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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制度化變革啟幕

郭全中

2014年06月18日14:08    來源:中國報業    手機看新聞

現代企業制度主要由出資人制度、股權結構和經營者激勵約束制度組成,近日發布的《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規定》(國辦發[2014]15號文件),在上述方面都做了根本性創新。其中,國有文化資產管理機構明確了出資人,特殊管理股制度有效改變股權結構,股權激勵有助於建立科學的經營者激勵約束。這為我國國有文化企業的制度創新提供了堅實基礎,也必將極大地促進我國國有文化企業的改革和發展。

在出資人制度方面,建立起“管人管事管資產管導向相統一”的國有文化資產管理機構

長期以來,由於我國缺乏全國統一的國有文化資產管理機構,導致出資人缺位、越位、錯位並存,使得國有文化企業難以科學發展。

首先,在國有文化資產管理方面,應充分借鑒現有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管理機構,在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基礎上,成立全國統一的、三級的文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即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的原則,建立起中央、省級和地市“三級管理”體制。

其次,應科學界定國有文化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借鑒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經驗,把國有文化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確定為:根據財政部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代表國家向部分大型國有文化企業派出監事會﹔通過法定程序對國有文化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起草國有文化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有關規章制度。

在股權結構方面,試點特殊管理股制度,建立起社會化、多元化的股權結構

特殊管理股作為“金股”,其本質是具有較多投票權的股權,或者具有某些特殊投票權的股權。特殊管理股制度有利於完善我國文化企業股權結構。當前,我國國有文化企業的股權結構,基本上是國有股“一股獨佔”或者“一股獨大”,這種股權結構導致國有文化企業難以建立起科學合理的公司治理機制,難以有效吸引外部戰略投資者和資金,難以建立起有效的職業經理人制度,更難以利用市場化資源發展自身,這一切都導致國有文化企業在制度化方面與市場化文化企業相比處於劣勢,尤其在當前面臨向互聯網媒體轉型的艱巨時期,存在嚴重缺陷的股權結構所導致的體制化缺陷,導致其轉型步履維艱。

特殊管理股制度的有效實施,一是試點范圍主要是轉制后的重要國有傳媒企業。可以預測,今年可能會在已上市和擬上市的重要傳媒企業進行試點。二是特殊管理股制度的較好制度安排是具有“一票否決權”,即規定特殊管理股可以在股權比例很低的情況下,依然享有一票否決權。為了更好地實現政企分開,為重要的傳媒單位營造良好的體制環境,筆者建議,把一票否決權嚴格地限定於重大決策權的某些事項,最為合理的是,嚴格限定於採編重大事項、重大人事任命等重大決策。

在經營者激勵約束制度方面,探索國有文化企業股權激勵機制,打造利益共同體

首先,在國有文化上市公司進行試點。目前,我國已經有上百家國有文化上市企業,這些上市公司已經實現了股權多元化,本質上已經形成了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股權結構。這些上市公司相比未上市公司,已經具備了較好的基礎,因此,應先在這些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中進行試點,並在及時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大力推廣。

其次,在進行股權激勵時,還要設置科學合理的行權條件。股權激勵要有效實施,其前提是在避免國有資產流失的基礎上具有有效的激勵性。

第三,分類採取不同的激勵制度。一是對於上市國有文化企業,可以綜合採取期權激勵和股票增值權激勵多種方式﹔二是對於未上市國有文化企業,可以採取“虛擬股票”的方法﹔三是對於新設的國有文化企業,可以在文化企業設立時,由管理層直接出資持有股權。

(作者:國家行政學院社會和文化教研部高級經濟師,管理學博士)

本文是作者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新媒體環境下傳統媒體的轉型戰略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批准號:13AXW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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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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