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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跨界傳播營造良好的版權環境

張鳳杰

2014年05月21日13:17    來源:中國報業    手機看新聞

數字時代,新聞出版業與科學技術的快速融合,一方面,推動了傳統報刊內容更大規模、更寬領域的跨界傳播﹔另一方面,也使本來就紛繁復雜的報刊版權保護問題更加復雜化。傳統報刊出版單位作為優勢內容資源提供商,在跨界傳播過程中面臨哪些問題?在版權保護策略和手段上該作何種選擇?從國家、政府部門到相關社會組織和個人,又該如何為報刊內容的跨界傳播營造良好的版權法治環境?等等。這些問題都值得深入研究。

報刊內容跨界傳播現象

報刊內容跨界傳播,亦即傳統報刊內容的跨媒體、跨平台傳播,與媒體技術的發展息息相關,最初表現為紙質媒體之間零星的再傳播,隨著媒體種類的增多而日趨普遍,在當今數字時代達到高潮。

報刊內容跨界傳播現象由來已久。19世紀三四十年代,林則徐廣東禁煙期間,意圖用外報提供的信息對付外國侵略者,曾派人到澳門搜集外國人出版的報刊,將有關消息、言論翻譯成中文,抄報朝廷,並提供給兩廣總督等有關方面。后來,這些翻譯材料匯集成冊,被稱為《澳門新聞紙》(並非嚴格意義的報紙)。[1]這種將外文報刊翻譯成中文再裝訂成冊加以傳播的行為,就屬於跨界傳播。除此之外,魯迅先生1918年在《新青年》雜志上發表的小說《狂人日記》,后被收入《吶喊》集(圖書),編入《魯迅全集》(圖書)第一卷,也屬於典型的報刊內容跨界傳播。

及至廣播、電視等媒體出現以后,傳統報刊內容尤其《人民日報》、《求是》雜志等權威報刊的重要內容被跨界傳播的現象逐漸趨於常見。但真正把傳統報刊內容跨界傳播活動推向高潮的,是數字時代大量數字技術、設備的快速發展與應用。

相比以前,如今傳統報刊內容跨界傳播規模更大,渠道更多,速度更快,市場空間更廣闊。在以往單篇內容跨界傳播的基礎上,傳統報刊內容如今可以在網上進行海量傳播﹔除書、報、刊、廣播、電視等原有跨界傳播渠道外,傳統報刊內容如今可以到自身門戶網站、網絡聚合平台、網絡社區、博客、微博、微信等各種網絡渠道和電腦、智能手機、iPad等各種網絡終端進行跨界傳播﹔之前幾乎所有的跨界傳播都發生在傳統報刊內容正式出版、形成一定社會影響以后,如今則可以做到同步傳播,甚至在其他媒介上提前播出(核心內容)﹔此外,隨著閱讀人群和相應商業模式的不斷增加,傳統報刊內容跨界傳播的市場空間也越來越大。

傳統報刊內容的版權保護問題

較之於圖書,報刊涉及的版權作品和權利人非常多,出版的周期非常短,加上連續出版物的性質,其版權保護問題原本就非常復雜。其中,尤為突出的是:

1.時事新聞的判定問題。報刊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新聞傳播,而版權制度重在激勵創新,對時事新聞作品不予保護——我國《著作權法》乃至《伯爾尼公約》對此均有明確規定。但一方面,對於時事新聞的范圍——實踐中主要是報刊出版單位配發的能夠反映時事新聞的照片,是否屬於時事新聞並沒有明確界定﹔另一方面,對於時事新聞與其他新聞作品的界限並沒有明確規定,在不少個案中,要想明確辨別也並非易事。

2.權利歸屬與保護問題。盡管報刊出版單位對於報刊內容的選取、傳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盡管報刊編輯對於相應文稿付出了大量的、專業性極強的智力體力勞動,但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單篇版權作品的權利仍然隻屬於創作者及其繼受權利人,而與報刊出版單位沒有任何關系。報刊出版單位在明知道其刊發內容被侵權的情況下,也無法代替真正的著作權人打盜維權。此外,報紙出版單位相對於期刊出版單位更為尷尬,因為其作為出版者,對其字體設計、格式編排等獨創內容,依法並不享有版式設計權。

3.轉載、摘編的法定許可問題。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報刊之間相互轉載、摘編已刊登的版權作品,除權利人明確聲明不許轉載、摘編的以外,可以不經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2009年,國家版權局發文指定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負責收轉相應費用(包括郵資)。但據了解,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報刊出版單位沒有按規定向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繳費,甚至於多年以來根本就沒繳過任何相應費用。對此現象,成立伊始的文著協顯然力不從心,短時間內難以做到完全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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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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