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电视节目模式的产权保护
节目模式的产权保护是许可经营的法律前提,伴随着节目模式全球交易的迅猛发展,对节目模式进行保护的课题也被日渐提上日程:2000年国际电视节目模板认证与保护协会(FRAPA)成立,2001年制定了国际电视模式书面登记。同年在法国戛纳成立了欧洲电视节目板式版权协会。2004年国际模板律师协会成立,2009年英国伯恩茅斯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展开专项研究课题,201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模板纠纷仲裁与调解机构成立。然而,由于节目模式还是一个新兴事物,对其的内涵和外延仍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因此对其的产权保护也一直在讨论之中,尤其是近几年,成为了法学界研究的一个前沿课题,引起了学界激烈的讨论。
一部分学者认为,节目模式有版权,应当纳入版权法律保护范围之内。从版权法的角度来说,其的保护对象是作品,只有作品才能纳入版权保护范围。1971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对作品的界定为:“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对作品的含义做出了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电视节目版式不仅仅是一个创意,还包含了一系列技术性的、艺术性的、经济性的商业信息以及实现创意的一些方法、步骤[5]。从电视节目模式的概念中可以看出,节目模式是具有创新性的,包含了人类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其次,节目模式的全球交易说明了节目模式是具有可复制性的,因此节目模式具备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所有构成要件。
据英国伯恩茅斯大学以及国际模板律师协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上半年,全球共有70余个有关电视节目模板的纠纷,1987~2007年间,共有59个纠纷,8个纠纷成为诉讼,22个诉讼由法院判决,6个判决判定侵犯版权成立。而英美判例法国家对其的司法判例适用的是版权法律。
从英美法系的节目模式保护现状来看,在英国,电视节目模式似乎并不受版权法的直接保护,然而其法律却提供了电视节目模式可以作为文学或者戏剧作品得到保护的可能性。英国工商部曾于1994年建议将电视节目模式作为文学作品的一种纳入版权保护体系,同时规定能够获得版权保护的节目模式必须具备思想表达、原创性和可记录的特点。虽然最终这条建议未被采纳,但是对节目模式的版权保护提供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在美国,电视节目模式并没有明确被纳入版权法第102条规定的版权保护的种类之中,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电视节目模式在美国得不到到版权法的直接保护,但是记载电视节目模式内容的载体可以获得版权保护,而判断有关模式之间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标准就是两个节目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和被告是否“接触”过原告的作品。而在欧洲多国等实行大陆法的国家,电视节目模式在原则上能够获得版权法的保护,但必须具备严格的条件,譬如原创性、复制的元素数量、得到充分的发展和实现或者能够以特殊的方式表现等。
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节目模式缺少版权的法律支持,但具有知识产权,可以使用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密协议(NDAs)等方式对其进行保护。一般而言,电视节目模式都具有非常明确的可识别性:节目LOGO、主持人与嘉宾的风格、视觉效果、舞台设计、音乐等,所有这些元素构成了一个电视节目区别于其他电视节目的显著特征。如果两个电视节目特别相似或雷同,使普通观众难以区分,这样就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因为混淆是最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商标法也能够对电视节目模式进行保护,电视节目模式中所独有的名称、口号、特定的形象等具有可识别性的标识,权利人一旦对这些独特的标识进行商标注册,就可获得商标法的保护,从而防止竞争者在相同或类似节目中使用该商标 [6]。
虽然对节目模式是否具有版权的讨论还在继续,但是学界和业界都表现出主张保护节目模式的趋势。首先,节目模式是从业人员的智力劳动成果,理应受到保护,更重要的是,对电视节目的保护能够积极推动电视产业的原创能力,有效避免电视节目的同质化倾向,提高本国电视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从而促进电视产业的有序稳定的持续发展。(作者系湖南大学新闻传播与影视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媒介经营与管理研究。)
参考文献:
[1] Albert Moran,Understanding the Global TV Format,Intellect Books,UK,2006.
[2] 刘昶,甘露,黄慰汕.欧洲优秀电视节目模式解析[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0.
[3] (美)罗伯特?理查德著.李维华,高鸿雁等译.特许经营(第二版)[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4] Albert Moran, Global franchising, local customizing: The cultural economy of TV program formats[J]. Continuum: Journal of Media & Cultural Studies. Vol. 23, No. 2, April 2009.
[5] 李晓红.电视节目版式的产权保护[J].新闻战线,2013(5).
[6] 陈丽梅.电视节目版式的版权保护[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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