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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子論文]暴力犯罪及自殺事件新聞報道的倫理越線辨析

王丹

2012年12月05日14:31    來源:人民網-傳媒頻道    手機看新聞

摘要:暴力犯罪新聞因其殘忍性、突發性及現場畫面的沖擊性被新聞媒體視為“可遇而不可求”的好選題。湘潭大學文學與新聞學院副教授王勇認為,犯罪行為、違法行為是嚴重的越軌行為,是大眾傳媒報道的重點。【1】自殺新聞因自殺原因的神秘性、事發現場的血腥性及自殺過程的“戲劇性”也是新聞工作者的“寵兒”。暴力犯罪及自殺事件的新聞報道在很多方面存在相似性。總體而言,同是涉及到人類生命的新聞選題,暴力犯罪及自殺事件的新聞報道都極易觸碰到媒體的倫理底線。在媒體投入到市場中運行的今天,越來越多的媒體為了滿足受眾獵奇、窺探甚至幸災樂禍的旁觀心理,將此類事件視為“無關痛痒的悲劇”來寫。新聞報道中人文關懷的缺失、對受害人及其親屬“二次傷害”的採訪比比皆是。媒體對於暴力犯罪及自殺事件不當的報道會影響媒體自身輿論引導與社會功能的體現,最終勢必影響到媒體自身甚至整個媒體行業的公信力。本文試從暴力犯罪及自殺事件新聞報道中的倫理越線概念入手,結合新聞報道實例,列舉新聞報道中媒體倫理越線的表現及其危害,並給出建議。

關鍵詞:暴力犯罪 自殺 新聞報道 倫理越線

序言:國慶前夕,新浪微博上名為“曉**”的用戶發出了這樣的抱怨:“一早上看了一下微博,心情極度郁悶,全是負面新聞,沒有一點國慶節前祥和的氣氛,心理堵得慌,太多的凶殺暴力報道,隻會增加社會的不安定感和降低受眾的安全信任感。”暴力新聞報道,細致的新聞描寫和清晰的新聞配圖,讓原本在國慶節擁有良好心態的受眾心情變為“極度郁悶”。單獨用戶的切實感受也許不能全面的反映全媒體行業的生態情況,但是也從一個平常受眾的角度反映出媒體在報道此類暴力、自殺等新聞時呈現出的“三過”問題:數量過多、篇幅過長,描寫過細。如果細細研究,可能還存在標題過於醒目、新聞位置過於明顯、新聞圖片過於清晰、血腥等進一步的新聞報道問題。

一個受眾的反映可以折射出普通大眾已經對媒體存在關於暴力犯罪、自殺等涉及到人類生命的新聞報道的抗議。關於暴力犯罪及自殺事件的新報道應注重新聞倫理規范。

一、暴力犯罪及自殺事件新聞報道中的倫理越線

1.對於新聞倫理越線的界定

倫理,是制約人們行為的一種觀念性規范(成文的抑或不成文的),對行為主體的約束力是非剛性的。其基本范疇包括:善與惡、榮與辱、誠實與虛偽、正義與非正義等。【2】新聞倫理作為倫理規范中的一種,屬於新聞領域內的一種觀念性規范。它對於媒體從業者具有規范與制約作用。

有研究者指出“所謂新聞倫理(Journalism ethics),是指媒體及媒體工作者出於自律的需求而制定的成文或不成文規范。它是由新聞界的Code of ethics(倫理准則)衍變而生,具有非官方和非法律性質﹔是無強迫性、無處罰條款,積極求諸從業人員高度的道德感和責任心,這些專業准則並且是作為新聞哲學(Media Philosophy)的研究基礎的。”【3】此學說強調了新聞倫理與法律規范的不同,即新聞倫理的自覺性。新聞倫理依靠行業從業者、行業內媒體以及整個行業共同遵守、維護與捍衛。

