發行網發現配送中心經營“八益礦泉水”等八種水產品[3]。《京華時報》的報道不以事實為依據而是為了自身利益對農夫山泉進行惡意攻擊,損害了農夫山泉的企業形象、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要解決好媒體監督存在的問題,改變媒體監督的現狀,促進媒體監督健康發展。建立合理的媒體監督制度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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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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