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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电视调解节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单艳军

2014年05月06日16:00    来源:今传媒    手机看新闻

摘 要:电视调解节目是在市场化大背景下融合谈话节目和真人秀的一种新兴节目类型。它的应运而生不仅迎合了当前民众所极度缺失的心理情感诉求,而且是消费文化深刻背景下的必然产物。目前电视调解节目在荧屏上已成风靡之势,各家媒体不惜投入血本进行竞争,然而在电视调解节目繁荣发展的背后却存在着大量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当前电视调解节目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反思,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应对之策。

关键词:电视调解节目;问题分析;应对之策

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社会急剧转型的发展方式给民众生活所带来的巨大影响逐渐显现。民众面临着巨大的生活和生存压力,因此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大量的情感、财产纠纷。在这样的人文背景下,民众迫切的需求一个开放的可供自由宣泄的平台和一个公平公正的调解人,电视调解节目就这样众望所归的产生了。在经过短暂的试水后,各地电视台竞相推出百姓纠纷调解节目,比如以主持人、调解员、观察员和当事人共同进行演播室录制的江西卫视《金牌调解》;将司法局的人民调解室、公安局的联合调解室、人民法院的庭前调解室搬进演播室进行录制的北京科教频道《第三调解室》;通过主持人和老娘舅们在节目现场调解百姓纠纷的上海新娱乐《新老娘舅》;以老娘舅走进当事人家庭进行现场调解的浙江电视台民生休闲频道《钱塘老娘舅》等等。

虽然电视调解类节目在中国的发展时间很短,但却迅速成为电视台收视亮点。从普通的电视调解节目,到成为老百姓日常热议与见诸报端的话题,再到受到专业学界、业界的高度关注与研究,这一系列表现,都显示出调解节目的热潮正席卷整个媒体行业。但是,在表面的繁荣背后潜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电视调解节目存在的问题

(一)节目人员配置不专业

从节目主持的角度来看,在调解类节目的主持过程中,当事人的争吵和抱怨总是会不可避免地出现,甚至当事人情绪失控也时有发生,因此,对于主持人的控场以及法律等相关知识的综合能力方面要求颇高。而目前的一些调解节目中,部分主持人因为缺乏社会经验而手足无措或无法及时安慰平缓当事人情绪使得节目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时有发生。还有一些主持人缺乏场面掌控能力导致各方调解员或当事人喋喋不休使得节目情节拖沓,或被调解员喧宾夺主。

从调解的角度讲,由于调解员在对调解事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因此一次调解事件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解员的水平高低,这就对调解员的各方面的专业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是,目前活跃在各个电视节目中的调解员们,大多在法律方面意识淡薄,依靠个人道德伦理认知标准进行评判,容易忽视调解过程中的各种法律问题。而且这些来自社会上的业余调解员们,尤其是一些退休老年人,思想观念不够开放,调解方式不够专业,有时易受当事人的影响而产生主观偏差。这就导致了在实际调解过程中,观点滞后,调解乏力。

(二)视角单一,编排严重

当前电视调解节目的选题视角过于单一,大多是家庭矛盾、情感处理、经济纠纷等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问题。而且,在当前调解节目的制作过程中,制作方聘请演员扮演当事人,按照剧本设定剧情,故意混淆真实与虚构的界限。现在的很多电视台都喜欢雇佣临时演员进行节目的录制,不仅好操作,更容易出卖点,甚至从剧本编写到临演演出,都有公开价目表,从几十到几百不等。来自华西都市报消息,一些情感节目临时演员的酬劳从80~120元每场不等,而编剧则是以1000元起跳,为的就是将情感节目全面娱乐化。这种弄虚作假、欺骗观众的行为,完全摒弃了以真实性为核心的媒体报道基本原则。这样的电视调解节目,不仅无法起到调解示范作用,更会损害媒体的社会公信力。

(三)非主流的舆论导向

传播主流价值观,进行正面而又积极向上的舆论引导,不仅是党和政府,更是人民群众赋予电视媒体的责任和义务。但有些电视节目为了赚取收视率吸引眼球,过多展示负面信息,使节目形成消极灰暗的情绪基调。例如上海新娱乐《新老娘舅》中就以“妻子竟然趁我熟睡时‘谋杀’我”、“丈夫爱上我姐姐”、“老公要离婚,还说要找个角落‘舔血’”、“母亲真的是被儿子逼死的吗”、“儿媳让我们生活在恐怖中”等等为题;河南卫视公共频道《百姓调解》中以“婚外情的代价”、“孽缘”、“我的老婆他的妻”、“家外有家能否回头”、“男友爱上大他30岁的女人”等等为题目。

这些节目以刺激性或迷惑性的字眼来吸引观众的注意,主题的噱头并没有掩盖住内容的缺失。兄弟姐妹反目成仇,或者是遗产、赡养纠纷,这些题材的扎堆出现,与编导没有进行合理地筛选取舍有很大的关系,观众看过这些节目后,不仅起不到解疑答惑的作用,而且会在内心产生更多的疑惑于与担忧,更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不良示范效果。

(四)节目重心出现偏差

电视调解节目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通过电视媒体,在节目中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各方协议、解决纠纷的一个媒体平台。“自愿”必须是节目的前提,但是,在一些节目中,当事人并不愿意进行调解,却被调解员采用强行拉住或以围追的方式,强迫调解。这种强迫式的节目制作方式,无法达到预期的调解目的,还涉嫌侵犯当事人人身自由等权利。调解节目其本身的示范作用非常显著,所以就更应该依照法律,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的情况下,完成节目。除了“自愿”必须是节目的前提之外,调解节目的重心应该在于“调解”。但是,有的节目并不是“调解”矛盾,而是一味的“劝和”。“劝和”是一种狭隘的调解方式,它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矛盾调解,若是矛盾到了不可挽回的程度,依然试图勉强劝和,虽然当事人可能碍于在公众前的形象勉强复合,但破镜岂能重圆?这样的勉强不仅会使的当事人的问题无法正确解决,还会引起事后当事人双方更激烈的情绪反弹。

(五)对猎奇心理和窥私欲的过分迎合

“邻里相望,老死不相往来”已成为现代都市人的生活常态,但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逐渐淡漠并不代表其内心深处窥探欲望的淡漠。在调解节目的制作过程中,制作方为了提高收视率与节目的经济效益,不惜以违反媒体的职业准则为代价,过于追求“娱乐性”,故意放大矛盾,制造噱头,博取观众的眼球。这种过分迎合观众窥私欲与猎奇心理的行为,对于电视调解节目的长远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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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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