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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子论文]人质劫持事件中媒体的“不为”分析

——以菲律宾人质劫持事件为例

王春丽

2014年03月11日15:08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手机看新闻

摘要:突发性重大事件往往具备极高的新闻价值,是新闻媒体争相报道的焦点,人质劫持事件作为一种特殊的突发事件也同样吸引了媒体的眼光,引发了一系列密集全面的报道。然而回顾以往的人质劫持事件,不难发现,新闻媒体存在不同程度的失范行为,在菲律宾人质劫持事件中,媒体的直播报道更被认为应当为最后的悲剧承担责任。在性命攸关的时刻,媒体该如何取舍新闻价值与社会责任,如何通过有限的“为”和适时的“不为”来平衡受众知情权与人质及其家属的生命权都值得深思。

关键词:人质劫持事件 博克模式 媒体“不为”

一、事件及媒体报道回顾

2010年8月23日,上午9时香港康泰旅行社旅游车(内含22名香港游客)在马尼拉市中心被歹徒劫持,后经过谈判,共有10名人质得到释放。晚7时40分左右,菲警方实施突击解救行动,香港游客中8人死亡,6人受伤。事件发生后,菲律宾警方被指营救不力导致最终的悲剧。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菲律宾官方随后公布的《菲律宾人质事件调查报告》①中,除了承认警方营救本身确实存在问题外,在最后一部分“EVALUATION of MEDIA COVERAGE”提出建议对主要的两名记者和三家媒体进行起诉。调查报告认为媒体毫无节制的现场报道是导致劫匪情绪失控的主要原因,同样应该为这场悲剧负责。

调查报告显示,事件发生后,各类报纸、电视台、电台记者都涌到现场,警方设置的警戒线甚至一度被挤开,场面混乱。各大电视网都暂停常态节目进行现场报道,有外国媒体也在当天下午赶到现场。

在长达11个小时的对峙中,菲律宾媒体尤其是ABS-CBN广播公司、GMA-7卫视和TV5电视台的等对事件进行了近乎全程的现场直播。下午4时,劫匪要求与媒体接触,RMN电台的主播迈克尔罗加斯对其进行电话采访并直播。

二、媒体报道的失当之处

调查报告称媒体报道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报道战术或战略的片段,尤其是狙击手的位置和特警的攻击,以及随后警力的增加。第二,劫匪的弟弟被逮捕。第三,电台对劫匪的采访。②

不难发现,媒体在报道中存在非常严重的失当行为。首先,毫无把关的直播直接影响了事态的发展,阻碍了解救行动。一方面,劫匪通过旅游车的车载电视看到了整个事件直播,他借以应对警方的解救措施,使得解救行动丧失主动权,弟弟被带走的电视画面致使劫匪情绪失控,向人质开枪。媒体间接扮演了“通风报信者③”的角色。另一方面,事无巨细的直播也给警方形成了巨大的压力,影响了决策效率。其次,媒体对劫匪的电话采访,直接导致警方同意恢复其职务的决定未能传达,丧失了最后挽救事态的机会。第三,从凤凰网视频看,警方击毙劫匪后,大量媒体和无关人员冲向大巴,拍照,救护车被堵在外围,导致医疗救援延后,这点也在调查报告中证实。最后,整个人质解救过程直播未经过任何处理,人质被害、劫匪被击毙、刺耳的枪声都直接展现在观众面前,形成了巨大的“信息污染”,给受众造成极大的心理负担,血腥画面也对受害人家属造成二次伤害。调查报告指出,媒体在进入报道状态后,不清楚自身已经影响了警方的行动。④

三、媒体适时“不为”的必要性—基于博克模式分析

突发事件因其突发性、时效性、重要性、未知性等具有极高的新闻价值,人质劫持事件作为一种特殊的突发事件因其关涉生命而引起媒体天然的关注,引发一系列密集全面的报道。“在人质劫持事件中,警察是处置行动的主体,是整个行动的指挥者和执行者,媒体是处置行动的参与方,是劫持人质事件中信息沟通与传递的媒介,是舆论环境的保障者,发挥着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 [1]。

