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時代報刊內容跨界傳播版權保護問題
數字時代,傳統報刊內容跨界傳播呈現一系列新特點。這些特點使相應的版權保護問題更加錯綜復雜。
1.跨界傳播主體的泛眾化。數字時代以前,書報刊出版以及廣播、電視運營需要很強的經濟實力和專業能力。報刊內容跨界傳播的主體范圍是非常有限的,很容易掌握和控制。對於報刊內容的版權保護來說,盡管本身如前所述也非常復雜,但基本上還是比較容易做到的。而在數字時代,由於各種形式的自媒體出現,人人都可以成為報刊內容的跨界傳播者。報刊內容再傳播的主體由之前特定的出版單位、少數廣播電視組織,變成了由億萬自然人組成的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在這種情況下,要清楚地判定誰合法傳播、誰違法傳播,誰在先傳播、誰在后傳播是非常困難的。
2.跨界傳播形式的多樣化。數字時代以前,報刊內容跨界傳播主要表現為在后出版的圖書中收錄(集結出版),在其他報刊上轉載、摘編,以及在電視、廣播上進行播放,形式總體上較為有限。而在數字時代,報刊內容跨界傳播的形式迅速增多,如前所述,包括在博客、微博、網絡社區等各種自媒體中跨界傳播。
3.跨界傳播內容的泛在化。數字時代以前,僅限於圖書、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等有限載體。進入數字時代以后,則包括數據庫、博客、微博、網絡社區等,體現在閱讀終端上,包括電腦、智能手機、iPad、電子書等數字閱讀設備。形式多樣、內容泛在,導致著作權人、版權行政部門、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在版權保護過程中的監察范圍和難度大大增加。
4.跨界傳播過程的簡易化、迅即化。相對於其他媒體,數字傳播媒體尤其網絡媒體還有兩個顯著特點,那就是傳播過程的簡易化和迅即化。報刊內容在數字時代跨界傳播過程中,復制起來非常容易,甚至無需復制,直接在線瀏覽。需要指出的是,隨著計算機運算速度、網絡速度的不斷加快以及相關數字設備容量的不斷增大,海量信息內容的跨界傳播同樣非常簡易和迅即。這無疑又大大增加了報刊內容跨界傳播版權保護的難度。
5.部分跨界傳播行為定性模糊化。數字時代,隨著各種自媒體的大量出現,報刊內容跨界傳播的行為在法律定性上正在變得模糊。這是因為,自媒體具有私人性質,而相應的跨界傳播行為是否適用個人使用的權利限制條款值得研究。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欣賞目的,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屬於合理使用,可以不經許可,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對何謂“個人”沒有作出具體規定。以微信跨界傳播報刊內容為例,將本人感興趣的相關信息轉發給家庭成員、同學群、朋友群是否屬於個人使用?如果屬於個人使用,考慮到微信傳播模式即群接群、圈套圈、好友傳好友,報刊內容至少在微信領域,將幾乎無版權保護可言。
上一頁 |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