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電視節目模式的產權保護
節目模式的產權保護是許可經營的法律前提,伴隨著節目模式全球交易的迅猛發展,對節目模式進行保護的課題也被日漸提上日程:2000年國際電視節目模板認証與保護協會(FRAPA)成立,2001年制定了國際電視模式書面登記。同年在法國戛納成立了歐洲電視節目板式版權協會。2004年國際模板律師協會成立,2009年英國伯恩茅斯大學知識產權研究所展開專項研究課題,2010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模板糾紛仲裁與調解機構成立。然而,由於節目模式還是一個新興事物,對其的內涵和外延仍沒有一個清晰的界定,因此對其的產權保護也一直在討論之中,尤其是近幾年,成為了法學界研究的一個前沿課題,引起了學界激烈的討論。
一部分學者認為,節目模式有版權,應當納入版權法律保護范圍之內。從版權法的角度來說,其的保護對象是作品,隻有作品才能納入版權保護范圍。1971年《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對作品的界定為:“文學藝術作品一詞包括科學和文學藝術領域內的一切作品,不論其表現方式或形式如何”﹔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對作品的含義做出了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電視節目版式不僅僅是一個創意,還包含了一系列技術性的、藝術性的、經濟性的商業信息以及實現創意的一些方法、步驟[5]。從電視節目模式的概念中可以看出,節目模式是具有創新性的,包含了人類獨創性的智力勞動成果,其次,節目模式的全球交易說明了節目模式是具有可復制性的,因此節目模式具備版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的所有構成要件。
據英國伯恩茅斯大學以及國際模板律師協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上半年,全球共有70余個有關電視節目模板的糾紛,1987∼2007年間,共有59個糾紛,8個糾紛成為訴訟,22個訴訟由法院判決,6個判決判定侵犯版權成立。而英美判例法國家對其的司法判例適用的是版權法律。
從英美法系的節目模式保護現狀來看,在英國,電視節目模式似乎並不受版權法的直接保護,然而其法律卻提供了電視節目模式可以作為文學或者戲劇作品得到保護的可能性。英國工商部曾於1994年建議將電視節目模式作為文學作品的一種納入版權保護體系,同時規定能夠獲得版權保護的節目模式必須具備思想表達、原創性和可記錄的特點。雖然最終這條建議未被採納,但是對節目模式的版權保護提供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在美國,電視節目模式並沒有明確被納入版權法第102條規定的版權保護的種類之中,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電視節目模式在美國得不到到版權法的直接保護,但是記載電視節目模式內容的載體可以獲得版權保護,而判斷有關模式之間是否存在侵權行為的標准就是兩個節目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和被告是否“接觸”過原告的作品。而在歐洲多國等實行大陸法的國家,電視節目模式在原則上能夠獲得版權法的保護,但必須具備嚴格的條件,譬如原創性、復制的元素數量、得到充分的發展和實現或者能夠以特殊的方式表現等。
還有一部分學者認為,節目模式缺少版權的法律支持,但具有知識產權,可以使用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保密協議(NDAs)等方式對其進行保護。一般而言,電視節目模式都具有非常明確的可識別性:節目LOGO、主持人與嘉賓的風格、視覺效果、舞台設計、音樂等,所有這些元素構成了一個電視節目區別於其他電視節目的顯著特征。如果兩個電視節目特別相似或雷同,使普通觀眾難以區分,這樣就構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對象,因為混淆是最常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商標法也能夠對電視節目模式進行保護,電視節目模式中所獨有的名稱、口號、特定的形象等具有可識別性的標識,權利人一旦對這些獨特的標識進行商標注冊,就可獲得商標法的保護,從而防止競爭者在相同或類似節目中使用該商標 [6]。
雖然對節目模式是否具有版權的討論還在繼續,但是學界和業界都表現出主張保護節目模式的趨勢。首先,節目模式是從業人員的智力勞動成果,理應受到保護,更重要的是,對電視節目的保護能夠積極推動電視產業的原創能力,有效避免電視節目的同質化傾向,提高本國電視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從而促進電視產業的有序穩定的持續發展。(作者系湖南大學新聞傳播與影視藝術學院碩士研究生,主要從事媒介經營與管理研究。)
參考文獻:
[1] Albert Moran,Understanding the Global TV Format,Intellect Books,UK,2006.
[2] 劉昶,甘露,黃慰汕.歐洲優秀電視節目模式解析[M].北京: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10.
[3] (美)羅伯特?理查德著.李維華,高鴻雁等譯.特許經營(第二版)[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5.
[4] Albert Moran, Global franchising, local customizing: The cultural economy of TV program formats[J]. Continuum: Journal of Media & Cultural Studies. Vol. 23, No. 2, April 2009.
[5] 李曉紅.電視節目版式的產權保護[J].新聞戰線,2013(5).
[6] 陳麗梅.電視節目版式的版權保護[J].中國廣播電視學刊,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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