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經營權放開,傳媒商業化
蘇聯在20世紀30年代形成了自己的社會主義新聞事業模式。新聞改革前,蘇共從中央到地方形成各種層次的黨委機關報刊,所有機關報刊都受同級黨委的領導,總編輯由同級黨委任命。這些媒體所有的資產均被作為黨產,幾乎所有辦報經費都由國家財政預算撥付。
此外,各種群眾團體的報刊、專業報刊、通訊社、廣播電視台站等新聞媒體,都作為國有資產而置於蘇共領導之下,不允許私人辦理任何媒介。正因為如此,國家財政每年需要向這些社團媒體撥付大筆補貼資金,而媒介對新聞業務無法自主經營,自上而下的各級報刊幾乎長出一個相同面孔。[3]
取消對媒介的國家財政撥款,開放媒介經營權,使傳媒商業化,成為《蘇聯報刊與其他大眾傳媒法》的典型特色。
為了保障新聞業務自主,媒介經營權放開是關鍵。為此,該法第4條規定:“大眾傳媒編輯部為法人,有權在經濟獨立、獨立核算條件下從事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1]4這從根本上解決了媒介經營嚴格受黨政約束的問題。媒介報道什麼不報道什麼,完全由編輯部說了算。為了保証媒介的發行量,吸引更多的廣告業務,追求營利目標,編輯部在報道內容上必然要大力關注受眾所關心的熱點和議題,設置報道程序,制作符合時代潮流的版面,以吸引讀者,引導輿論。
在確保編輯部和主編的職權方面,該法第15條規定,“大眾傳媒活動章程由創辦人確定,由編輯部或其他大眾信息出版發行機構在業務獨立的基礎上貫徹執行”﹔“編委員會按照大眾傳媒編輯部章程規定的程序組成,主編擔任編委員會主任”﹔“主編由大眾傳媒創辦人任免,或根據大眾傳媒編輯部章程規定,進行選舉和罷免。主編主持大眾傳媒編委會和編輯部的工作,在同創辦人、出版人、作者、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公民聯合會、公民個人以及法庭的關系中,代表該大眾傳媒”。除此之外,“主編對大眾媒介活動負全面責任”。[1]15主編的地位在這裡得到確立,這對其主導媒介的生產經營活動具有重要作用。
針對傳媒商業化后利潤分配問題,第17條進一步明確了創辦人、編輯部和出版人的生產關系、財產和利潤分配關系,“創辦人和出版人有確保編輯部工作人員應有的勞動生產條件和社會生活福利的義務”,“大眾傳媒活動收入(利潤)歸創辦人、編輯部和出版人所支配。”三者按編輯部章程所規定的支配份額分成。[1]1
上述條款明確擴大了媒介創辦者、編輯部、出版人享有充分的自主經營權,包括生產經營權、人事任免權、發稿權,為傳媒商業化鋪平了道路。一大批國家級報刊媒介先后轉為自負盈虧的主編負責制機構,支配權逐步被主編和資深記者掌控。
三、放棄黨性原則,“潰壩式”開放輿論陣地
蘇共中央書記戈爾巴喬夫上台之前,新聞事業一直是蘇共所領導的革命事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黨所掌握的各種機關報刊[2]14,都必須“由確實忠實於無產階級的可靠的共產黨人來主持”,“應該完全服從於黨中央委員會的領導”。[4]蘇共一直秉持列寧的著名論斷,即“報刊不僅僅是集體的宣傳員和集體的鼓動員,而且是集體的組織者”[5]。並且要求各種新聞媒體必須從不同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做黨和人民的耳目喉舌。嚴禁宣傳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背道而馳的東西。提倡在報刊、電台對黨和政府工作人員進行輿論監督,不允許借口批評錯誤來否定社會主義,否定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6]
戈爾巴喬夫執政后,全力倡導公開性,推進輿論多元化,允許私人辦報,提倡反對派組建政黨、創辦媒介、對憲政和改革發表意見。戈爾巴喬夫的主張完全體現在《蘇聯報刊與其他大眾傳媒法》第1條、第7條和第14條規定中。
為了迎合戈氏主張,第1條第3段取消了蘇共對輿論陣地的“把關人”地位,明確規定了“禁止對大眾信息進行檢查”。如果說禁止蘇共繼續做輿論陣地的“把關人”還屬於開放言論自由的話,那麼第7條規定“創辦大眾媒介的權利屬於人民代表委員會和國家其他機關、政黨、社會組織、群眾社團、創作協會、按照法律創辦的公民合作組織、宗教和其他聯合組織、勞動集體,以及年滿18歲的蘇聯公民等”[1]7內容,顯然是有意將戈氏倡導的“公開性”與“輿論多元化”的主張法律化了。同時,被合法化的還有反對派政黨團體辦報和私人辦報。
第7條內容顯然是蘇聯新聞事業“去共化”主張得到了法律的支持,意味著蘇共主動放棄了對新聞事業的把關人地位,放棄了社會主義宣傳陣地,也放棄了社會主義新聞媒體必須堅持的黨性原則,偃旗息鼓地將辦報權拱手送給了反對派政黨、社團組織和國際反蘇反共勢力,使他們可以輕易地找到辦報人創辦新媒介,並迅速成為反黨反社會主義的輿論陣營。
為了進一步鼓勵反對派創辦媒介,掀起全社會辦報高潮,第14條對大眾傳媒登記申請遭拒和其活動被終止所引起的民事和財產糾紛做了明確規定,“大眾傳媒登記申請被拒絕受理,或者國家機構在一個登記月內未完成審理,以及其活動被終止,創辦人或編輯部可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作出判決,其中包括財產糾紛。”“在確認大眾傳媒登記申請受拒,或者其活動被非法終止的事實后,法院即可撤銷關於拒絕受理的書面通知,或者廢除關於終止該大眾傳媒活動的相關決定。同時,判決責任方賠償創辦人、編輯部和出版人由此所遭受的損失,包括因拒絕受理或終止活動期間應獲得的收入。”[1]14這條法規可以說為那些計劃大辦媒介(即創辦發行量超過千份以上的媒介機構)的團體、組織、黨派或個人給予了法律保障。
隨后,在蘇聯涌現出的五花八門的反對派報刊,以丑化蘇共、詆毀社會主義為己任,不惜動用捕風捉影乃至無中生有的手段,歪曲歷史,否定蘇聯社會主義建設成就,否定斯大林,丑化列寧,攻擊蘇聯共產黨,吹捧資本主義制度,鼓動民族分離。
一些本來就屬於蘇共或在蘇共領導之下的報刊,也紛紛轉入了宣傳反對蘇共執政路線、方針和政策的軌道,有的成為“改革激進派的傳聲筒”,有的被認為是“民主派”報紙,有的則成了“戈爾巴喬夫改革大軍的大炮”。
還有一些蘇共黨報黨刊聲明脫黨,轉向獨立,以聳人聽聞的報道、荒誕無稽的假新聞乃至造謠、誹謗,靠給蘇聯社會主義抹黑來吸引讀者。
可以說,蘇共中央搞“潰壩式”開放輿論陣地,主動放棄新聞事業,容許和縱容反對黨派辦報,主觀上是想提高蘇聯社會主義的民主化程度,客觀上卻造成了人們的思想混亂,動搖了社會主義信念,破壞了社會穩定的基礎,促成了蘇共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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