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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與版權——基於新聞自由角度的考察【2】

劉海明

2014年02月26日13:55    來源:新聞愛好者    手機看新聞

新聞自由與版權保護的關系究竟是完全對立還是部分對立,有待厘清。在現實生活中,不論是在法律層面還是在倫理層面,經常會遇到這樣一種現象:單個的規則(規范)自有其合理性,只是這些規則(規范)置於同一個時空區域后,它們才發生了抵觸。這種現象通常被稱作“法律困境”或“倫理困境”。究其原因,利益的沖突在單個規則(規范)獨立存在時毫無限制,規則(規范)之間的外延有不相容的部分。解決法律(倫理)困境的辦法是讓渡其中一些權利(利益)。換句話說,通過權利(利益)的妥協,達成新的平衡。

版權是私權,文學作品或藝術作品的版權和公共利益的沖突並不直接。一部再優秀的文學作品,一件再有藝術創新的雕塑作品,作者發表與不發表它們,是作者個人的事情。對公眾來說,雖然也有某種程度的損失,隻不過這種“損失”是失去了一次閱讀、欣賞優秀作品的機會。不過,這種損失和社會利益關系不大。新聞產品,尤其是時事新聞則不然,記者採寫(編導)的新聞作品,隻要這樣的新聞作品與其他法規(如保密法)不發生抵觸,不發表該新聞作品既是對信息的變相屏蔽,也是對新聞自由的扼殺,因為這與公眾利益息息相關,任何人都沒有壟斷的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說,不將時事新聞納入著作權法的調整范圍,是保護基本人權——公眾知悉權的重要舉措。

基於這樣的觀點,一些學者反對將時事新聞報道納入版權保護的范圍,因為“應該考慮這種對信息的壟斷是否危害公眾利益。電視節目表、天氣預報之類的信息涉及公共利益,不應納入著作權的保護范疇,否則它隻會導致普通民眾對基本生存信息的佔有不足。這在實踐中必然會引發著作權保護過度與資訊自由之沖突”﹝4﹞76。而美國學者約翰·佩裡·巴雷則進一步指出:“信息所有權是反民主的,因為它將妨礙思想的自由流暢。”﹝5﹞86

新聞自由與版權的這種對立並非不能調和。新聞自由存在的前提是需要有一批新聞機構和專業的新聞從業者,以及足夠量的新聞產品。沒有這三個要件,新聞自由隻能停留在抽象的層面,不能成為新聞實踐。雖然新聞產品有公共產品的屬性,但同樣不能忽視新聞供應商和新聞從業者的利益。新聞機構的雙重屬性中商業屬性是基礎,媒體日常運轉的經費必須從新聞經營中賺取﹔新聞媒體的公共服務屬性居於新聞倫理層面,在保証新聞機構合理利潤的前提下,媒體還要履行自己肩負的社會責任。從表面上看,版權保護是新聞機構維護自身權益的武器,而實質上,對新聞媒體提供相應的版權保護,最終是鼓勵新聞生產和創新,進而捍衛新聞自由。可見,給予新聞產品以相應的版權保護,不僅不會損害新聞自由,而且是在促進新聞自由。那種借口公共利益而呼吁拒絕給新聞產品以版權保護的做法,錯在了以片面、孤立和靜止的觀點看待問題。在他們的視閾裡,隻有新聞自由和公共利益,而排除了新聞機構和新聞從業者的利益。分析要件的缺省,導致了結論的偏頗。

新聞自由旨在保障信息的自由流通,滿足人類的信息消費需求。社會的發展,使得人類的精神需求呈現出多維的趨勢。按照美國心理學家亞伯拉罕·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Maslow's hierarchy of needs),人的基本需求分為五個層次,位於最底層的是“生理上的需要”,其次是“安全上的需要”。觀照這個需求框架,新聞產品可以分別滿足這兩種最基本的需求。每天媒體上刊載的時事新聞,給人們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信息和安全信息。假設這些服務人們基本生存需求的產品自身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新聞機構和新聞從業者的利益缺乏安全感,遲早會影響到新聞產品的供給。顯然,這違背了我國《著作權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的表述:“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

信息時代,新聞產品的需求和供應均呈上升趨勢。對新聞自由而言,版權保護具有正當性,也是版權法所值得追求的目標。畢竟,“所有的法律都具有懲罰和保護的職能,但並不是所有的法律制度都建立在權利的意識和觀念上面”﹝6﹞。法律應該尊重現實、尊重不同的利益群體,主動公正地提供保護。照顧新聞版權利益的版權法,對新聞自由的完善具有積極意義,而新聞自由反過來又能夠增加人類的平等。這種相輔相成的作用,用法國政治家托克維爾(Tocqueville)的話說就是:“人越來越平等,新聞的影響必然隨之而延伸。”﹝7﹞