高山在《电视直播的“值”与“直”》中总结道:“未知性、突发性、事件性、高关注性、贴近性、进程性和不可重复性的新闻事件适合电视直播”。[2]对该事件来说最好的报道方式无疑是现场直播。

现场直播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展现事件的整个过程,全方位的信息传递及感官带入是其魅力之所在。而直播过程中的未知性和不可预测性更加强了事件本身的可传播性,对受众有极大的吸引力。这一切都成为此次人质劫持事件菲律宾媒体现场直播报道的原始驱动力。然而合适就必须采用吗?就可以忽视人道主义唯专业主义至上?尽管众多原因导致此次人质事件最后以悲剧收场,但不可否认媒体理应有所不“为”的直播报道的确应该反思。在性命攸关的时刻,媒体该如何取舍新闻价值与社会责任?如何通过有限的“为”和适时的“不为”来平衡受众知情权与人质及其家属的生命权?

菲利普﹒帕特森与李﹒威尔斯在《媒介伦理学:问题与案例》[3]中介绍,哲学家西塞拉﹒博克在《撒谎:公共与个人生活中的道德选择》提出了博克模式。该模式基于两个前提,其一,我们必须对不得不做出伦理抉择的人心怀同情;其二,维持社会的信任是基本目标。在此前提下,博克模式认为任何伦理问题都可以分三步进行分析。⑤

第一步,问问自己的良心,什么是“正确”的行为。黑格尔认为良心是一种积极追求在主观和客观上都是善的东西的伦理意识。⑥此次事件的特殊性已经决定了它非报不可,对于媒体而言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报道可以在主客观上都达到善。从新闻专业主义角度来看,媒体具有报道事件的天职,必须客观、公正、及时、不加粉饰地展现事实,然而媒体作为社会之公器又肩负着同样重要的社会责任,媒体全程直播可以迅速地报道事件但同时也会对人质安全产生威胁。首先忠职于新闻人的身份还是社会人的身份是媒体面对的两难选择。从心理学和伦理学角度来看,“我不能做什么”远比“我可以做什么”更能明晰自身的道德地位。对媒体而言,危机事件中所有报道经得住伦理考验的前提即是不能违背生命至上原则。很显然,在人质劫持事件的报道中,延伸出来媒体“不为行为”应该包括:不能毫无把关地报道、不能阻碍正常救援、不能增加人质生命危机、不能给受众带来二次信息污染等。

第二步,寻求专家的意见,了解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替换会带来伦理问题的行为。

回顾媒体报道,上述失当行为都存在伦理问题。媒体在报道前可以假想替换行为,例如现场直播报道画面只拍摄短暂的全景,其余事件信息由记者介绍;全程直播改为配合警方间断性直播,在关键时刻停止直播。这里记者抉择的对立面是更多的是受众知情权,而非新闻专业主义。受众知情权指的是“受众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这种知情权得以实施的前提是不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因而不难判断替换行为的真实可行性。况且,替换行为同样向受众传递了尽可能多的信息。该事件媒体报道的最“善”状态是通过有限的“为”和适时的“不为”来满足受众知情权同时也保护受害人的生命权。

第三步,如果可能,与面临同一问题的伙伴进行公开讨论。包括直接卷入争议的人,非直接卷入争议的人,讨论的目的在于发现媒体的行为会怎样影响他人。

对于媒体的报道,可以假设讨论场景:

劫匪:你们不直播,我不可能知道你们警力的部署。

记者一:不全程直播不可能完整的反映整个事件。

记者二:不全程直播就不会让劫匪了解营救进展,更不激怒劫匪,造成悲剧。

观众一:你不直播报道,我怎么知道事件到哪了?

观众二:我们想要的只是事件的基本信息和结果,你不直播,我们就不会被恐怖画面吓到。

当事人:你们不直播他弟弟被捕,他不会被激怒,你们不采访他,警方的复职电话打进来,就不会有悲剧了。

政府:你们不直播,营救策略不会被劫匪知晓,我们的决策会更有效率,你们阻碍的救援。

家属:你们不直播,我不会看到他们痛苦的死去,我心如刀绞。

观众三:看了你们直播,很恐怖,再也不去菲律宾玩了。

......

