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子論文]暴力犯罪及自殺事件新聞報道的倫理越線辨析【2】--傳媒--人民網
人民網>>傳媒>>傳媒專題>>全國新聞學子優秀論文評選>>第八屆全國新聞學子優秀論文評選參評論文

[學子論文]暴力犯罪及自殺事件新聞報道的倫理越線辨析【2】

王丹

2012年12月05日14:31    來源:人民網-傳媒頻道    手機看新聞

2.新聞戲劇化、娛樂化

新聞標題 《失戀男自殺四回造成“誤傷”》

事件時間 2011年12月29日-31日

發布媒體 烏魯木齊晚報、網易新聞、搜狐新聞、雅虎資訊等

新聞內容 一男子失戀后開煤氣自殺,擔心一罐液化氣不夠,又讓人送了3罐來,最終引發爆炸,男子自己沒死,卻傷及了4名無辜的鄰居,其中一名3歲男童死亡。

戲劇化情節 他(失戀男子)在飯館喝酒后,躺在出租房門口想把自己凍死,結果被房東兒子發現,把他叫醒送回了家。

緊接著,他又買來一把美工刀,想割腕自殺,在手腕上劃了四五刀,血流了不少,仍沒死。

吳某決定開煤氣自殺,他將一罐液化氣搬到了臥室,打開閥門躺在床上等死。感覺一罐液化氣的量還不夠,吳某又讓人送來3罐,並打開兩罐的閥門。

這篇來自《烏魯木齊晚報》的報道詮釋了什麼叫做“有心栽花花不發,無心插柳柳成蔭”。在記者的筆下,這名為“情”所困,因失戀自尋短見的吳姓男子真是“悲劇”:想死都要死四次,但還是沒能如願,卻導致了一名無辜男童的死亡。記者的這篇報道鮮明地表現了媒體在描寫自殺行為中的娛樂化態度。有自殺想法的吳姓男子從想凍死、喝老鼠藥、割腕自殺、到煤氣自殺,都沒有如願,最后是因為“他想上廁所,就在他打開廁所燈的瞬間,一聲巨響,煤氣突然發生爆炸。”記者一句“結果還是沒死”,表現了其寫作時的態度。本篇報道中,記者為讀者敘述了一個故事,讓讀這篇新聞的讀者首先想到的不是生命尊嚴,而是男子自殺行為的好笑及有些笨拙,可能讀者讀完文章還會感嘆:這個男子真笨!

同樣在2012年11月新浪網上一篇名為《妻子想與丈夫搶電腦看韓劇 失敗后服藥自殺》的文章,這樣開頭寫道:“小張怎麼也沒想到,沒爭到電腦使用權,妻子竟會為此服藥。昨日上午6時許,合肥濱湖醫院急診室內,望著逐漸好轉的妻子,小張決定馬上就再去買一台電腦。”此篇新聞標題娛樂性質濃厚。

暴力犯罪及自殺報道中因其過程的特殊性及復雜性,引得記者經常對其中的過程進行描寫。而戲劇化、娛樂化犯罪和自殺過程無疑是對生命最大的褻瀆。生命隕落本是人人均為之惋惜的悲事,在娛樂化筆觸下的新聞卻掩蓋了這種悲性,有時甚至可以講新聞寫成笑話,這不免是記者對於生命的褻玩,以及漠視生命尊嚴性的表現。

3. 講究講故事,現場及細節還原

新聞標題 《凶手連殺十人為何分文未取》

事件時間 2006年8月14日

發布媒體 揚子晚報、新浪網等

新聞內容 “7•16”特大殺人案件現場、被害人情況及作案人動機猜測等

現場細節還原 在民警帶領下,記者首先走進道觀住持熊萬成的臥室,這裡曾被發現有他和另外3人的尸身,緊鄰的生火房正中桌上,曾有他的一塊胸脯肉。再往裡走是廚房,熊的心臟被挖出切成絲炒熟后放在櫥櫃的一個盤子裡,裡面還有他的一個眼珠,火坑裡則有他的兩塊腳筋肉。

