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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機事件傳播的主要特征與應對研究【4】

明安香

2012年12月06日14:21    來源:新聞愛好者    手機看新聞

(二)要保証重大危機信息公開發布的高度及時性

新聞傳播理論和實踐的歷史反復証明,在重大危機事件爆發的初期,相關政府和媒體如果能及時、權威地最先發布有關危機信息,做到首發有我、首發用我,就能取得有關重大危機事件的“第一印象”、“先入為主”的輿論優勢,就能成為國內外媒體關於危機信息傳播的主要信息源,就能佔領危機傳播和危機管理的戰略制高點,牢牢掌握危機傳播的輿論話語權,否則,其他媒體和其他信息渠道就會乘虛而入,發布和散布各種片面信息、不實信息甚至虛假信息,給危機事件火上澆油,甚至擴大危機事件的危害。

由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007年4月5日簽署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准確地公開政府信息。”[7]政府信息公開,不僅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也是保証公民知曉權,維護切身利益,參政、議政,實行輿論監督,直接參與國家建設和安全保障等各項事務的基本條件。在重大危機事件突發的時候,其重要性尤其突出。正是有鑒於此,《條例》第十五條指明,政府公開信息的主要方式包括“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微博等大眾傳播媒體高度發達和普及的今天,通過它們公開信息特別是重大公共危機事件信息已經成為政府最快捷、最便利的首選。在汶川大地震報道中,我國的大眾媒體發揮了極為出色的作用。

四川汶川大地震在事發突然、災害嚴重、情況不明的情況下,如果危機信息披露不及時、不透明,很容易造成國內外的負面影響。但是,在汶川大地震突然爆發18分鐘后,2008年5月12日14時46分,新華社發揮通訊社優勢,第一時間發布了地震消息。過了14分鐘,央視經過多方反復核實,作為電視媒體於15時首先在新聞頻道整點新聞中“頭條”“口播”了汶川大地震的消息,並停止新聞頻道各欄目的正常播出、停止各時段的廣告播出,迅速推出了“抗震救災 眾志成城”突發事件現場直播節目。地震發生后兩個多小時,16時40分,溫家寶總理即乘專機從北京起飛奔赴災區。隨同溫總理登機的央視時政部記者在專機降落成都10余分鐘后,即通過《新聞聯播》播出了重要新聞節目《溫家寶總理趕赴四川災區 在專機上發表重要講話》。我國政府和新聞媒體在空前災難事件爆發面前的信息披露之及時、之透明、之權威,不僅鏟除了重大危機事件爆發初期可能產生謠言的一切土壤,使全國人民立即人心安定、民心凝聚、眾志成城,而且讓一些西方反華媒體和勢力也失去了蓄意炒作的空間,使西方媒體不得不刮目相看。這為全國人民萬眾一心、抗震救災創造了極為有利的國內國際輿論環境。

(三)要保証重大危機信息公開發布的高度真實性

危機信息傳播最有說服力的是現場報道、現場直播報道。因為隻有現場報道、現場直播報道,最透明、最真實、最有說服力,最能讓千裡之外千千萬萬的觀眾身臨其境、感同身受﹔隻有現場報道、現場直播報道,最立體、最透明,才能傳遞出語言、文字、圖片無法表達的全方位、復雜、細微、真實的信息,便於公眾作出自己的獨立判斷、引起發自內心的深刻共鳴。這就要求記者在重大危機事件發生的時候,必須直奔第一現場。危機就是命令,現場就是戰場,必須盡可能靠前、靠前、再靠前,貼近、貼近、再貼近,貼近親臨重大危機事件第一線的黨和國家領導人,貼近重大危機事件第一線的解放軍將士、武警官兵、醫護人員和專業人士,貼近重大危機事件第一線的民眾,盡可能實現現場報道、現場直播報道。

在重大危機事件中,及時澄清已經發布的錯誤信息和糾正社會上流傳的不實信息或謠言,對於防止危機“酵母效應”具有重要意義。《條例》第六條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准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准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汶川地震發生后不久,有人通過手機散布“北京地區當晚10時到12時有強地震”,央視等主流媒體立即播報了國家主管部門澄清謠言的新聞,迅速穩定了北京地區的民心,避免了不應有的社會心理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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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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