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理使用”在WEB2.0環境中的適用性問題
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稱“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時,使用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我國著作權法中的這條著名“合理使用”條款,在傳統環境中,異議較少,但進入網絡環境,尤其是在“WEB2.0環境”中,則其合理性便值得商榷。
首先,該條“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這一目的性的界定變得更為復雜。如某微博或微信用戶聲稱“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於是將大量報紙新聞作品上傳至網上,由於所選作品較有吸引力,經過一段時間的積累,擁有了大量粉絲,成了“中V”或“大V”,此時,他不僅獲取了較高的社會知名度,甚至還得到了一些廣告投放商的利益分成,那麼此時,他使用作品“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的目的還能成立嗎?
其次,該條將對報紙版權權利人的利益損害較大。傳統環境中,用戶以“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為目的使用報紙新聞作品,往往屬於自我傳播、人際傳播或小范圍的組織傳播。這些類型的傳播對報紙版權權利人的利益損害幾乎可忽略不計。但在微博、微信場域中,海量微博、微信用戶,以“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為目的,將大量報紙新聞作品上傳,並且再經過“轉發”,“一傳十,十傳百”的裂變式傳播,便可造成對權利人利益的實質性損害,如報紙發行量的大大下滑和廣告額的大幅度減少。著作權法設計的核心精神是,盡可能保証權利人與使用者之間利益的平衡,這種嚴重使權利人利益受損的制度顯然與該精神不相符合。
(二)行政保護不能延及
行政保護是我國所特有的版權保護手段,實踐証明,主動出擊、快速反應、集中打擊等優點使其有著較好成效。但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隻有版權侵權行為“損害公共利益”,才屬於版權行政規制的對象。而侵權行為是否“損害公共利益”,關鍵看它給受害人帶來的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等。網絡空間報紙版權侵權行為,從單個看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大、社會影響也較小。的確,報紙的一篇或幾篇新聞報道、一張或多張照片被網絡媒體侵權,很少會產生損害公共利益的危害。為此,網絡空間的報紙版權侵權行為很少會成為我國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的對象。
以自2005年起由國家版權局每年牽頭組織的大型網絡侵權盜版行為專項整治活動“劍網行動”為例,電影、音像、游戲、圖書、軟件等領域的侵權盜版被重點打擊,在該活動每年公布的十大案件中,連續9年沒有一起涉及報紙版權的網絡侵權盜版。從新制度經濟學來看,版權能否得以合理保護,法律、國家政策等制度誠然重要,但民眾的版權保護習慣、意識等同樣不容忽視。歷史經驗証明,一個國家若民眾的版權保護意識薄弱,所制定的法律常會變為“一紙空文”。
(三)社會救助跟不上
在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如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以及行業協會如中國版權協會,擔當了對報紙版權侵權行為實施社會救助的主體。但從實際效果來看,他們對報紙版權保護的社會救助效果並不理想。之所以如此,一方面,從整體上看,我國版權保護的社會救助水平較為落后:理論和國際實踐都表明,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具有較好的版權保護功效,但在我國,該制度卻遲遲未能將其應有的潛能發揮出來﹔行政色彩、邊緣地位和不接地氣等使得行業協會很難較好擔負起保護報紙版權的社會責任。另一方面,現今,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的主打業務更多是圖書版權而不是報紙版權,而就廣大報社來說,考慮到新聞作品的生產周期快捷、篇幅有限等因素,也很少主動到該協會進行作品的版權登記和權利管理﹔此外,就現有行業協會來看,報紙版權同樣非其主要服務領域,也缺乏較高版權素養的人才來處理相關領域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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