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或’字新聞”禍害了誰?
既然如此,“或”字新聞是否僅僅是媒體的一種自我保護的方式而已?如此一來,既能滿足公眾獲取信息的需要,又可以使媒體免除失實之責?我認為並不是這樣。首先,未經核實的“或”字新聞,不僅不能滿足公眾獲取信息的需要,反而提供了信息垃圾,增加了受眾辨別信息真偽的難度,最多是滿足了公眾的獵奇欲而已。更為嚴重的是,大量的“或”字新聞對媒體的公信力、正常的社會秩序都會產生不利影響。
首先,“‘或’字新聞”,容易使媒體淪為流言傳播的工具。
新聞事業發展到今天,每一家媒體、每一個媒體人都不可避免的要受到網絡的影響,同時網絡也為新聞單位擴大自身的影響力開辟了渠道。為了擴大媒體的影響力,有的新聞單位甚至組織集體員工向微博運營商申請加“V”認証。媒體與受眾的關系的已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信息發出者”與“信息接收者”的單向關系。借助於網絡的威力,媒體與受眾的互動性越來越強,網絡不僅是媒體發布信息的平台,同時也是媒體獲取信息資源的一種重要渠道。我們不可否認網絡為媒體提供了大量的新聞線索,也為事實真相的及時澄清做出了巨大貢獻。
然而,我們更不應忘記網絡信息本身就是魚目混珠,稍有不慎新聞媒體被會流言綁架,流言也將借助於媒體的威力得到放大,在更廣的范圍內傳播。駭人聽聞的“最毒后媽”“嬰兒湯事件”至今仍讓我們不寒而栗。
於是為了不讓媒體過於尷尬,眾多媒體選擇了“或”字避險法。但是,僅僅是新聞中多了一個“或”字就能改變其假新聞的性質嗎?我認為是不能的,基於兩點原因:第一,事實並沒有發生﹔第二,謠言的傳播效應已經達到,對社會的傷害已經產生。
其次,“‘或’字新聞”媒體的責任心缺失的表現,損害媒體形象。
普利策曾把記者稱之為“社會的瞭望者”。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他們掌握著大量的事實真相他們能夠看到和聽到別人看不到、聽不到的事情。然而,這些都是建立在以事實為根據的基礎之上的。
李希光教授也在《轉型中的新聞學》中寫道“新聞記者、編輯、總編都是新聞的守門員。他們把守新聞大門,他們通過報道什麼新聞,不報到什麼新聞,從而決定了讀者、聽眾和觀眾讀什麼新聞、聽什麼新聞和看什麼新聞。[⑤]”這就是說判斷事實的真偽是媒體本應履行的責任,通過媒體發布的信息,必須是真實的。網絡上,媒體看到的東西,讀者和觀眾也能看到。當事實不清,真相不明時,就需要媒體利用自己的資源優勢實地調查採訪做出事實判斷,告訴受眾什麼是真的什麼是假的。而不應該用一個“或”字照搬網絡言論,將信息的不確定性擴大化,從而把判斷的責任推給讀者,這是媒體的失職。當預測的事件沒有如期發生時,媒體的公信力必將受損。長此以往,媒體將顏面無存。
再次,“‘或’字新聞”造成的侵權行為難以界定,受害者難以依法維權。再來看這樣一則新聞標題:“明治奶粉生物素含量不達標或導致嬰兒脫發”(新快報2012-11-20)新聞媒體在事實尚沒有定論的情況下,就將這樣一則“‘或’字新聞”匆忙發布,毫無疑問,備受關注的奶粉質量問題再次成為社會的隱憂。
由於媒體發布信息本身的不確定性,給新聞失實的認定增加了難度,特別是在關於個人私生活以及股市財經方面的預測消息,如若事實並未如期發生,而民眾又因輕信媒體報道給當事人造成損失該如何維權?根據民法理論,媒體侵權必須滿足言論發表、言論有害、具有指向性、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四個要件。“‘或’字新聞”很難界定媒體到底有沒有主觀過錯或者言論是否有害,在某種程度上給媒體提供了逃避責任的擋箭牌,而受害人的損失卻難以通過法律途徑得以挽回。相關媒體甚至連道歉更正都不必做,網絡媒體隻需刪除網頁即可,如此低廉的操作成本勢必會助漲此類新聞的生產傳播。鑒於此,我們不能容忍假新聞披上“或”字外衣合法化。
最終,大量的“‘或’字新聞”,對整個媒體行業是一種污染,不利於新聞事業的發展。今天,中國一個大城市有十幾家甚至幾十家報紙,而且一張報紙厚達幾十個版面。報紙的存在不再是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和對政府、企業的輿論監督,辦報的根本目的已經演化成了滿足廣告商的需求。編輯記者幾乎已經淪為了為報紙廣告版填補空白的人。商業化的運作模式,打擊了媒體工作者生產新聞的積極性,有的甚至就直接利用自己掌握的公共資源進行尋租交易謀取私利。“‘或’字新聞”也在整個行業消極怠工的狀態中,滿足了部分懶記者的需求。我們應該警醒的是過度商業化,不是媒體發展的春天,而是其走向墮落的不歸路。新聞史上臭名昭著的“扒糞運動” 過去不過百余年,然而它留給我們的教訓卻是不容遺忘的。媒體的生存,歸根到底靠的是受眾。沒有了讀者,沒有了觀眾、聽眾哪個廣告商還願意來投廣告?因此,大量刊發“‘或’字新聞”無異於飲鴆止渴,短期內滿足了媒體生存的需要,長期來看則是污染媒體環境的愚昧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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