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私力救濟力不從心
版權權利人的私力救濟是著作權保護的最主要手段。對於報社來說,通常會採用訴訟、私下調解、技術措施三條途徑進行版權保護的私力救濟。然而,面對網絡環境中的報紙版權侵權行為,報社的私力救濟會顯得力不從心。
1. 訴訟方面
首先,取証困難。版權訴訟常屬於民事案件,依照“誰起訴,誰舉証”的原則,作為原告的報社承擔著舉証網絡媒體侵權的義務。然而,對於大多數報社來說,與傳統環境相比,在網絡環境中尋找侵權証據,將碰到更多困難,典型表現:一,証據極易消失。二,侵權主體尋找困難,如一些網站唆使網民或派員工以普通網民的身份將報紙文章略去出處發到網上的BBS論壇或微博微信平台上,然后再將這些文章正式轉登在自己的網站上,對於這種類似“洗錢”的“洗稿”行為,報社很難找到真正的侵權主體。
其次,訴訟費時費力。取証困難、審判難度大等客觀因素,以及版權審判制度的弊端,使得報紙版權的侵權訴訟時常成為一場費時費力的“拉鋸戰”。最典型的案例為“新京報訴浙江在線案”。2007年新京報法務部花了一年半時間完成了“浙江在線”自2003年12月至2007年7月間非法共使用新京報原創作品7706篇的取証工作。法院在受理該報起訴的20個月后裁定,新京報社分7706個案件逐一進行起訴。面對如此裁定,早已筋疲力盡的新京報不得不於2010年撤訴。
再有,勝訴回報率低。我國《著作權法》第49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依據該條,一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很難鑒定:一篇新聞作品如何直接判定它給報社帶來多少具體效益?二是“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同樣不易判定:一家網站非法使用了一篇新聞作品后究竟會得到多大具體的收益?三是最高賠償額50萬:對一家報社來說實在是太低,如此周折,最理想的賠償額不過50萬。
2.私下調解方面
對於報社來說,順利地私下調解,也是最佳的維權方案。但實踐中,私下調解往往成為報社的一廂情願。與網絡媒體相比,作為傳統媒體的報社顯得越來越弱勢。網絡媒體無論在資金、技術,還是人才方面,都有足夠和報社周旋的本錢,回避、拖延或壓低賠償金額,常成為他們應對報社維權時的慣用伎倆。同樣以“新京報訴浙江在線案”為例,2007年新京報在發現“浙江在線”侵權行為后,並沒有直接起訴,而是採用民事糾紛中常用的代替性訴訟糾紛解決機制(ADR),即私下調解來解決,發書面函件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但得到的回應是不理睬,后經多次函告、協商后,對方雖承認了侵權,但拒絕支付稿費。新京報也是在無奈之下走上了訴訟之路。
3.技術措施方面。
歷史經驗早已証明,由技術而引發的版權問題,借助技術手段來解決,很有效。同樣,網絡空間中的報紙版權問題之所以突出,正是由各種不斷翻新網絡技術而引發。因此,對於報社來說,要想使自己的版權得以較好保護,就需要積極運用各種新興的版權保護技術。而與網絡媒體相比,技術正是報社的短板。目前,一方面,市場上缺乏性價比較高的有關文字、圖片版權保護的技術﹔另一方面,大部分報社也缺乏自主研發高新版權保護技術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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