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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社會轉型期情感調解類電視節目的創新【2】

肖  俊

2014年03月04日17:09    來源:今傳媒    手機看新聞

2.審美情趣低俗化,導向不明

(1)低俗化問題首先表現在節目的選題問題。目前,大多數情感調解節目的選題大都是涉及邊緣的題材,情感類型也以悲情、苦情、畸情、奇情等非常態的情感為主,而體現社會主流價值觀的情感素材反倒不被提及。另類情感題材的泛濫和反復渲染,一度引發強烈社會爭議,甚至動搖觀眾對人類朴素情感和真情大愛的堅守,社會影響很惡劣。(2)節目的傳播方式簡單粗暴,導向意識薄弱。情感調解類電視節目大多涉及家庭矛盾、情感糾紛、心理扭曲、道德淪喪等負面、消極內容,節目中,渲染甚至放大調解對象的悲劇情感和淒苦經歷,容易使人覺得社會不安全,生活不安定,人們不信任,產生灰暗消極的普世價值觀。尤其是節目中充斥調解對象聲淚俱下的控訴鏡頭,雖然能產生短暫的感官刺激,滿足觀眾獵奇、集體窺私、自我安慰的心理需求,卻不能傳遞出友善積極的情感觀念。(3)節目內容造假。為吸引受眾,制造轟動效果,一些調解節目策劃和杜撰多角戀、亂倫戀、變態戀等匪夷所思的故事,聘請演員表演,完全違背新聞傳播規律,引發極大的社會爭議。如石家庄廣播電視台第三頻道《情感密碼》就曾因雇請演員表演情感故事而遭停播處罰。

3.侵犯隱私“合理化”,備受質疑

(1)刻意挖掘和渲染調解對象的個人隱私。在情感調解類節目中記者或主持人往往會以調解人的身份對當事人的情感經歷咬住不放,尤其是某些調解對象不願意公開的隱私細節,如調解對象的特別癖好、財產收入、身體缺陷等,盡管當事人不願意公開,但有的會通過記者多方採訪的方式將這些隱私都揭示出來,在節目介紹中反復播放,甚至被特別強調。(2)企圖通過委托人的授權將其侵害他人隱私的行為合理化。一般來講,節目組會與委托方事先簽訂相關協議,協議內容會涉及對其隱私的公開或部分公開問題,但這種協議其實並未涉及其他的當事人,更沒經過他們的口頭或書面授權,而且,委托方也無權代替其他當事人做出相關承諾,電視媒體並不能因為與一方簽訂委托協議而隨意調查並公布其他當事人涉及隱私方面的信息。

4.調解效果簡單化,不重實際

在調解類電視節目中,被調解的雙方都想通過參加節目解決或緩解矛盾。然而,當事人和觀眾都心知肚明,很多調解節目的效果往往事與願違,他們之間的問題並沒有解決,只是在電視上把“家丑”曝光了一次而已,有的甚至反而引起另一方的反感情緒,使矛盾升級。“媒介總是把自己打扮成‘和事老’的角色,但最后的結果往往於事無補,反而可能激化矛盾。而媒體並不關心結果,他們真正所需要的,不過是當事人能配合他們做一期能打動人的節目而已。[1]”

有些節目貌似最終化解了情感沖突,但矛盾分歧的根源還是存在,節目所謂的化解矛盾、增進情感、促進社會和諧的作用並沒有達到,這不過是其昭然打著的旗幟罷了。更令人氣憤的是,有些節目在演播室硬逼著當事人現場和解,這與情感調解的初衷就更加背道而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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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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