此篇新聞是對於“7•16”特大殺人事件犯罪現場的還原。記者在山民的帶領下重新來到了案發的鐵瓦殿,也就是震驚全國的陝西安康市漢陰縣“7•16”特大殺人案現場。同時,記者也不吝筆墨對現場進行了細致性的描寫。讀過此篇文章,普通讀者生理上或多或少都會出現不適的情況,同時心理上也會難以接受。畢竟記者還原的現場可謂恐怖至極。

這篇暴力犯罪新聞,顯然過於追求新聞的勁爆,追求“眼球效應”而在新聞的倫理上考慮不周。報道中詳細的現場還原會使讀者也進入到犯罪現場的情境之中,使讀者的情感反映受現場控制,出現情緒失控等狀況,失去理性。同時,諸如“7•16”這樣特大殺人事件現場,因其特殊性,非但不是讀者渴望行使知情權,反而讀者可能更希望不知道這個恐怖的現場情況。因此,過於講究講故事,還原犯罪現場會勾起讀者對於現場的合理想象和感知,產生不良的生理及心理反應。同時,新聞報道的細節描述會使犯罪瞬間的停滯,將犯罪瞬間在筆尖下放大,增強其社會危害性。

三、暴力犯罪及自殺事件新聞報道的倫理越線的害處

1.新聞導向偏移,讓犯罪“示范效應”成為可能

對於暴力犯罪及自殺事件的新聞報道需要媒體從業者慎重發稿。因媒體特殊的社會影響力,媒體的報道可能會引起報道的受眾對新聞報道中行為的模仿,及新聞報道產生“維特效應”。

“維特效應”來自1774年德國歌德發表的一部名叫《少年維特之煩惱》小說。該小說講的是一個青年失戀而自殺的故事。小說發表后,造成極大的轟動,不但使歌德名聲在歐洲大噪,而且在整個歐洲引發了模仿維特自殺的風潮,“維特效應”因此得名。【6】

在進行暴力犯罪及自殺事件這類內容危害生命的報到時,尤其要防止“維特效應”的產生。不要使原本“正義”的報道變為了犯罪行為、自殺行為的“幫凶”。 在過去的歲月裡,大量研究結果表明觀看傳媒暴力與隨后攻擊性行為或態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7】

在新華網2012年11月24日一篇名為《哈爾濱成功偵破兩起針對女性的殺人案 警方表示對暴力犯罪繼續實施“零容忍”》中,講述了哈爾濱警方成功偵破香坊兩起樓道殺人案的事件。但是在記者的行文中,這樣描述“該犯罪嫌疑人非常狡猾”:“作案選擇在深夜僻靜的樓道,且預先破壞樓道內的聲控燈,作案時戴口罩,作案后迅速逃離現場。”這樣詳細的作案方式描述具有極強的可操作性,無意中容易為懷有類似的想法,想要作案的人提供了“犯罪行動指南”。

2012年11月搜狐網上一篇名為《太倉初中女生割腕投河自殺 QQ上說不想活了》的報道中媒體強調的一行新聞標題為:專家:請把孩子的憤怒當回事。此標題的擬制存在一些問題。新聞中沒有明確出女生自殺的原因,陳述事實為:上周學校確實開了一次家長會,但劉俐這次期中考試的成績並沒有出現大幅度的下滑,也沒聽說有老師因為學習的事情批評過她。新聞報道中稱:女生自殺前日沒有什麼異常。媒體詢問心理專家,給出如此新聞標題,在一定程度上出現了導向偏移。特別是對於和新聞中自殺女生年齡相仿的高中生來說,新聞報道導向更應慎重。若是擬制如此的標題,容易導致高三生任性,從而以為父母真的會把自己的憤怒當回事,從而能引發不良后果。

同時除了新聞報道內容的描寫中犯罪及自殺過程容易效仿外,過於簡單的原因分析可能導致相對應的群體為之效仿。

分享到:
(責任編輯:宋心蕊、趙光霞)




24小時排行 | 新聞頻道留言熱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