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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时政类报刊制度性变革的意义

吴光振

2014年02月11日16:16    来源:中国报业    手机看新闻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意见》,各省区市报业集团陆续成立了集团公司,将非时政类报刊及经营类业务注入其中,从体制上形成了报业集团(党报社)事业法人、集团公司企业法人并存的组织架构。

表面上看,这种结构重组似乎只是换了一个牌子,管理者还是那些管理者,职工还是那些职工,业务还是那些业务。除了身份及社保问题外,职工对其他方面没有感到有什么不同。

很多报业集团公司管理体制的架构重设及分级授权管理体系还未完成,有的甚至还未启动,法人治理结构只是为满足注册需要而仅存于形式。报业集团(党报社)事业法人对注入集团公司的各类业务仍维持直接行政管理关系。这种现状,更强化了人们的一种印象:所谓改制,是换汤不换药。

其实,这是一种表面错觉。像任何改革一样,非时政类报刊改制也有一个逐步落实、深化的过程。随着改制工作从形式到实质的逐步推进,改制带来的制度性变革意义将日益显现。

一 明确出资人

改制前,报业集团资产“所有者缺位”现象比较普遍。作为国有资产,报业集团应归国资委或财政部门管辖,但现实操作中困难重重。一是由于主管报业集团业务的是宣传部门,国资委管理难度大;二是报业集团虽是事业单位,但大多实行企业化管理,财政部门对其管辖权也不明晰;三是宣传部门作为党务机构,直接行使报业资产管辖,名不正言不顺。在近年文化体制改革中,各地已探索出各种安排路径。报刊传媒集团公司的成立,将直接推动这一问题的解决,资产出资人的明确为报业下一步改革扫清了障碍。

2013年8月8日,《湖北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出台,明确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宣传部)履行省属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虽然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报业资产出资人制度,但随着改制深入,授权管理制度已在各地建立起来。明确出资人是改制工作的一大成效,将为报业集团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保障。

二 从议决制到票决制

大多数报业集团在干部任免决策上,已基本实现党委票决制,但在涉及日常经营决策的重大事项上,实行票决制的还不多,主要还是经过党委会讨论决定(议决制)。经营业务由党委议决制来决策,结果常常是“议而不决”,导致决策效率低下,使报业集团经营业务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后,报业集团和集团公司是出资人与出资企业的关系。按照《公司法》要求,党委会充当股东(会)角色,其职能主要负责集团公司宏观决策及董事监事选举更换等事项,不再参与日常经营事务决策。

在集团公司中,负责日常经营决策和管理的是董事会。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有分级授权,不再是一个层级胡子眉毛一把抓。在上市公司中,董事会经营管理权是法定授予,股东大会一般会给董事会相应投资额度的授权。董事会有自主投资权,可大大提高公司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

报业集团经营业务决策模式从议决制转向票决制,是一次重大的体制超越。二者的主要差异有以下几点:

1. 表决价值不同。在党委议决制下,书记的意见与其他委员的意见价值是不相当的,极易出现个人集权,由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2. 程序不同。票决制先“议”后“决”,前后相继、缺一不可。议决制“议”“决”或混淆,或缺失,常常是“议而不决”。

3. 决议依据不同。票决制依据一人一票的表决结果,得票超过法定票数才通过,并形成决议。议决制主要是党委书记或其他主要领导根据党委成员讨论集中而形成的意见。

票决制还解决了决策时“不敢说”和“不愿说”的两大难题。它以完备的制度明确了决策程序和决策要求,建立起一种新机制,为每位成员充分表达个人意见提供平等的机会和宽松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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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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