三、報紙產品與版權保護

1955年,美國經濟學家保羅·A·薩繆爾森以蘋果和路燈為例來分析“私人產品”與“公共產品”的經濟含義。私人產品具有排他性,公共產品則屬於不具有排他性的物品。值得注意的是,“公共產品”的概念非常籠統,其囊括的產品既有物質的也有非物質的,物質屬性的公共產品和非物質屬性的公共產品在版權保護中顯然不能等同。就報紙來說,雖說它被列入了公共產品,但它和路燈沒法相提並論。所以,以“公共產品”為由否認報紙的版權,顯然過於簡單化了。因此,報紙產品與版權保護需要重新審視。

中國是世界上最先出現紙質媒體的國家,發行報紙的歷史超過了1200年。③但是,現代意義上的報紙卻產生在歐洲。報紙演變到今天,有可能面臨報紙形態的轉型問題。然而,報紙畢竟是以內容為王,其形態的變化可能為報紙版權保護提供了新的客體,但不變的是報紙的內容產品。報紙是新聞紙,新聞紙是匯編新聞工作者和其他作者媒體產生的新產品。研究報紙的版權問題,主要圍繞新聞紙上刊載的內容展開。

版權保護研究中,有兩個不同的學派:以帕梅拉·薩繆爾森為代表的“版權最高綱領派”以及與之針鋒相對的“版權最低綱領派”﹝5﹞91。前者一般都認為,“信息所有權是反民主的”,它不僅妨礙思想的自由流通,它本身就是阻礙新一輪更具規模的思想文化的更新與創新﹔后者則認為,自有資源屬於劣等品﹔不受限制的東西肯定是沒有價值的……﹝8﹞“版權最高綱領派”否認版權的合法性,“版權最低綱領派”則把版權保護提升到絕對的高度。這兩種觀點作為兩種不同的學說可以爭論,不過它們均缺乏現實的可操作性。就報紙產品而言,從目前的“弱保護”逐步向“適度保護”過渡,更符合歷史的發展趨勢。

法律的完善通常需要經歷一個漫長的過程,而這種完善離不開學術的爭鳴和探索。作為公共產品的報紙,其版權保護即屬於這種情況。概括而言,報紙產品主要由消息、通訊、特寫、調查報告、新聞圖片、新聞評論、廣告以及其他文字作品構成。我國的《著作權法》否定了時事新聞(純事實性消息)的版權,對非時事新聞的報紙產品也沒有提及。修正后的《著作權法》,同樣沒有消除這方面的缺憾。

和其他類型的媒體相比,“報紙有時間提供視角、背景,又能夠提供新聞之間的相互聯系,讀者得到的是一攬子的消費包”﹝9﹞。報紙產品生產所消耗的時間與產品中凝聚的作者勞動量成正比。這種勞動不是機械重復的勞動,而以報紙產品生產者個人的才智為前提。通訊、深度報道、新聞評論、新聞圖片、報紙廣告、副刊類作品,這些產品的日均數量,遠遠超過了當天純事實性消息的數量④。這些含有創造性的作品,需要版權法“確保那些寫作並發表真實故事,如A Time to Heal的作者,使其至少可以享受銷售原創表達的權利,作為其投資的報酬”⑤。即便是新聞媒體上的時事新聞作品,也應獲得版權法賦予的經濟權利。以德國的《著作權法》為例,其第49條規定:

(1)廣播評論和報紙以及其他報道時事新聞的單篇文章,內容如果是政治、經濟、宗教方面的時事新聞,除作出保留權利聲明之外,允許其他報刊對其進行復制、傳播或公開發布。

(2)應當為這種復制、傳播、公開發布的行為向作者支付適當的報酬。﹝10﹞

報紙產品的版權保護,還有一個被長期忽略的問題:時事新聞的時效問題。時效是未經主體意志表明的讓渡,而讓渡則是主體意志明確地放棄所有權,是真正的讓渡。﹝11﹞時事新聞被看作當今的歷史,問題在於,隨著時間的流逝,時事新聞失去了時效性,成了明日黃花的時事新聞逐步成為准歷史素材。這個時候,報紙產品的版權保護該如何應對?著作權法研究中有個“權利窮竭”理論⑥,新聞產品剛好與之相反,屬於“權利召回”。失去了新聞時效的新聞作品,作者(或法人)可以行使報紙產品的版權權利,有條件地支配自己的著作。以美國的《紐約時報》為例,該報的電子版隻能免費閱讀7天內的報紙內容,閱讀一周前的,就需要支付費用了。香港《大公報》的做法是,點擊該報相關的新聞前先需點擊相關的廣告,然后才可以閱讀新聞。﹝4﹞1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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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昱(實習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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