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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抗爭與數字化轉型:紙媒版權保護路徑【4】

朱鴻軍 丁斌

2014年05月21日13:46    來源:中國報業    手機看新聞

(五)版權保護意識薄弱

現今我國網絡環境中的報紙版權問題之所以會如此突出,這與廣大報人在網絡媒體興起之初的版權保護意識薄弱有很大關聯。在當時的報人看來,網站轉載文章,是在免費為自己做廣告、擴大影響力,在一些報社的內部考核中,甚至時常將是否被網站轉載或多大程度的轉載,作為評價文章優劣的重要標准。報人的這種誤判所帶來的結果是,一批以“新聞超市”或“新聞聚合”為核心經營業務的綜合門戶網站迅速被催肥,意想不到的是,這些“喝著報紙這個免費奶媽的奶長大”的網站卻逐步以報紙掘墓人的角色,不斷分流著報紙的大量讀者。

現今來看,越來越多的報人已意識到保護版權是抗衡網絡媒體沖擊的有力武器。但遺憾的是,“以自由分享”為核心精神的互聯網,正以技術上的持續革新不斷沖破包括版權保護在內的種種影響信息自由傳播的障礙。更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新興的媒體技術正在不斷消解著廣大民眾的版權保護意識,如在微博、微信等空間裡,民眾在上傳和發布信息時會自覺不自覺地淡漠作品的版權,而對報紙所刊登的新聞作品類的版權更是常常忽視。

集體抗爭:實現網絡時代報紙版權保護的集聚優勢

從上述網絡時代報紙版權保護所面臨的障礙來看,排除這些障礙需要綜合多方面力量,而對於利益的直接關聯方報人來說,要想盡可能合理保護整個報紙行業版權,僅靠一家或幾家報社的力量很難推動這些障礙得以實質性破除。更為要緊的是,在來勢洶洶的新興網絡媒體沖擊下,尤其是進入web2.0和即將來臨的web3.0時代,報人若不抓緊保護好版權這一能延緩報紙衰退的核心競爭資源,那將有可能大大加速整個報紙行業的衰退。綜合來看,當務之急,我國報人要想較快地保護版權,就需要聯合起來,發揮1+1>2的集聚優勢,集體抗爭網絡媒體的侵權盜版行為。

(一)成立報紙版權保護聯盟

報紙版權保護聯盟能使報紙集體抗爭網絡媒體侵權盜版有“抓手”、有成效。在英國,8家最大的報業集團共同組建了報紙授權管理局(the NewspaperLi-censing Authority,NLA),該局在報紙版權維權中成績卓越,最典型案例是,讓非法使用報紙內容的新聞聚合商 Meltwater公司敗訴案。在我國,2005年11月,20余家都市報總編在“全國都市報研究會總編輯年會”上,集體發布了“不再容忍商業網站無償使用報紙新聞產品”的《南京宣言》,2006年年初,《解放日報》倡議全國39家黨報集團組建“全國報業內容聯盟”,制定網絡媒體轉載新聞報道的定價規范,杜絕隨意轉載,捍衛自身知識產權。但現今我國還沒有真正相關聯盟的出現。

報紙版權保護聯盟的職責可以是:(1)整理和完善聯盟成員的版權作品信息﹔(2)專職查找所有非法使用聯盟成員版權作品的侵權行為,並收集相關証據﹔(3)集中負責聯盟成員與網絡媒體所發生的版權糾紛,整合成員的版權訴訟,將訴訟的成本最低化和效益最大化﹔(4)進行捆綁式售賣,增強聯盟成員版權售賣於網絡媒體的集體談判能力﹔(5)積極向相關決策部門反映報紙的正當版權訴求,等等。

(二)推動版權法律的完善

在西方發達國家,由於法治環境健全,報社為從根本上保護自身版權,時常游說議會立法賦予報紙合理的權利。對此做法,我國報人可以借鑒,並協同聯合起來,通過諸如報紙版權保護聯盟,合力將自身受損的權利訴求於國家版權行政管理部門或人大,推動相關版權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是要明確時事新聞的概念、涵蓋范圍。建議:(1)從新聞構成的最基本要素5W來界定單純事實消息,即僅指具備5要素,不帶有作者評論的相對客觀陳述一件新聞事件的消息。(2)保護報紙首發時事新聞的正當收益,規定網絡媒體必須間隔一定合理時間后才能轉載報紙的時事新聞,如借鑒西方國家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網絡新聞聚合商必須在報紙刊發了半天或一天之后,才能轉載報紙所登載的時事新聞。

二是完善既有的“合理使用”制度:(1)強調報紙版權作品的個體使用者,若使用行為帶有商業目的,便不適用於現有的合理使用條款﹔(2)規定個體用戶面向大眾傳播的開放式使用報紙作品的行為,同樣不適用於現有的合理使用條款。

(三)合力進入行政保護范圍

某家網絡媒體侵犯了某家報社的版權,很難產生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效應。但若該家網絡媒體侵犯了數家甚至數十家報社的版權,而且這些報社合力向其維權,那麼它的侵權行為便會大大增加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可能性,也易引起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關注和嚴厲打擊。此外,基於當下我國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人數少、執法精力有限等現狀,報紙版權保護聯盟等類似組織可以協助完成侵權的舉報、証據查找和專項整治推進等繁重的工作。

(四)推動民眾版權保護意識的提高

首先,報人合力發揮“社會示范效應”,加強自身的版權素養,根據筆者2011年所做的“中國媒體人版權保護素養”調研報告來看,大部分報人有一定的版權保護意識,但在版權基礎知識的掌握和版權維權行為的採取方面很不理想。其次,充分利用“意見領袖”的優勢地位,在所掌握的報紙、報紙網絡版以及報紙單位微博、微信等平台上,將加大版權宣傳作為一種自覺行為,推動民眾版權保護意識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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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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