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90年6月12日,蘇聯頒布了有史以來第一部《蘇聯報刊與其他大眾傳媒法》,蘇聯新聞輿論從此不再接受審查。頒布該法的初衷是為了規范新聞輿論界,使其更好地為國家體制改革服務。出人意料的是,該法的頒布反而縱容了反對派媒體的大肆泛濫,那些顛倒黑白的新聞輿論,使人民喪失了社會主義價值觀和對共產主義的信念。該法生效不過一年,蘇共即宣告解散。今天,我們重新來審視和分析這部大眾傳媒法的特色,不僅具有重要的學術意義,對我國新聞事業進一步改革開放更具有十分重要的警示價值。
【關鍵詞】大眾傳媒法﹔蘇聯報刊
隨著戈爾巴喬夫倡導並深入推進“公開性”與“輿論多元化”政策,蘇共中央對新聞制度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允許媒體盲目揭露所有阻礙改革的缺點,任意描寫黑暗,否定歷史,傳播片面信息,甚至可以使用欺騙手段去排除“異己”等,導致蘇共新聞思想出現混亂,媒介呈現失控和無序狀態。
為了規范新聞輿論界的無序狀態,使之更好地為改革服務,蘇聯政府於1990年6月頒布《蘇聯報刊與其他大眾傳媒法》。該法由7章39條內容組成,規定新聞輿論從此不再接受檢查,呈現出六大特色:
一、取消審查制度,推行絕對化新聞自由
總則第1條開宗明義,直接劃定新聞自由。“報刊和其他傳媒工具是自由的。蘇聯憲法保障公民享有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享有通過報刊和其他大眾傳媒自由表達意見和信仰,收集、選擇、獲取和傳播信息與思想的權利。”這種權利以法律形式得到確立和保障。
為了推行新聞自由,第7條明確規定:“創辦大眾傳媒的權利屬於人民代表委員會和國家其他機關、政黨、社會組織、群眾團體、創作協會、依法創辦的合作社、宗教團體、公民其他聯合組織、勞動集體,以及年滿18歲的蘇聯公民。”[1]7從法律上確定,各種組織和年滿18歲的公民個人都有創辦大眾媒介的權利。
為簡化辦報程序,第8條規定創辦者隻要在創辦地向大眾媒介管理機構遞交一份登記申請,一個月內就能收到開辦許可証。但是,要求創辦者“自收到許可証之日起一年內,應開業運行。一旦超過一年期限而未開辦者,其許可証自行失效。”[1]8可以說,用“登記許可証制度”取代以往的“審批制度”,不僅簡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也反映出新聞媒體從創辦之時起,政府就取消了審查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信息傳播都需要到大眾媒介管理機構去登記才能開展活動,第10條就明確規定了無須登記的范圍:“國家政權和管理機構、其他國家機構等有權不經登記即可公開傳播信息,頒布官方文件、其他各種法令、司法及仲裁公報。”除此之外,“企業、社會組織、教學和科研機構有權不經登記,即可出版和傳播工作中所需的信息資料和文獻。用科技設備制作不用於公開傳播,或作為手稿復制的印刷、音響、聲像產品的活動不需要登記。”特別是“大眾傳媒在發行不足1000份的印刷品時也不需要登記”[3]10,這條規定等於向所有持不同政見者、蘇共反對派、NGO、民間社團等徹底敞開了輿論大門,大家可以隨心所欲地創辦媒介機構、暢所欲言地發表各自的政見。自此,大批媒介機構既脫離了蘇聯政府媒介管理機關的管轄,又充分享有了本法所規定的輿論自由。
根據該法規定,在蘇聯創辦媒介的程序有兩種:一種是發行量在千份以上的媒介必須登記,登記獲准后就能開展新聞傳播活動,且所有新聞活動不再接受政府監督和檢查﹔另一種是發行量低於千份的媒介不經登記就能實施新聞傳播活動。[2]126
為保障大眾傳媒機構記者們的職業活動不受任何干擾,第36條明確規定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官員如果阻礙記者的合法職業活動,強迫記者傳播或者拒絕傳播新聞,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這標志著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媒介自主經營和新聞工作者享有的新聞自由。
這些規定一改蘇共中央70多年來秉持的新聞審查制度,有意迎合了蘇共中央總書記戈爾巴喬夫主導的“公開性”與“輿論多元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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