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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傳統文化著作權保護【2】

張  莉?

2014年02月13日09:38    來源:今傳媒    手機看新聞

(二)現實視角下的傳統文化保護問題

1.進行傳統文化宣傳的場所少,設備短缺,經費嚴重不足。以承德市為例,其中,豐寧、圍場、寬城3個民族自治縣以及灤平、隆化和平泉3個民族縣都已被列為國家級重點扶持貧困縣,每年每縣收到的國家財政轉移支付都達4000多萬元。但各縣財政對文化方面的投資依舊寥寥無幾。據統計,6個自治縣、民族縣的127個鄉鎮,30%的鄉鎮沒有文化站,沒有工作人員,沒有業務經費。如豐寧滿族自治縣26個鄉鎮,有南關蒙古族鄉等8個鄉沒有文化站,沒有工作人員,沒有業務經費。鄉鎮文化業務經費每年隻有500至1000元。有文化站的鄉鎮大多沒有電腦、電視,樂器道具短缺、陳舊,科普圖書少。

2.缺乏傳統文化管理或專業人才。國家要發展,人才是關鍵。繼承和發展民族傳統文化,人才同樣是關鍵。可是,“目前隻有少數老年人通仡佬族語言。”貴州民族學院文化學院院長龍耀宏坦言,“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變遷,兩個自治縣的仡佬族已基本沒有會講仡佬族語言的人。”由此可見,現今擁有傳統文化人才極度缺乏。著名的烏蘇裡船歌案,也是同樣是政府沒能較好的管理和發展傳統文化的體現。

無論是民族民間文藝人才,還是對這些資料整理人才和管理人才,我國都是極為不足的,這也嚴重制約著對傳統文化著作權的繼承和創新。

3.忽視傳統文化著作權商業化的可塑性。不可否認,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提出至今,為我國的經濟建設作出了相當大的貢獻。那麼,現如今的傳統文化的傳承保護是否也能有這樣一條商業化的道路呢?《藍色生死戀》賺夠淚水﹔《大長今》又把觀眾的目光吸引到韓國歷史第一女御醫身上。為什麼熒屏“韓風”越刮越猛?稍加留心,我們不難發現,這些韓劇都充分的表達了傳統文化對儒家思想、家庭觀念、協作意識的肯定,對自律自立、堅韌上進、務實誠信等民族精神的推崇,對仁、義、禮、廉等品性的張揚,在韓劇裡得到了充分的表達,而這些恰恰是一些國產劇所欠缺的。因而,雖然我國蘊含著豐富傳統文化,但是我們並沒有較好的將它們塑造成為我國的“品牌”,例如:將富含傳統文化的歷史故事等利用《著作權法》予以保護,對於改編或使用我國傳統文化,並將其運用於商業經營性活動應收取相應的費用。

筆者認為,在新時代快節奏的生活中,傳統文化的傳播是需要依靠商業的力量的,而現如今,人們很少將目光投放於傳統文化的整合、傳播,並將其投放於市場。由於沒有市場的推動,從而,也不可避免的導致了傳統文化傳播速度慢、效率低的現象。

三、完善我國傳統文化著作權保護的對策

當前,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的機構建設、隊伍建設、資金投入、政策法規等基礎工作仍然顯得薄弱,在文化遺產相對豐富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由於人們生活、生產方式的改變,生活環境和條件的變遷,民族傳統文化和區域特色文化在迅速消失。科學建構傳統文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確認和保護傳統文化的知識產權,可以更好地實現傳統文化的經濟價值,培養傳統文化自身的造血功能,對促進我國各民族社會文化的發展,促進我國及世界文化多樣性、文化可持續發展和文化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一)賦予傳統文化特殊權利

筆者認為,可以利用我國的著作權法開展對傳統文化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種權利:在我國傳統文化中,不乏一定的傳統文化形象被侵害的實例,例如:六小齡童起訴網游侵害孫悟空肖像權案,利用《著作權法》保護作品完整性的相關法條來保護這類具有標志性的角色一定的權利,這樣在我國傳統文化形象受到侵害時,即能夠運用相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保護傳統文化的權益。另外,對於我國傳統文化的保護,同樣應該包含其他的權利,例如:改編權、攝制權、翻譯權等,所以,在立法完善對傳統文化著作權保護后,也能夠起到對於傳統文化一定的保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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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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