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专业人做专业事
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狭义上就是指建立健全“三会一层”制度,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业务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构,三者形成分权制约关系。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并行地位,二者同为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必要组成部分,起着同样重要的作用,只是职能分工不同,并不存在地位上的差异。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公司法》中并未专门列示监事会表决方式,但实际上是以票决制来规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第十二条监事会决议第一款明文规定: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国有独资公司董监事会成员中,非职工董监事由股东指派,但值得指出的是,《公司法》第六十八条明文要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董事);第七十一条对监事会要求更详细,不仅成员不得少于5人,且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5人监事会为例,必须有2人为职工监事。职工董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至13人。实际运作中,一般公司董事会成员为9至11人。上市公司中还包含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人员过少或过多,运作起来都非常困难。
此外,报业集团公司还专设了另一种机构:设置编辑政策委员会和权威的报刊内容管理机构,确保正确的出版导向。
《公司法》中只有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设置,没有设置总编辑岗位。新闻出版总署2011年3月11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单位总编辑工作的意见》中规定,总编辑是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之一,在出版单位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下,负责出版导向、落实出版制度、保证出版物内容质量、培养编辑队伍等工作,在业务方面承担主要责任。
报业集团公司作为报刊出版单位,按董事长(报业集团社长)、副董事长(党报社总编辑、兼任报业集团公司总编辑)、总经理序列设置治理结构,似为可选路径之一。
(作者单位:长江日报报业集团资产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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