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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新聞敲詐和假新聞典型案例⑵

媒體如此“監督”法理不容 中國經濟時報社河南記者站被撤銷

2014年04月11日04:2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本報北京4月10日電 (記者張賀)以獲取金錢為目的是新聞敲詐區別於正常的新聞採訪報道的主要特征。近來,個別新聞媒體利用輿論監督寫曝光文章向基層單位施加壓力謀取非法利益,給基層工作造成巨大困擾,干部群眾反映強烈。近日曝光的中國經濟時報社記者站及記者敲詐勒索就是一起典型案件。

  經查,中國經濟時報社記者郗永豐自2010年10月擔任該報河南記者站副站長(主持工作)以來,借助記者站工作之便和記者身份,與該報記者李國鵬、原記者耿付安、事業發展中心主任喬國棟、河南記者站工作人員劉雲濤等人,多次利用新聞採訪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

  2011年春,郗永豐、劉雲濤收受河南蘭考縣某企業共5000元現金后,未對該企業涉嫌污染等問題進行公開報道。2011年年底,兩人先后兩次到河南省潢川縣採訪教育局涉嫌違規問題,平分潢川縣有關部門送來的1.8萬元現金后,未進行公開報道。

  2011年夏,郗永豐受人請托,由耿付安和喬國棟出面協調,使李國鵬停止對河南省某房地產涉嫌違規問題的報道。事后,郗永豐、喬國棟、李國鵬各收受5000元現金,耿付安收受1.5萬元現金。2011年至2013年,郗永豐收受某銀行9萬元現金,由喬國棟出面斡旋李國鵬等記者,使其停止對該銀行的曝光。事后,郗永豐分得2.5萬元,喬國棟分得5萬元,李國鵬分得1.5萬元。

  2011年下半年,郗永豐受河南潢川縣某施工企業之托,安排劉雲濤撰寫批評稿件,發給河南新鄉市相關職能部門,向欠款的房地產公司施壓,成功幫助其追討工程欠款。兩人共獲得4.5萬元酬金,此后未對該負面新聞進行報道。

  2012年春,郗永豐、劉雲濤向河南南陽移動公司負責人發去該公司涉嫌話費虛高的批評稿件,迫使該公司支付正面報道費用5.8萬元,郗永豐將5.8萬元佔為己有。

  此外,中國經濟時報社河南記者站還存在利用採訪活動違法從事報刊發行的問題。2011年11月,該報河南記者站利用採訪某銀行負面新聞之機,要求該銀行及某農村信用社訂閱《中國經濟時報》。2013年5月,中國經濟時報河南記者站再次要求該銀行訂閱報紙。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有關負責人指出,新聞媒體利用職務便利斡旋其他媒體或記者消除負面報道謀取非法利益、利用新聞輿論監督介入企業經濟糾紛謀取非法利益、利用輿論監督強迫企業搞有償宣傳謀取非法利益等行為,嚴重背離新聞事業宗旨,嚴重違反新聞職業准則和新聞宣傳紀律,已經涉嫌違法,必須從嚴追究。

  目前,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撤銷中國經濟時報社河南記者站,吊銷郗永豐、喬國棟、李國鵬新聞記者証,並將涉案記者和耿付安、劉雲濤列入不良從業記錄,郗永豐等人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該案同時被移送報紙主管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追究該報社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 人民日報 》( 2014年04月11日 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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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崔東、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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