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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奇闻看近代中文报刊新闻理念的分歧

刘丽

2014年05月06日15:55    来源:今传媒    手机看新闻

摘 要:本文从1874年《申报》与《彙报》关于一则奇闻的论战出发,对于近代报刊关于新闻真实性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探讨。《申报》认为新闻纸的首要职责是传播事实,记载时事。重要性、新鲜、及时性和真实性为新闻事件选择的标准,特别是对于来稿的真实性具有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

关键词:《申报》;《彙报》;新闻真实性;新闻选择;有闻必录

一、引 言

近日笔者翻阅旧报,偶得一则奇闻。1873年8月28日,有人看见有一条龙从上海南汇上空飞过,随即投书《申报》,据目击者描述:

龙之长约五丈余,最粗处如人家储水之牛腿缸,白如匹练而全身悉见,并云相随,惟周身有濛濛之白气包裹,如人之裸体而披以纱绫之衣,虽不能细睹鳞鬣,而日照其上,色白如银,盖即龙之鳞也。其首上阔下狭,大如石缸,因有白气环绕,故头角不露,约略其形如牛马之首焉。其四足皆在前半身,相离甚近,与世俗之绘者迥殊,四足皆长三尺余,爪则模糊不辨,颈与尾皆略细,而腹则独粗,约计颈一丈,腹二丈,尾则三丈余也。四足在颈后腹下之粗处。故知后足之外皆龙尾[1]。

这则《记龙过南汇城事》,以文言记述,叙事要素齐备,可说是一则笔记小说式的消息,其中对龙的外形的描写异常详细生动。龙在中华传统文化中既是民族的象征,也是帝王的象征。“龙现”的异兆往往与帝王登基或圣人出世相关。然而现代媒体中,“龙现”作为奇闻更多诉诸的是知识共享而非传统笔记小说的文化共享。古老神话正面临现代显微镜的透视:龙有多长?鳞片什么颜色?头角什么样子?有没有胡须和牙齿?读完报道,你就全都清楚了。

显然,现代报纸通过新闻报道把一种传统的“文化象征”(或文化事实)转变成了一种罗伯特?帕克所谓的“作为知识的新闻”(或实证知识)。

如果将新闻视为形成公共知识与公共意见的来源,神话则是形成一般信仰的来源,现代报刊是以一种现代化的表述方式(如新闻报道)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神话的产生。这种“杜绝”本身就是一种对于传统的隐性颠覆,这使得关于“龙现”的新闻似乎必然对于当时的传统文人构成某种文化心理上的冲击。

二、“惯犯”制作的假新闻:《彙报》对于《申报》“龙现”新闻的指责

这种冲击的最直接体现是与《申报》同时活跃在19世纪70年代的上海的国人自办报纸对这则奇闻作出了强烈的反应。由容闳创办,邝其照主持报务,管才叔任主笔的《汇报》,是一份1874年6月16日创刊于上海的国人自办报刊。该报于1874年8月31日停刊更名为《彙报》。因创办者身份立场迥异,《汇报》(《彙报》的前身)、自创刊之日起常就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硬新闻”发生激烈的论战与摩擦。关于这一点,新闻史学界最为关注的是两报1874年关于“淞沪铁路”等事件的争辩,并且常常将争论原因归结为两报之间激烈的市场竞争,乃至有学者将《汇报》此后停刊都归结为《申报》在各方面的施压[2]。在这次小小的“龙现”事件上,两份报纸之间的冲突最集中地表现为辩论这起“龙现”的事件是否是“假新闻”?如果是,责任在谁?《彙报》认为该新闻显然是虚假的,责任全在《申报》。

理由之一是这则奇闻题材荒诞。《彙报》所设想的新闻是大事,而街谈巷议之类多系传言或“荒谬之说”,从根本上说就难以查证,难以成为“新闻”一类。

“夫新闻之设,诚如所谓宣政令,通民情,伸公议。”

“至于神奇光怪之言,天下之大,容成有之,老庄杨列不少寓言,搜神齐谐编于秘籍,使必求其真实,则数千百年前之书,尽在不论不议之列,又何能以贵局为口实乎?[3]”

以此观之,《申报》所刊登的“龙现新闻”显然是“神奇光怪之言”,仅从“天空出现一条龙”的这种题材本身来看,这些东西已经“尽在不论不议之列”,“又何能以贵局为口实乎”?

理由之二是《申报》有刊登“假新闻”的“前科”。该报明明知道“龙现”之事是假,但为了报纸销量,仍然故意刊登此事欺骗读者。就这一点,《彙报》认为另一件社会新闻可以作为佐证。就在“龙现”一文发表前不久,《申报》上刊登了杭州织造经书案。这则由案件当事人之一所寄来的详述杭州某织造以假死避罪的案件,其中多闺阁香艳、叔嫂通奸等耸动的内容,实在可以当成是现代的黄色新闻来读。然而文末按语道:“此稿由武林邮寄申江,所以维持清议,舒写沉冤也,幸览者以为不留余地而弃掷之,幸甚。[4]”以此说明此文观点是来书者的个人立场,这是《申报》一贯的逃避社会舆论压力的方法。这则充满桃色意味的来稿一经刊登,非议接踵而至。然而,正如《彙报》所讽刺的那样,关于织造案件《申报》还有后续报道。1873年正月二十八日,有“江上闲人”投书于《申报》要求澄清该案事实。此人自称本官,可能是知情的办案官员。于是这一桃色事件由于官员的来稿有了定论,《申报》随即推翻了之前的所有报道,并且称:

文士笔端亦可畏哉!本馆以相隔既遥,没由确知虚实,姑而存之。以俟深悉此案颠末者论定云,至中构之言,则固为理之所必无者,可不待予之申论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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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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