通过讨论,媒体可以衡量自身行为对他人造成的影响,从而对有所“不为”做出选择。

四、结语

在西方,作为第四权力的媒体对社会有着重要影响,它是社会系统的一部分,但绝不起支配作用,其主要职责是配合其它部分以保持整个系统良性运行。媒体对人质劫持事件的报道是媒体辅助作用的微观表现。它既考验媒体及其从业者的专业素质,更考验其职业道德和人格品质。媒体的所作所为,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事件的最后结果。为了人质安全,只能由警方来决定绑匪收到何种信息,而这些信息要绝对有利于营救。[4]

对于人质事件报道中媒体的适时“不为”调查报告引用了菲律宾媒体组织在报道危机事件时的守则“Crime and Crisis Situations”⑦:

1、危机事件如劫持人质或绑架罪的报道,不得增加人质的生命危机。这样的报道应当限制,并应小心,以免妨碍或阻挠当局努力解决的情况。

2、报道应避免给那些在犯罪、危机事件、灾害、事故和其他事件中的受害者家庭和亲人造成不必要的冲击和痛苦。

3、除非事件解决,或者当他们的近亲接到政府通知,他们的名字已由官方公布,否则不得在此之前公布犯罪或危机事件中受害者的身份。

4、犯罪或者危机事件报道中不得提供重要信息或者为罪犯提供支持。

5、此守则适用于一切犯罪和危机事件的报道。

总之,此时的新闻自由应该有限地让位于人文关怀,追求眼球让位于社会道德,这是媒体在坚持生命至上原则、善意原则、最少伤害原则等普世价值观下所作出的“为”与“不为”的平衡选择,甚至可以认为媒体在此类危机事件中的“不为”比“为”更为重要,更需谨慎。(作者系: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院新闻与传播专业)

注释:

①、《SEQUENCE OF EVENTS, EVALUATION and RECOMMENDATIONS》,根据需要对最后部分进行翻译。

②、调查报告原文“The showing of tactical or strategic footages particularly sniper positions and the assault by the SWAT and subsequently, the augmentation by the SAF; The coverage on the arrest or taking into custody of SPO2 Gregorio Mendoza (brother of the Hostage Taker; The interview over the radio by Radio Mindanao Network (RMN) station DZXL with Michael Rogas as anchorman.”

③胡俐在《从菲律宾人质事件看现场直播如何趋利避害》中对媒体的身份扮演的定位。

④、调查报告原文“Media did not know how, or when, the coverage might potentially affect police operations as media were operating within established parameters at that time.”

⑤、《媒介伦理学:问题与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四版,第4-7页。

⑥、《良心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⑦、调查报告原文“Sec. 1. The coverage of crimes in progress or crisis situations such as hostage-taking or kidnapping shall not put lives in greater danger than what is already inherent in the situation. Such coverage should be restrained and care should be taken so as not to hinder or obstruct efforts of authorities to resolve the situation.

……Sec. 5. Stations are encouraged to adopt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 (SOP’s) consistent with this Code to govern the conduct of their news personnel during the coverage of crime and crisis situations. ”

参考文献:

[1] 胥京川. 美国警察在处置人质劫持事件汇总对媒体作用的认识历程[J].警察实战训练研究 2010 (08)

[2] 高山. 电视直播的“值”与“直”[J].视听界2009(02)

[3] [美]菲利普﹒帕特森与李﹒威尔金斯著,李青藜译,媒介伦理学:问题与案例[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4] 胡俐. 从菲律宾人质事件看现场直播如何趋利避害[J]. 2011(02)

[5] 李晓. 博克模式的再认识---以菲律宾人质事件报道为例[J]. 东南传播 2012(01)

[6] 菲律宾人质事件调查报告. 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

ddc474d5b9f3f90f76c61bc1.html. 2010-11-14

[7] 许海 才婉茹.突发事件报道中的“信息污染”与“媒介责任”[J]. 中国记者 2010(11)

[8] 王军. 传媒法规与伦理[M]. 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

[9] 张跃兵. 劫持人质事件处置中媒体的介入[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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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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