傳媒倫理可以分為五個層次,分別為:媒體工作人員自身標准、各媒體不同標准、媒體行業標准、法律法規規定、人們對於各種人類活動能夠容忍的限度。

就新聞倫理來說,筆者認為其底線在於第三階段,即職業標准和行業行為標准。第三階段是媒體行業容忍度的界限,是對於行業內的所有媒體來說都應該達成共識的一些規范。本文所討論的新聞報道越線行為即為超越了職業標准和行業行為標准的新聞報道。在第一個層次,因為個人價值觀、人生觀等差異,不同的媒體人對於同一個題材的報道可能客觀上產生側重與偏差。在第二個層次,因為不同級別、不同類型媒體的媒體定位不同,側重方向不同,因此對同樣的題材的報道也可以產生不同方向、不同程度的報道。第四個層次上倫理已經上升至法律,受到國家強制力的制裁,具有了強制性。而第五階段則挑戰了人類的容忍程度,是人性所能容忍的極限。

2. 暴力犯罪新聞及自殺報道的內涵

(1)暴力犯罪新聞

暴力犯罪新聞的報道在新聞報道中一直佔有重要位置。一方面是由犯罪新聞報道的地位影響。犯罪新聞是對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觸犯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及其相關現象和事實的報道。【4】犯罪新聞報道涉及犯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另一方面受讀者的需求影響。因為新聞事實的違法性以及和公眾生活的相關性,因此犯罪行為的報道受眾格外關注。在報道中,受眾設想通過對新聞事實的閱讀,從中對犯罪行為有一定了解,從而增強一定的法律知識,對於自身的生活也能起到提示作用。犯罪新聞報道是受眾了解社會的一個窗口,也是受眾判定社會穩定程度的一個重要途徑。而暴力犯罪報道因其手段、性質的惡劣性更是為讀者所關注。

(2)自殺新聞報道

自殺新聞報道,顧名思義即為新聞內容為敘述行為人自殺行為的報道。自殺類新聞報道的特殊性體現在自殺行為上。自殺行為分狹義和廣義兩種﹔狹義的自殺行為是指有意識,自願地直接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廣義的自殺行為是指包括故意自傷行為和吸毒酗酒等自我毀滅的“慢性自殺”行為。【5】本文自殺新聞報道中所說的自殺行為指的是狹義的自殺行為。自殺行為的報道因為是行為人自主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因此對於其行為的報道需要格外小心。對於行為人個人、親屬的保護尤為需要當心,在報道中極易因為採訪方式的不當造成“二次傷害”。

二、暴力犯罪及自殺事件新聞報道的倫理越線的表現

1. 新聞價值第一,忽略人文關懷

新聞標題 《富士康發生今年第9起墜樓事件 死者有4處刀傷》

事件時間 2010年5月15日

發布媒體 新華網、網易新聞等

新聞內容 14日晚間富士康一名梁姓員工墜樓身亡,這是今年以來富士康科技集團第九名墜樓的員工。現場發現一把帶血的匕首,死者身上有四處刀傷。

阿倫•布洛克在《西方人文主義傳統》一書中指出,人文主義的范疇與內涵隨著時代、地域而不斷發展,但始終堅持“兩個核心”不變。這“兩個核心”就是,一是人文主義以人和人的經驗為關注對象﹔二是人文主義尊重人的尊嚴﹔因為每個人都是有尊嚴、有價值、有權利的,無論弱者、強者。

自2010年1月23日富士康員工的第一跳起至2010年11月5日,富士康已發生14起跳樓事件。在《富士康發生今年第9起墜樓事件 死者有4處刀傷》這篇新聞報道中,讀者可以在新聞中看到記者別出心裁的將9起事件中死亡人數和信息進行了統計,並且以一張圖片的形式展示出來。這張新聞新聞圖片上顯示的為一名墜樓員工的形象,同時在他的旁邊沿著每一樓層都會出現一名墜樓者死亡的年份、姓名和樓層方式。此種報道形式可以使讀者第一時間對9連跳的自殺者的信息有一個直觀認識。但是,一張圖片集中展示9個生命的隕落,使讀者看了心生遺憾與難過,心理情緒產生偏差。

自富士康跳樓事件發生以來,關於媒體的報道方式正確與否一直處於議論之中。首先,新聞報道的及時性在此系列事件中體現得淋漓盡致。隻要出現一名富士康員工自殺,媒體的報道便會及時跟上,同時還會以圖片、漫畫等形式讓讀者明白每一位死者的死亡路徑及信息。

但是富士康跳樓事件的報道因涉及自殺性報道,因此需要媒體在考慮新聞價值的同時,衡量報道方式及內容的取舍,從而在報道中體現對於生命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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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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