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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與版權——基於新聞自由角度的考察

劉海明

2014年02月26日13:55    來源:新聞愛好者    手機看新聞

【摘要】新聞的版權保護,長期處於尷尬地位。新聞產品的版權弱保護,在損害新聞單位利益的同時,也挫傷了新聞從業者創造高水平新聞作品的積極性,最終制約了新聞業的健康發展。目前,我們的《著作權法》正在修訂之中,尋找新聞版權的法理基礎相當重要。哲學的任務在於探究事物的合理性。從分析時事新聞的創造性入手,化解立法者關於新聞版權保護會妨礙新聞自由的擔憂,有必要從新聞自由的角度探討報紙產品的版權保護問題。

【關鍵詞】新聞﹔版權保護﹔新聞版權﹔新聞自由

在西方發達國家,文化已經接管了商業。信息時代的文化,主要是以報紙、廣播和電視為主體的大眾傳媒所生產的新聞文化。文化是創造的代名詞,創造意味著財富,財富又象征著權利,權利需要道德和法律的精心呵護。版權本身就是權利的集合體:版權既是一種無形(intangible)的權利,也是一種財產(property)權利,同時,版權還是一種專屬(exclusive)權利和功利性(utilitarian)權利。而在新聞產品①的諸多權利中,新聞產品的版權②長期以來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以至於在世界的版權公約和各國的版權法裡,新聞產品的版權受到種種的限制,不少國家的相關法規中明確將新聞產品的版權排斥在保護的大門之外。立法者對新聞產品的認識是否符合現實,目前尚存在爭議,就司法實踐而論,立法者的態度導致了對新聞產品版權保護的漠視。若深入討論報紙的版權問題,不從辨析新聞版權的合法性入手,所有的問題討論就猶如空中樓閣,缺乏堅實的基礎。

一、時事新聞與版權保護

在人工創制的抽象物中,新聞被劃入了“事實作品”(Works of Fact)類,這給新聞享有版權帶來了不少阻力。盡管新聞產品沒有被徹底驅逐出版權(著作權)的大門,但畢竟顯得名不正言不順。看來,厘清新聞與版權的關系,有必要對新聞產品的版權問題進行思考。“認真反思知識產權賴以存在的哲學基礎是非常重要的。知識產權不是一個自然事實,它是要來爭取的——它是特權而不是權利。”﹝1﹞

正如馬克思研究經濟學從人們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商品開始一樣,討論新聞版權應從新聞產品的最基本單位——時事新聞開始。

運動是絕對的。運動不是機械的運動,運動帶來的是變化。信息的產生是世界運動變化的結果。社會生活中的大量信息對於人類生活而言具有傳播的價值。不同的人需要了解最新的不同動向,以便為各自處理日常事務提供參考。新聞媒體存在的合理性正在於此,時事新聞受世人歡迎的奧秘也在於此。

構成時事新聞的要素有二:時間和事實。在時事新聞中,時間的排序位居事實之前,在於事實不計其數,而時間有起點也有終點,具有階段性。強調新聞事實的時間性,是工業文明的產物。信息時代,新聞的時間性更為重要。以時間為主軸的時事新聞調節著時間和事實之間的函數變化,時間性的要求越高,事實的要求則越簡明。有趣的是,受時代需求因子影響的時事新聞,時間性主要體現在新聞傳播的流程中,新聞媒體承載的時事新聞以事實的符號形態出現。這也是時事新聞在多數國家現行的版權法(著作權法)中失寵的原因。我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所列舉的不適用著作權法的種類中,“時事新聞”被置於第二類。

雖然我國的《著作權法》將“時事新聞”拒之門外,卻沒有闡明究竟何謂“時事新聞”。在200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裡,對“時事新聞”進行了界定:“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日本文化廳在《新版權概要》中所作的行政性解釋是:“所謂‘只是傳播事實的雜聞和時事報道’,是指關於人事往來、訃告、火警、交通事故等日常消息。這些東西沒有版權。一般的報道、通訊、新聞照片,不屬於這個范圍,應作為作品加以保護。”﹝2﹞

也許在立法者看來,版權保護的是有獨創性質的作品,單純的事實消息顯然不具有獨創因子,所以不具備享受版權保護的資格。法律語言的精確性對立法者對版權客體的熟悉程度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否則,其在給法律造成缺憾的同時,也褻瀆了法律的神聖性。

時事新聞有無獨創性,需要具體情況具體甄別。嚴格地說,世界上不存在絕對純而又純的東西,不論是無生命的物質還是有機體,都沒有絕對的純正。我們認識到的“事實”是一種客觀存在,這種客觀事實是“言語的事實”,而非客觀事實本身。眾所周知,言語具有主觀的成分,主觀又含有創造的特質。即使再“客觀”的言語事實也具有某種獨創的性質。進一步說,單純事實消息因報道者的不同,敘事時難免“打上作者個性智力的烙印”﹝3﹞,從而使單純事實消息具有原創的成分。再者,即便是簡訊之類單純事實的消息也經過了人工的裁剪,其選擇事實的角度、事實的范圍和表述事實的時序,也不盡相同。報紙上刊登的單純事實消息,通常需要另外擬制標題,有的還配發有圖片。由標題、正文(不少重要的新聞報道還配有圖片)構成的單純事實消息,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加上編輯的文字潤色和版面美化,很難斷然否認這些單純事實消息的獨創性。因此,“獨創性是一個標准,但不是精確的標准,而更像是一個原則”﹝4﹞78。

拒絕給予時事新聞以版權保護,對新聞產品實行版權例外和版權限制的做法,在當今世界比較流行。比如,1986年頒布的《日本著作權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僅僅以傳達事實的雜聞及時事報道,不視為作品。1954年頒布的《埃及版權法》第14條規定:每日新聞或純消息性質的各種資料不受版權保護。然而,時事新聞一旦被視作“公共產品”,其內含的信息價值和經濟價值,必然成為公開掠奪的對象,任何網站、報紙都可以從其他媒體上轉載有關的時事新聞。可見,相關法律法規未作出明確規定,新聞報道很容易成為他人侵權的對象。

新聞作品屬於演繹作品。與原創作品相比,新聞作品尤其是時事新聞從內容上看缺少實質性的差異,但這並不能否認演繹作品獨立的存在價值,它依然享有著作權(版權)的合法性,因為事實的表達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事實上,包括報紙在內的所有新聞媒體,其刊登(播發)的單純事實消息的時事新聞所佔的比重不大,著作權法(版權法)字面上用“時事新聞”來表達,誤導了公眾,也變相縱容了版權侵權行為。報紙版權方面的糾紛呈上升趨勢,與法律對時事新聞版權的弱保護有關。

二、新聞自由與版權保護

一般認為,將時事新聞排除出版權保護的范圍,除了時事新聞在表達形式上缺乏足夠的獨創性外,還有一個常見的理由:為了保護社會公眾對社會重大事項的知悉權。按照這種說法,公眾的知悉權涉及新聞信息的自由流動和公眾的切身利益,如果給予時事新聞版權保護,可能會造成新聞信息流通的不暢,妨礙新聞自由,損害公眾利益。新聞自由和版權保護的立法困境,最終以犧牲時事新聞的版權保護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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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昱(實習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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